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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權介入黨派紛爭之禁止

科目:四等◆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題數:2
利用職權介入黨派紛爭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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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2日

學習重點 一般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也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禁止的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政派系紛爭,應掌握法定要件,避免將限制範圍任意擴大。 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公開站台、遊行、拜票及特定具名廣告上有例外;其他禁止行為仍須遵守。 分清兩個起算點:參選請假看候選人名單公告;機關張貼禁止競選活動告示看選舉公告。 檢察官任職期間不得加入政黨,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的原則。 核心觀念 一、加入政黨與利用職權參與政治,必須分開判斷 一般公務人員享有政治參與及結社自由,法律並非全面禁止其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為維持行政中立,對擔任職務及利用職權的行為設有限制: 可以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不得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的職務。 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因此,「加入政黨」「兼任黨職」「利用職權介入紛爭」是不同層次的行為。尤其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的規定,應連同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一起記憶,不能省略這項要件。 此外,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影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要求他人參加、不參加其有關選舉活動;也不得藉此為政治募款或妨礙他人依法募款。 二、支持或反對特定政治對象時的行為限制 公務人員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判斷時須同時注意行政資源、辦公場所、活動方式及親屬例外。 行為類型禁止內容候選人親屬有無例外 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無。 辦公場所政治標示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治對象的旗幟、徽章或服飾。無。 主導政治活動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無。 媒體廣告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符合親屬身分者,得具名,但不得具銜。 職務關係指示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無。 公開助選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符合親屬身分者,得例外從事。 行政資源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使用公家設備製作文宣,或動用機關人力處理助選事務,都不能因為候選人是自己的親屬而獲得豁免。 公務人員原則上也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的活動;依業務性質執行職務所必要的行為,才有例外。親屬助選例外並不表示可以任意占用勤務時間或動用行政資源。 三、親屬助選例外:岳父屬於適用範圍 公開站台、遊行、拜票及特定具名廣告的親屬例外,適用於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岳父是配偶的父親,屬於一親等姻親,因此公務人員可以依法公開為參選的岳父站台。同理,岳母、公公、婆婆也都在此親屬範圍內。 但親屬例外只針對法律列出的特定行為,不能擴張成全面助選許可: 可以例外:公開站台、遊行、拜票;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只具名、不具銜的廣告。 仍然禁止:動用行政資源、在辦公場所穿戴候選人服飾、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 特別注意,「遊行」與「發起遊行」不同。符合親屬身分者得例外參與公開助選遊行,不能因此推論也可以發起遊行。 四、私人致贈花籃與大眾傳播媒體廣告的區別 「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的限制,重點在於大眾傳播媒體上的廣告行為。具名是列出姓名,具銜則是列出職稱。 公務人員為支持特定候選人,以私人名義致贈花籃,並不等同於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具銜或具名廣告,因此不違反這項廣告限制。此處不必先具備候選人親屬身分,因為單純私人致贈花籃,本來就不是該項媒體廣告行為。 但這項判斷只針對題示行為與媒體廣告限制的關係,不能據此推論可以使用公款購買花籃或動用機關資源助選。 五、參選請假與機關張貼告示的期間 事項起算點終點及要求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後,依法請假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各機關辦公場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告示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至投票日止,於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 「已登記為候選人」是參選請假規定的適用情形,但法定請假期間並非直接從登記當日開始。另須區分選舉公告與候選人名單公告,兩者不能互換。 六、檢察官適用更嚴格的政治活動限制 法官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相關規定也適用於檢察官。因此,檢察官任職期間不得加入政黨。 即使檢察官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參與政黨運作,也不能據此主張可以入黨。作答時應先辨識人員身分,再判斷能否適用一般公務人員的原則。 常考陷阱 「一般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錯在把加入政黨與兼任黨職混為一談;一般公務人員得加入,但不得兼任其職務。 「檢察官只要未利用職權,就可以入黨」:錯在忽略特殊身分限制;未利用職權,不代表取得入黨資格。 「私人花籃署名,就是媒體具名廣告」:錯在忽略傳播方式;私人致贈花籃不等同於在大眾傳播媒體刊登廣告。 「登記參選當日起,依法必須請假」:法定起算點是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長官不得拒絕」雖正確,仍不能挽救錯誤的起算點。 「候選人名單公告後,機關才須張貼告示」:告示應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之日起張貼。 「替岳父助選,所有限制都可排除」:親屬例外範圍有限。公開站台可以;動用行政資源、辦公場所穿戴候選人服飾及領導連署,仍然禁止。 記憶口訣 「入黨可,黨職禁;職權不得介紛爭。」一般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但不得兼任黨職,也不得利用職權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親屬站、遊、拜;廣告名不銜。」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例外公開站台、遊行、拜票;媒體廣告得具名,不得具銜。 「請假看名單,貼告示看選舉公告。」兩項期間都到投票日止,起算點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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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為確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為支持特定候選人,以私人名義致贈...
  2. 24 某甲為公務員,因為岳父參選立法委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某甲得從事下列何種活 動? (A)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