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對這類要求沒有服從義務。 遇到違法要求,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上級長官受理報告後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違反行政中立法,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懲處;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 掌握處罰種類及適用範圍:免除職務、減俸、罰款屬懲戒種類;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屬準用本法的人員。 核心觀念 一、長官違法要求:不能以服從命令為由配合 行政中立的要求,同時約束公務人員與長官。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也不能因為要求來自長官,就認為自己必須服從。 判斷重點在於要求的內容是否為本法禁止的行為。例如長官要求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資源,為特定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即不能單純以職務上的服從關係要求部屬配合。至於一般合法的職務命令,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能將本單元的結論擴張為所有命令都可以拒絕。 二、報告、處理、失職與檢舉的完整流程 檢具事證:公務人員得提出與長官違法要求有關的事證,作為報告依據。 向上報告:報告對象是「該長官之上級長官」,不是要求違法行為的長官本人。 依法處理:上級長官受理後,應依法處理,不能置之不理。 追究失職: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 向外檢舉:在未依法處理的情形,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必須分清楚規範中的兩種語氣:公務人員「得」檢具事證提出報告,表示法律提供此一管道;上級長官則有依法處理的責任。不要把公務人員「得報告」改成一律「應報告」,也不要把上級長官依法處理的責任理解成可以任意選擇是否處理。 「以失職論」指的是受理報告後未依法處理的上級長官。要求部屬違反行政中立的長官,其違法責任仍應另外依法判斷;兩者不能混為同一個行為。 程序或法律效果應掌握的對象與用語 提出報告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 受理後處理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 未依法處理的責任以失職論 未依法處理時的檢舉機關監察院 考試院、政風處、法務部調查局、地方檢察署,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不是本項規定明定的檢舉對象。作答時應認明法律指定的監察院,不能只因其他機關也可能處理某些違法案件,就將其當成本項規定的答案。 三、違反行政中立法:懲戒與懲處兩條途徑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行政中立法透過相關法律追究責任,因此不能認為違反行政中立只有勸導效果,也不能認為只能懲處、不能懲戒。 比較項目懲戒懲處 法律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理途徑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依機關考績及相關人事程序辦理 本單元應掌握的種類例如免除職務、減俸、罰款例如申誡、記過、記大過 「違反本法得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懲戒」及「按其情節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都是正確的責任途徑。此處的「得」不能理解為違法後可以完全不負責任,而是應配合按情節輕重依法處理的規範理解。 同一行為如果另涉及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仍依有關法律處理,不能因為已經進入懲戒或懲處程序,就認為其他責任當然消失。 四、處罰種類:認清「褫奪公務員之資格」 免除職務、減俸、罰款,都是公務員懲戒法所列的懲戒種類。其中「罰款」雖然涉及金錢負擔,仍可作為懲戒處分,不能一看到金錢處罰就排除。 「褫奪公務員之資格」不是本單元所問的懲戒或懲處種類。刑法上的褫奪公權與公務員懲戒制度,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據及效果,不能把刑法概念直接移入懲戒種類。即使某些懲戒處分會影響任職資格,也應依其法定名稱辨認,不能自行改稱為「褫奪公務員之資格」。 五、適用與準用:公股董事也受規範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判斷時要注意依法任用、派用,以及有給、專任等要素。 本法另設準用規定,將特定人員納入規範,其中包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因此,不能僅因其任職於私法人,就認為完全不受行政中立法規範。 「準用」與「不適用」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表示依法援用本法相關規範,後者則表示不受該法規範。對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的人員,正確判斷是準用本法。 常考陷阱 「長官要求就有服從義務」:錯。要求內容若是本法禁止的行為,公務人員沒有服從義務。 「應向要求違法行為的長官本人報告」:錯。本項規定的報告對象是該長官之上級長官。 「上級長官未依法處理,也不負責任」:錯。明定以失職論。 「向考試院、政風處、調查局或地檢署檢舉」:不符合本項規定;指定機關是監察院。 「違反本法只能懲戒」或「只能懲處」:都錯。應按情節輕重,掌握懲戒法與考績法兩種途徑。 「罰款不屬懲戒種類」:錯。罰款、減俸及免除職務均屬懲戒種類;應排除的是褫奪公務員之資格。 「代表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不適用本法」:錯。此類人員準用本法。 記憶口訣 「違法不服從,事證報上級;不理失職論,檢舉找監察。」連結長官違法要求、報告對象、上級責任及檢舉機關。 「懲戒配懲戒法,懲處配考績法;免職減俸罰款有,褫奪資格別混入。」口訣中的「免職」應對照本單元懲戒種類的正式名稱「免除職務」記憶。 「公股董監,準用中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監察人,仍受準用規定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