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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定義、通報與保護

科目:教師檢定(教檢)◆國民小學◆教育理念與實務(舊名:國民小學教育原理與制度)|題數:2
校園霸凌定義、通報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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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1月05日

學習重點 掌握法規定位:教育部依《教育基本法》授權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作為校園霸凌防制、通報與處理的依據。 判斷霸凌須結合持續、故意的不友善行為與造成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的結果,申論作答要分別說明。 知悉疑似校園霸凌即應通報:教師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由學校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應依被霸凌人的需要提供支持,包括課業輔導、成績與出缺席彈性處理,維護其受教權與身心安全。 核心觀念 一、法源與法規定位 《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授權訂定霸凌防制機制與處理程序等相關規範。教育部據此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範校園霸凌的防制、通報、事件處理及輔導措施。 判斷法規題時,須區分「準則的授權依據」與「處理校園霸凌的直接規範」:前者為《教育基本法》,後者為《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地方政府與學校辦理校園霸凌事件,應依準則處理。 法規與校園霸凌事件的關係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直接規範校園霸凌的防制、通報、處理與輔導。 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權利,並提供訂定準則的授權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法涉及少年司法事件時,可能另有適用,不能取代校園霸凌處理程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涉及兒少保護事項時,另有保護及責任通報要求。 國民教育法規範國民教育相關事項,並非校園霸凌處理程序的直接規範。 二、霸凌的定義:行為與結果須連結判斷 霸凌是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的進行。 校園霸凌的範圍不限同一學校,也不限校園內。學生在校外或網路社群遭同學持續嘲諷、排擠,仍可能構成校園霸凌,不能只因行為發生於放學後或網路上就排除。 判斷面向要件與情境線索 行為:持續性注意「經常」「反覆」「一再」等描述,不能只看是否曾發生衝突。 行為:故意性有意貶抑、排擠或戲弄他人;「故意模仿」「以嘲弄為樂」是重要線索。 行為:方式與態樣不限肢體暴力,取侮辱性綽號、散布嘲諷圖文、網路騷擾等也可能符合。 結果:環境與損害使人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造成精神、生理、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 結果不必全部同時發生。即使沒有外傷或財物損失,只要出現精神損害或正常學習受影響,仍可能符合結果要件。焦慮、作惡夢可用來說明精神損害;厭學、拒學則可用來說明正常學習受到影響。 三、申論表達:具體事實加上要件理由 定義型申論不能只背法規,也不能只重述故事。應將具體行為、具體結果分開,並各自說明符合哪些要件。 行為的寫法:反覆故意模仿他人口音、取貶抑性綽號,並散布嘲諷梗圖,屬於持續且故意以言語、圖畫及網際網路方式貶抑、戲弄他人。 結果的寫法:遭嘲弄者出現厭學、作惡夢及收到訊息即焦慮等反應,顯示其處於敵意或不友善環境,已造成精神損害,並影響正常學習。 「只是開玩笑」「大家覺得好玩」不能直接排除霸凌。應依行為的持續性、故意性及造成的結果判斷,也不能把外貌或口音差異當作合理化嘲弄的理由。 四、通報程序:疑似即報,不等調查成立 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再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教師不能等蒐證完整、雙方和解或調查確認成立後才通報。 層次通報對象與重點 校內通報教師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不宜把所有學校的窗口都寫成固定單位。 教育行政通報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辦理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兒少保護通報事件涉及依法應通報的兒少保護事項時,另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申論可掌握:「立即校內通報,至遲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主管機關通報;涉及兒少保護事項,另依法通報社政主管機關。」通知家長、私下勸解或報警,均不能取代依法應辦理的通報。 五、被霸凌人的保護與輔導 對疑似霸凌事件的被霸凌人,學校應積極提供支持,不能等事件認定成立後才協助。尤其學生已出現焦慮或拒學時,應同時關注身心安全、學習延續與隱私。 課業輔導:針對缺曠課期間的課業提供輔導,協助銜接學習。 成績與出缺席彈性處理:依其受害情形與需要提供協助,避免學習困難持續擴大。 心理諮商與輔導:協助處理焦慮、恐懼、拒學等反應,並評估持續支持的需要。 保護與保密:維護當事人隱私,避免不必要的身分揭露及二度傷害。 不能把直接建議被霸凌人轉學當作解決問題的標準措施;若涉及轉班或轉學等安排,應尊重意願並評估保護需要。修復式正義著重理解傷害、承擔責任與修復關係,調和須尊重當事人意願,不能以強迫在全班面前道歉代替適當處理。 常考陷阱 把準則與母法混淆:處理校園霸凌的直接規範是《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授權訂定準則的法律是《教育基本法》。 「沒有受傷就不算」:精神損害或正常學習受影響也可能符合結果要件,不以外傷為必要。 「網路上、校外發生就不算」:霸凌方式包含電子通訊與網際網路,校園霸凌也可能發生於校外。 「單次衝突一定是霸凌」:須依持續性、故意性及結果判斷;但不能因尚未確認持續性,就拒絕通報疑似事件或提供保護。 「確認成立後才通報」:疑似事件即有通報義務;二十四小時是最遲期限,不是可以等待的時間。 「不得彈性處理成績與出缺席」:方向相反,學校應提供必要的彈性處理與課業支持。 「轉學或公開道歉就能結案」:不能將受害者離開或強迫公開道歉當作標準答案,應重視保護、輔導、保密及當事人意願。 記憶口訣 定義:「持續故意貶排欺,敵意損害或礙學。」持續且故意的不友善行為,造成敵意環境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 通報:「疑似立即報,最遲二十四;校內接主管,兒保加社政。」 保護:「心要輔、課要補,成缺彈性、隱私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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