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釋憲制度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已全面改制,將過去的大法官「會議」轉型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此變革讓釋憲程序更加司法化、法庭化,並將立委聲請釋憲的門檻從現有總額三分之一降為四分之一。 釋憲制度核心變革與運作重點 @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 => 過去大法官審理案件多以「會議」形式閉門審查,並公布解釋文;改制後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公開言詞辯論,審理結果改以「判決」或「裁定」做成,程序更具透明度與訴訟性質。 @立委聲請門檻調降至1/4 => 立委針對法規範聲請釋憲的門檻,已由原先的現有總額三分之一(即立院113席中須38席)調降為四分之一(即立院113席中僅須29席即可聲請)。 @解釋法律與命令及違憲審查 => 憲法法庭專責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若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憲法法庭可宣告其違憲並定期失效或立即失效。 @人民可個案聲請釋憲 => 除機關與立委外,一般民眾若認為法院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違憲疑義,也可直接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將審查與解釋法律及命令的任務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 憲法法庭負責,取代了過去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此機制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兩大類別。 1. 法規範憲法審查(違憲審查):當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進行審查 => 誰可以聲請: 1)國家機關: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與其他機關發生職權爭議時。 2)人民: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 3)法院: 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依其客觀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當各法院對同一條法律或命令產生歧異見解,或有適用疑義時,提供統一的解釋 => 適用情境: 針對終審法院(例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所生之見解歧異。 => 誰可以聲請: 1)人民: 若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認為裁判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見解有歧異時,得聲請統一解釋。 3. 審查程序與效力 => 開庭審理: 案件不再僅靠書面審查,憲法法庭會進行言詞辯論,並由大法官做出具拘束力的裁判。 => 宣告違憲的效力: 若法律或命令被宣告違憲,通常會自判決宣告日起(或定期)失其效力。 => 裁判憲法審查: 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認事用法有牴觸憲法者,人民亦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裁判違憲,並予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