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中立不等於不能表達政治意見;應區分私人參與與利用職務、勤務時間、辦公場所或行政資源助選。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職務,下班、請假或替配偶助選,都不構成例外。 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例外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拜票;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則限只具名、不具銜。 選舉期間為自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首長或主管應禁止政黨、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從事競選活動之造訪。 警察執行隨扈、維安勤務時,應維持職務中立,不得順便拜票、穿競選背心或加入競選活動。 核心觀念 一、政治參與與職務中立的界線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其職務,也不得介入黨派紛爭。不能把「可以加入」誤認為「可以擔任幹部」。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影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政治團體,或介入他人的選舉活動及投票決定。以父母身分私下鼓勵子女加入政黨,並非當然違法;關鍵在於是否利用職務。 單純參加公民投票連署,或私下向同事表達對候選人的肯定,並非當然違反行政中立。但不得藉此對部屬、職務相關人員或洽公民眾施加壓力、表達助選指示。 二、勤務時間限制與必要職務例外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依業務性質屬於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例如警察依法執行集會秩序維護、候選人安全維護,並不因勤務與政治活動有關就成為違法助選。 必要職務例外僅涵蓋公務所需。執行隨扈任務時順便替候選人拜票,已超出勤務必要範圍;穿著印有候選人姓名的競選背心隨同掃街拜票,也不能以維安勤務作為理由。 三、競選辦事處職務與親屬助選例外 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包括總幹事等職務。這項限制不因下班、非勤務時間或候選人為配偶、父母而解除。 至於公開助選及媒體廣告,法律對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設有特定例外,必須逐項判斷,不能擴張成全面免除行政中立限制。 行為一般公務人員候選人的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兼任競選辦事處職務禁止仍禁止 公開站台、助講、遊行、拜票禁止得適用親屬例外,但仍須遵守勤務等限制 在大眾傳播媒體廣告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對象而具銜或具名廣告只具名、不具銜者得例外;具銜仍禁止 利用行政資源或對洽公民眾拜票禁止仍禁止 具名是表明姓名;具銜是標示職稱。即使配偶參選,也不得在報紙或其他大眾傳播媒體上,以公務職銜為其宣傳推薦。 父母、子女屬一親等血親;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屬二親等血親。因此,在參選父親的競選廣告文宣中,只以姓名簽名支持政見、未標示公務職銜,得適用親屬例外。 四、辦公場所、行政資源與職務對象的限制 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製作、散發、張貼宣傳品或辦理活動。行政資源包括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 辦公場所:不得為助選而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候選人的旗幟、徽章、服飾。 宣傳品:將印有候選人姓名、照片的礦泉水放在辦公處所供民眾飲用,具有利用辦公場所宣傳的效果,不能以免費提供飲水規避限制。 公布欄:不得為助選而張貼候選人與單位長官同框的活動照片,以機關或長官形象替候選人宣傳。 洽公民眾:不得利用洽公機會請託拜票、交付競選海報或傳單;候選人是配偶也一樣。 判斷重點是行為是否具有支持或反對特定政治對象的目的及效果,不宜只看照片、物品或活動的表面名稱。 五、公開助選與公平處理申請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治對象而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應區分「領導」與「單純參加」,不能把所有連署參與一律認定違法。 除親屬例外外,不得公開為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分局長陪同市長候選人進入寺廟上香,如屬候選人的競選行程,即不能僅以「宗教參拜」認定合法。 機關受理場地租借等申請,應公正、公平,不得因政黨或候選人不同而給予差別待遇。拒絕出借場地不當然違法;依規定一律不出借,與選擇性拒絕特定對象,應分別判斷。 六、兩種公告、兩種期間 規範事項起訖期間應注意義務 選舉期間的競選造訪限制選委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首長或主管應禁止政黨、候選人或其支持者從事競選活動之造訪 公務人員自己參選的請假義務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長官不得拒絕 讓助選員持競選旗幟進入駐地從事競選活動,違反造訪限制。此處禁止的是從事競選活動之造訪,不能擴張為候選人及其支持者一律不得依法洽公。 常考陷阱 「下班就能當競選總幹事」:錯。競選辦事處職務不因時間或親屬關係而例外。 「配偶參選,任何助選都可以」:錯。站台拜票與只具名廣告有例外,利用公務資源、具銜廣告及向洽公民眾拜票仍禁止。 「執行職務必要的政治活動也禁止」:錯。必要職務有例外,但不得趁勤務助選。 「只能加入政黨,不能加入其他政治團體」:錯。兩者均得加入,但不得兼任職務。 「參加連署、向同事表示支持必然違法」:錯。須分辨是否領導連署、利用職務或施加助選指示。 「拒借場地必然違法」:錯。核心是是否依法、公平處理,有無差別待遇。 「陪同上香只是私人活動」:不能僅憑名稱判斷;若實際參與競選行程,仍受公開助選限制。 「選舉期間是投票前二、三或六個月」:錯。應從選舉公告日起算。 「自己參選從登記日起強制請假」:錯。本單元應記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 記憶口訣 「辦事處不能兼;親屬站台可,具名不具銜。」 「選舉公告擋競訪,名單公告要請假。」 「勤務守中立,資源不助選,洽公不拜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