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地方、學校、教室四個課程決定層級。判斷依據是決策範圍與權責,不是參與者的身分或活動地點。 區分各層級的工作:中央訂定與頒布課程綱要,地方核備學校課程計畫,學校發展學校本位課程,教師依班級需求調整教學。 辨認教學本位與國家政策本位的判斷依據,不要把教材調整直接當成行動研究。 理解教師是課程的設計者與發展者,可參與各層級的課程工作,並能逐一舉出具體實例。 掌握國民教育法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定的目的、適用階段與辦法訂定機關(教育部會商地方政府定之)。 核心觀念 一、課程決定層級:看決策範圍與權責 課程發展包含目標形成、內容選擇、組織安排、實施與評鑑。各層級任務不同,彼此也互相配合。判斷層級時可以問兩件事:這項決定主要影響全國、地方、全校,還是特定班級?由誰負責決定? 層級主要角色與權責典型例子 國家/中央規劃全國課程政策,訂定並頒布課程綱要,建立共同的課程方向與規範。頒布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訂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地方依地方特色與教育需求發展課程方案,提供資源支持,並辦理學校課程計畫的核備等行政工作。整合地方文化與環境資源;安排課程推動所需的人力、經費及教師增能;核備轄區學校的課程計畫。 學校依學校願景、學生特性及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整合全校課程。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規劃學校特色課程與校訂課程,並考量與部定課程的連結;利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學校特色課程。 教室依班級學生的能力、興趣、先備經驗及學習表現,設計並調整實際教學。調整教材難度、自編補充教材、安排差異化學習活動與評量、運用校園或戶外環境設計學習情境。 中央訂定課綱,不代表必須一併編寫教科用書。課綱是課程規範;教科用書是把課綱轉化為教材的一種媒介。我國教科書現行多由民間依課綱編寫,經審定後供學校選用。因此「擬定課綱」與「必須一併編寫教科書」不能畫上等號。 地方發展特色課程,也不只是提出課程主題。還須考慮推動條件,例如資源取得、人力配置與經費安排,課程才有實施的可能。 二、學校本位與教室層級的界線 學校本位課程發展屬於學校層級。它以整所學校為規劃單位,透過校內協作形成課程方向。教師是重要的參與者,但不能因此把學校本位課程歸為教室層級。 學校層級也不只處理校訂課程。學校必須兼顧整體課程的連貫與統整,所以規劃校訂課程時,可以一併考量部定課程的內容、學習進程與彼此的關聯。九年一貫時期利用彈性學習時間安排全校特色課程,同樣是學校層級的課程決定。 教室層級不等於只能在教室內進行。教師依班級學習需要,運用校園環境、社區或戶外場域設計活動,仍屬教室層級的課程發展。判斷關鍵是決策的對象與範圍,不是活動發生的地點。 三、教學本位、國家政策本位與行動研究的區別 取向主要依據辨識線索 教學本位學生特性與實際教學需求,以學生為中心。針對班級學生的能力與興趣調整內容、自編補充教材、回應班級的學習困難。 國家政策本位官方課程政策與課程綱要。切實依據課綱揭示的課程原則、目標與規範進行教學,以達成課程目標。 行動研究本位透過有系統的探究改善教育實務。針對問題規劃行動、蒐集資料、分析反省,再修正實施。 若描述強調「以學生為中心,依能力與興趣調整或自編教材」,應判為教學本位。若強調「切實依據官方課綱的原則進行教學」,應判為國家政策本位。這只是辨認敘述的主要依據,不表示實務上兩者不能兼顧。 教師自編教材、改變教法或反省教學,不必然構成行動研究。敘述中必須出現有系統地探究問題、蒐集與分析資料、據以修正行動等線索,才適合判為行動研究取向。 四、教師可參與四個層級的課程發展(申論架構) 教師不只執行既定課程,也能參與課程的設計、發展、實施與評鑑。申論作答可依「層級 → 參與工作 → 具體例子」逐項說明: 中央層級:受邀參與課綱研修、諮詢、公聽或試行。例如依教學現場經驗,對課綱的內容安排與學習階段銜接提出建議。 地方層級:參與地方課程方案、輔導團或教材研發。例如與縣市團隊共同設計鄉土文化、在地產業或環境教育課程及教學資源。 學校層級:參與課程發展委員會或領域教學研究會。例如共同規劃校訂課程與特色課程、選用教科書、檢視各年級課程的連貫性,並參與課程評鑑。 教室層級:依班級需求進行課程轉化。例如調整教材順序與難度、自編補充教材、設計分組任務或戶外學習,並依評量結果安排補救或加深學習。 結論可點出:教師身兼課程的設計者、發展者、實施者與評鑑者,各層級的參與能讓課程更貼近學生需求。但教師參與哪個層級,仍依該項工作的決策範圍判斷。教師參與中央研修,不代表個別教師取得頒布課綱的權力;教師參與全校規劃,也不會讓該工作變成教室層級。 五、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國民教育法規定) 依題目所引的國民教育法第四條,應掌握下列關係: 目的:保障學生學習權。 適用階段:國民教育階段。 制度內容: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辦法訂定:由教育部會商地方政府定之。 「會商地方政府」是指地方政府參與協商,辦法的訂定機關仍是教育部。不能改成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單獨訂定,不能改成學校自訂後報核備,也不是另以法律定之。 補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後來已另以專法規範,也就是「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作答歷屆題目時,仍依題幹所引條文判斷。 常考陷阱 「國家層級除擬定課綱,需一併編寫教科用書」:把課程規範與教材編寫混為一談,「需一併編寫」是錯誤關鍵。 「學校本位課程發展是教室層級的課程決定」:學校本位以全校為單位,屬學校層級,不能因為有教師參與就改判。 「核備學校課程計畫是中央或學校的權力」:核備學校課程計畫屬地方層級;中央的權責是頒布課綱。 「學校只能規劃校訂課程」:忽略整體課程統整,學校可以一併考量校訂與部定課程的關聯。 「戶外學習一定不屬於教室層級」:場域不決定層級,班級教師也能考量校園環境或戶外情境設計課程。 「依學生能力自編教材就是行動研究本位」:依學生調整教材屬教學本位;行動研究還須有系統探究與資料證據。 「依課綱教學是教學本位或行動研究本位」:依官方課綱原則教學屬國家政策本位。 「地方參與會商,所以由地方政府訂定辦法」:混淆協商參與者與訂定機關,訂定機關是教育部。 記憶口訣 「中央定綱、地方核備、學校本位、班級調整。」先辨決策範圍,再看具體工作。 「看學生,教學本位;看課綱,政策本位;有系統探究,才是行動研究。」 「實驗教育保學習權,教育部會商地方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