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教師法》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提升專業地位的立法目的,辨認主要規範事項。 分清教師權利與義務:提供興革意見是權利,擔任導師是義務,研究、進修兼具兩者。 理解教師會的組織層級、名稱及基本任務,掌握教師參加組織的保障。 熟記教師申訴的事由、期限、申評會組成比例,以及會議與評議書公開的區別。 辨識初聘、停聘、體罰的定義,留意歷年試題的舊法用語。 核心觀念 一、教師法的目的與規範範圍 《教師法》的立法目的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看到這組關鍵文字,應選教師法。 主要規範包括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事項。歷年試題比較這些事項與教師成績考核時,後者不是該規範事項清單所列內容;但考核結果損害個人權益,仍可能提起教師申訴。 教師法原則上適用於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專任教師。涉及「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準用」的敘述,應放在舊法制度下理解,不宜直接當成現行幼兒園制度的完整規定。 法規辨識重點 教師法教師權利義務、聘任、組織及申訴等制度;也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法律依據。 教育基本法明定教師的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教育實習及教師資格考試等事項。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屬教師法規範事項,不代表資格考試與師資培育法無關,應依題目問的是整體規範範圍或具體制度判斷。 二、教師享有的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下列權利: 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權益時,依法提出申訴等救濟。 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舉辦的活動。 教學及對學生的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享有的權利。 《教師法》並保障: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參加組織是權利,不能反過來解釋為教師必須加入。 三、教師應盡的義務 《教師法》第32條所列義務,包含下列重點: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的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 從事與教學有關的研究、進修。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擔任導師,以及其他依法應盡的義務。 「參與行政工作」與「兼任行政職務」不同。不能由參與行政工作的義務,推論每位教師都負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法定義務。 事項權利義務分類 研究、進修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提供興革意見、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屬於權利。 擔任導師、輔導管教、維護學生受教權、依課程教學屬於義務。 兼任行政職務不是上述法定義務清單所列事項。 作答時須辨認選項的完整文字:「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是權利的表述;「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義務的表述。若直接問研究、進修的性質,則兩者兼具。 四、教師組織與教師會任務 教師組織分為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學校教師會的組成範圍包括附設幼兒園的專任教師,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並冠以學校名稱,不能任意自主冠名。 地方教師會以直轄市、縣(市)為組織區域,並冠以該區域名稱。學校教師會的組成,不能概括寫成專任、代理及實習教師共同組成的團體;也不能排除附設幼兒園。 教師會的基本任務包括: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的管理運用。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的法定組織。 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評選優良教師不是教師會的法定基本任務。另須區分教師會的集體任務與個別教師的權利,不能把「協議聘約準則」任意改寫成個別教師享有「協商抗爭權」或「專業爭議權」。 五、教師申訴與再申訴 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時,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例如不服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的結果,可循教師申訴制度救濟。 申訴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提出。不是三個月,也不是15日、45日或60日。不服申訴決定時,得依法提起再申訴;原措施的學校或主管機關不服,也可以提起再申訴。 申評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以及組成申評會的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委員共21人時,至少須有14人;計算結果有小數時,須進位才符合「不得少於」。 委員會議不公開,但得經決議邀請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到場說明。 委員對案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者或利害關係人進行程序外接觸。 評議書並非絕對不得公開;公開時仍須依規定保護個人資料及其他依法應保密事項。 六、施行細則的重要名詞 初聘: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校聘約。 停聘: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的執行;包括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及暫時予以停聘。 體罰:教師在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命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不能以「沒有親自動手」否認體罰。 常考陷阱 權義對調:「提供興革意見」不是義務;「擔任導師」「維護學生受教權」「依課程教學」不是權利清單的項目。 進修只算一邊:研究、進修兼具權利與義務;但辨識法條列舉文字時,仍須看完整表述。 參與等於兼任:參與行政工作,不等於依法必須兼任行政職務。 休假、支援混入義務:享有假期或取得設備支援,不能選作教師應盡的基本義務;也不宜據此推論教師一概享有完整寒暑假。 法源混淆:尊重專業自主看教育基本法;組織參與保障及學校輔導管教辦法的授權看教師法。 組織名稱任意化:「自主冠名」「地方教師會得不冠區域名稱」均須警覺。 申訴制度混淆:30日不是三個月;未兼行政教師至少三分之二;學校及主管機關也能再申訴;會議不公開不等於評議書絕不能公開。 記憶口訣 目的:明權義、保工活、升地位。 權利:興、待、申、進、組、自。 權義區辨:興革是權,導師是義,研究進修兩者兼具。 申訴:次日起算三十日,不兼行政三分二;會議不公開,再申雙方皆可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