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兒童未滿12歲,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合指未滿18歲之人。《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也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 教育人員知悉兒虐、疑似家暴或性侵害等應通報情事,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不能只報告校內輔導室。 保護處置以兒少最佳利益、安全與受教權為核心;通報後仍須持續陪伴、輔導及連結資源。 區分兒少保護、脆弱家庭與歷來高風險家庭評估因素;依具體照顧需求判斷,不以單親、隔代教養等身分直接認定。 掌握禁止獨處、菸酒檳榔、性剝削、居家托育主管機關、機構人員名稱及防治課程時數。 核心觀念 一、年齡與兒童權利 用語年齡界線 兒童未滿12歲 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兒童及少年未滿18歲 少年事件處理法的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民國100年修正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我國於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使公約所揭示的兒童權利具有國內法效力。 CRC四大一般性原則為禁止歧視、兒童最佳利益、生命生存與發展、尊重兒童意見。行政院、教育部設置兒少代表,主要體現表意及參與權;應依兒童年齡與成熟程度適當看待其意見。 學生因家庭因素長期缺課,應以受教權及最佳利益為優先,依規定啟動通報、輔導與支持機制。不應等待學習成就已受影響才提供協助,也不能要求家長先改善家庭狀況才給予支持。 二、責任通報的對象、時限與管道 教育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悉兒少遭遺棄、身心虐待、未受適當照顧,或疑似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依法應通報情事,應立即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24小時是最遲期限,不是可以等待的時間。 法定通報對象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透過113保護專線、「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等管道辦理。向導師、校長、行政單位或輔導室報告,以及校安通報,均不能取代依法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 有立即人身危險時,應同步聯繫110或緊急救護。一般疑似受虐情形,不必等醫院檢查、蒐證完整或家長同意後才通報;單純打電話與熟識社工討論,也須確認是否完成正式通報。 父母對兒少持續恐嚇、羞辱、辱罵,可能涉及精神暴力,沒有外傷不代表沒有家暴。兒童透露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也不能只以保密為由不處理;國小學童與高中生發生性行為,應立即依疑似性侵害事件辦理通報與保護,不因其自述同意而免除責任。 排尿疼痛、尿床退化、不願更衣、出現不符年齡的性化行為等,都是需要留意的警訊。這些表現不能單獨證明性侵害,但形成合理懷疑時,應依法通報,不能先要求驗傷證實。 三、保護、安置與持續輔導 教師負責辨識、通報與支持;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評估,辦理必要的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教師不能自行決定將學生與家庭隔離。 先確保安全,並與社工等專業人員合作,評估經濟困難、照顧能力、親職需求及可用資源;緊急安全處置不應因等待完整評估而延誤。 安置中的兒少仍享有受教權,學校應協助正常就學,持續關心其學習與適應。 會談應有同理心、保護隱私,避免責備、誘導或反覆追問創傷細節;危機介入須關注情緒、壓力與安全。 疑似目睹家暴的兒少也需要評估及支持。應依疑似家暴及兒少安全情形依法通報,不能把通報、轉介當作輔導的終點,亦不宜未經需求評估便一律安排相同處遇。 面對生活壓力家庭,可提供資源、請社工進行需求評估,給予合宜照顧與教育;不能以家庭隱私為由完全不介入。 四、脆弱家庭與高風險家庭 脆弱家庭服務著重家庭的風險、照顧功能及福利需求,不以已發生虐待為必要;但也不能認為脆弱家庭與兒少保護必然互斥,若發現受虐或安全疑慮,仍須啟動保護通報。 具體情境判斷重點 父母離家,由高齡祖父母照顧,照顧能力不足,影響學習發展兒少發展不利處境致有特殊照顧或福利需求 家庭成員罹患精神疾病須有疾病及相關照顧、福利需求的事實,不能自行推測 家庭關係不協調或衝突須有衝突及其影響的具體描述 剝奪或妨礙接受國民教育須辨認妨礙受教的行為,不能僅因學習受影響便直接認定 歷來高風險家庭評估因素包括:家庭關係紊亂或衝突、負擔家計者死亡或出走或重病或服刑,致照顧功能受影響;主要照顧者有精神疾病、酒癮或藥癮,且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等。 「單親、經濟弱勢且有情緒教養困難」不能直接等同特定高風險評估指標,但仍可能有福利與支持需求,不代表學校可以不協助。 五、禁止行為與性剝削 禁止獨處: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及少年獨處,亦不得交由不適當者照顧。 菸酒檳榔:兒少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不得供應相關物品予兒少,違者有處罰規定。 遺棄與虐待:應依法通報,由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保護,不能僅請家長自行改善。 性剝削: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少性影像,以及涉及法定性剝削內容的圖畫、語音等,應辨識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範範疇。 六、主管機關、福利措施與機構人員 居家式托育服務,指由兒童三親等內親屬以外的人員,在居家環境提供收費托育;管理、監督與輔導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受委託的民間協會不因此成為主管機關。 在兒童福利措施分類中,幼兒教育券屬經濟安全措施,重點是減輕家庭教育費用負擔。安置及教養機構中提供兒童生活照顧的人員稱為保育人員,應與幼兒園教保服務及居家托育的人員名稱區分。 七、家暴防治與課程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課程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均應記住中小學每學年4小時以上。地方主管機關並應提供家庭暴力防治資料,供小學新生家長參考。 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均由法院核發。教育人員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並非必須先經警政系統。 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經訊問後,無羈押必要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命其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等非必要聯絡、遷出住居所,或遠離住居所、學校等特定場所一定距離。「遷出住居所」不等於「遷出該縣市」。 常考陷阱 「48或72小時內再報」:兒虐、疑似家暴與性侵害責任通報,掌握立即、至遲24小時。 「先驗傷、先取得家長同意、只向輔導室報告」:均不能作為延後或取代法定通報的理由。 「保密所以不通報」:法定通報仍須履行,同時保護通報人及兒少資料,不向全班公開。 「通報即結案」:教師仍應持續陪伴、合作輔導並維護受教權;也不能自行決定安置。 「單親就是高風險」「缺課就是家長剝奪教育」:須依具體事實、照顧功能與需求判斷。 「兒少未滿16歲」「少年14歲起算」:均錯;兒童與少年以12歲區分,保障對象未滿18歲。 「遷出縣市」「保護令由警察核發」:分別混淆限制範圍與核發權限。 記憶口訣 「十二分兒少,十八劃界線;立即要通報,最遲二十四。」 「六歲以下不獨處,家暴性侵各四時。」 「歧、利、生、參」:禁止歧視、最佳利益、生存發展、表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