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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重要條文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題數:21
特殊教育法重要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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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5日

學習重點 目的與權利保障:《特殊教育法》保障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國民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禁止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入學、入園或應試。 重要數字:中央特教預算下限為教育主管預算的4.5%,地方為5%;特教成效評鑑至少每四年一次;早期療育的特殊教育實施自二歲開始。 組織分工:主管機關設諮詢會、鑑輔會及專責單位;學校設特推會。鑑定與安置由鑑輔會辦理,校內提報、轉介及支持服務審議由特推會處理。 特推會考點:掌握設置義務、校長兼任召集人、學生及家長代表、職責,以及地方規定的適用範圍。 鑑定與安置:分清鑑定評估報告與教學目標;特殊教育學校優先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服務精神 《特殊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增進服務社會能力。適用對象包含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兩類,不能只記身心障礙教育。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的提供,以及設施的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的精神。「適性化」強調符合能力與需求;「個別化」重視個別差異;「社區化」重視在生活社區中接受教育與服務。 二、非歧視與受教權 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入園或應試。這項規定出自《特殊教育法》,保障範圍不只學校招生,也包括幼兒園及考試機會。 三、預算、早療與評鑑 考點應掌握的規定 中央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4.5% 地方特教預算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5% 早期療育特殊教育的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特教成效評鑑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百分比是最低門檻,計算基準為「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不是政府總預算。 身心障礙教育應依專業評估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提供復健、訓練治療。早療的二歲起點,不宜與一般入學年齡混淆。 評鑑的四年週期涵蓋身心障礙教育與資賦優異教育。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成效及資優教育評鑑,都要掌握「至少每四年一次」;可以更頻繁辦理,不能理解為只能每四年辦理。 四、主管機關與學校的組織分工 組織層級與主要功能 特殊教育諮詢會主管機關層級,提供特殊教育政策諮詢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輔會)主管機關層級,辦理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 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主管機關層級,執行特殊教育工作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學校層級,推動及審議校內特殊教育事務 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教業務人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主管人員,須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不能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二學分以上」認定為符合題目所考的專業門檻。 五、學校特推會的設置與代表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成立特推會,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應成立」是義務,不能改成「得成立」。委員人數及開會頻率,須看適用的設置規定,不宜把地方細節一律當成全國通則。 代表的遴聘應依校內實際就讀的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判斷: 校內有資賦優異學生,應有資優學生代表及資優學生家長代表。 校內有身心障礙學生,應有相應的學生及家長代表。 校內沒有資優生,不代表可以免聘全部特教學生及家長代表;仍須看是否有身障生。 校內沒有特殊教育學生,不能一律要求另聘特教學生或家長代表。 涉及設置細節時,本單元須掌握「委員不可少於十人」是所考設置規定的正確敘述;「每學年召開一次」不是正確的開會頻率。桃園市相關規定的考點中,「每學期至少一次」也不是正確敘述。人數與頻率應連同適用規定記憶。 六、特推會的職責 研擬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提報及轉介作業。 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推動特殊教育自我評鑑。 審議特教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學習輔具、專業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依桃園市相關規定,決議安排普通班身障學生的班級與導師。 特推會會參與學生的校內輔導與支持,不能說它「只做提報轉介」;但正式鑑定、安置及重新安置屬鑑輔會權責,不能整組列為特推會辦理事項。 七、普通班身障學生的教學與輔導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應提供適當教學及輔導。題目所考的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 判斷訂定單位時,要看學校隸屬。以桃園市立國中、國小為例,應選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不是各區中心學校、教育部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八、鑑定評估報告與特殊教育學校 鑑輔會綜合研判後提出的評估報告,應註明學生優弱勢能力、所需教育安置,以及評量、環境調整、轉銜輔導等建議。 教學目標建議不屬於本單元所考的評估報告應註明事項。鑑定評估重在了解能力、需求與安置;具體教學目標則由後續教育計畫處理。 特殊教育學校招收對象應以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判斷關鍵是障礙程度與支持需求,不能改成中度優先,也不能寫成各類障礙一律不分程度優先。優先招收不等於僅能招收。 常考陷阱 法規名稱錯置:「適性及融合教育」的立法目的,以及禁止因身心障礙拒絕入學、入園或應試,均應辨認為《特殊教育法》。 三化偷換字詞:正確是「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人性化」「學區化」不是這組法定用語。 數字與基準混淆:中央4.5%、地方5%,基準是教育主管預算;早療二歲,評鑑至少四年一次。 資優教育被排除:資優教育也有明確評鑑週期,不能選「沒有明確規定」。 代表條件被省略:「應有資優家長代表」須配合校內有資優學生的條件;「身障或資優家長代表」也不能理解成任選一類即可取代應有的代表。 地方規定被當成全國通則:委員人數、開會頻率及普通班班級與導師安排,須注意題目指定的地區與規定。 兩會權責混淆:鑑輔會辦正式鑑定安置;特推會辦校內提報、轉介、計畫及支持服務審議。 報告與教學計畫混淆:優弱勢能力、評量、環境調整及轉銜建議屬評估報告考點;教學目標建議不在所考列舉事項中。 記憶口訣 預算與時間:「中央四點五,地方五;二歲早療,四年評鑑。」 服務精神:「適、個、社,無、融」: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融合。 組織分工:「鑑輔定安置,特推辦校務。」 代表遴聘:「看校內類別,學生家長成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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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依照特殊教育法第9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幾? (A) 3.5 (B)...
  2. 27. 根據現行教育法規條文:「各級學校、幼兒園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幼兒入學(園)或應試。」上述文字敘述...
  3. 6.根據 113 年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應每幾年辦理資優教...
  4. 63.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教育局對於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成效之評鑑,應每幾年至少辦理一次評鑑? (A)每三年 (B)每四年 (C)每五年...
  5. 28.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 會能力,是我國...
  6. 72.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 能力,是我國...
  7. 13.國民中小學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組成代表,下列何者 適切? 甲、校內有資賦優異學生者,應有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乙、校...
  8. 42.國民中小學的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委員組成代表, 下列何者適切? 甲、校內有資賦優異學生者,應有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乙、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