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教育基本法》明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作答時應辨認法定用語,不能以學生、家長、學校、公民或國民替代。 中央政府的教育權限採列舉方式;列舉以外之教育權限,歸屬於地方。中央執行的是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設置法源為《教育基本法》,職掌為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 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地方制度法》規定的自治事項。 一併掌握私人興學、學力鑑定及教育補助:政府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人民有請求學力鑑定的權利;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應優先獲得補助。 核心觀念 一、教育權的主體與協助責任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並明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這是本單元最基本的法定用語,選項即使使用日常生活中與教育密切相關的身分,也不能取代「人民」。 為實現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應區分「教育權歸屬於誰」與「誰負責協助實現教育目的」:前者回答人民,後者則包括國家、教育機構、教師及父母。 學生與家長也可能以人民身分享有相關權利,不能理解成他們完全沒有教育上的權利;但若問法律明定的教育權主體,答案仍是人民。學校則屬教育機構,不能因其辦理教育,就認定其為法定教育權主體。 概念法定定位與作答重點 人民教育權之主體,應認準「人民」二字。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負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學生、家長具有相關教育權利,但不是主體規定中用來取代「人民」的答案。 公民、國民不能替代本法明定的「人民」。 二、中央與地方的教育權限劃分 《教育基本法》列舉中央政府的教育權限,並規定列舉以外之教育權限,歸屬於地方。掌握這項分工,才能辨認哪些是中央的法定職權,哪些敘述混淆了中央與地方的角色。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學生及其他教育事務之獎勵、扶助及促進。 最常考的辨識點是「全國性」與「地方性」。法定敘述為中央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地方教育發展;若將其改成中央「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就不符合這項權限的法定表述。 適法監督著重地方教育事務是否符合法律。中央對地方具有適法監督權,不表示地方教育事務全部改由中央直接辦理,也不表示中央可以任意取代地方的自治決定。 三、地方教育審議委員會 《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設置機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設置義務:法律使用「應設立」,不是由地方自行決定是否設立。 運作要求:定期召開會議;本單元不必另記未明示的會議間隔。 職掌辨識:審議、諮詢、協調、評鑑。 設置法源:《教育基本法》。 地方政府設置的委員會,不一定以《地方制度法》為直接設置依據。問到教育審議委員會時,應依委員會的法定設置規定判斷,不能只看到「地方政府」便選《地方制度法》。 教育審議委員會也不能與特殊教育或教師申訴相關委員會混淆。看到主管教育事務的「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四項功能,即應連結到教育審議委員會。 四、地方教育自治事項的法源 《地方制度法》具體列出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事項。其中,縣(市)的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包含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這項規定的重點是地方自治事項的歸屬。範圍同時涵蓋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不能因文字中出現「社會教育」,就只選《社會教育法》;也不能因出現學校教育,就改選《國民教育法》。 考查內容應連結的法律 教育權主體、中央與地方教育權限分工教育基本法 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設置與職掌教育基本法 縣(市)教育興辦及管理的自治事項規定地方制度法 兩部法律各有考查角度:《教育基本法》處理教育權與教育治理的基本規範;《地方制度法》具體規定地方自治事項。作答時要看所問的是委員會設置依據,還是自治事項的法源。 五、私人興學、學力鑑定與教育補助 私人興學:人民興學之自由應受保障。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得」表示法律允許,不能改成「不可」,也不能改成一律「應」委託。 非營利教育事業:私人興辦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具有顯著貢獻者,政府應予獎勵或補助。 學力鑑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此處為「學力」,不要誤寫為取得文憑意義的「學歷」。 教育經費: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常考陷阱 將教育權主體改成學生或家長:學生、家長與教育關係密切,但法定主體用語是「人民」;公民、國民及學校也不能替代。 將中央執行的事務改成地方性:中央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地方教育發展。看到「協調與執行地方性教育事務」,應判為不符法定列舉。 誤刪中央的適法監督權:地方教育自治仍受適法監督,因此「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是中央的正確權限。 看到地方政府就選地方制度法:教育審議委員會的設置法源是《教育基本法》;縣(市)教育興辦及管理的自治事項法源才是《地方制度法》。 混淆委員會名稱或功能:「審議、諮詢、協調、評鑑」對應教育審議委員會,不是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或特殊教育相關委員會。 私人興學使用否定語句:政府「不可」鼓勵私人興學或「不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均不符合本單元所考規定;正確用語是「得」。 把正確保障誤判為錯誤:人民有請求學力鑑定的權利,以及偏遠、特殊地區教育應優先補助,均為正確敘述。 記憶口訣 「人民作主,國家師親協助」:教育權主體是人民,協助責任另行區分。 「中央執行全國,地方發展協助」:記住全國性事務與地方教育發展的用語差異。 「審諮協評,法源教基;興辦管理,地方制度」:分清教育審議委員會與地方自治事項。 「興學得委託,偏特優先補,學力可請求」:掌握三項容易被否定語句干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