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題目所指的法規與年代作答,分清舊《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與整合後的《高級中等教育法》。 辨別綜合高中是課程融合、完全中學是國高中同校,掌握兩者的設置目的與政策背景。 熟記舊制高中畢業的160學分,以及職校畢業不得少於160學分、未修滿學分得延長修業二年。 掌握入學資格、特殊才能甄選、免試入學超額比序,以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區別。 理解學術與職業的課程分流,並記住題目所據學力鑑定制度不包括大學校院。 核心觀念 一、高級中學的宗旨、入學與畢業 舊《高級中學法》所定宗旨,重點是培養健全國民,奠定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之預備。「預備」表示為後續學術研究或專門知能學習奠定基礎,因此對應的是高級中學階段。 入學資格為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同等學力標準由教育部訂定。舊法列舉的入學方式包括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或分發等;多元入學各項辦法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不能一概說成由教育部統一定之。 依本單元所考舊法規定,學生修業期滿,修畢160學分且成績及格,才能取得畢業證書。這是舊法考點,不宜直接套用為所有年代、所有課綱的畢業規定。 二、學校類型:綜合高中與完全中學 類型核心特徵辨識關鍵 普通高級中學以普通科目為主一般學術基礎教育 綜合高級中學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重視適性選修學術與職業導向學程、延緩分化 單類科高級中學以特定學科領域發展學生潛能特定領域或特殊才能 實驗高級中學以教育實驗為設立目的教育實驗 完全中學同校設有國中部與高中部社區型中學、統整學習 綜合高中的設置目的,是讓學生先探索興趣與能力,再選擇學術或職業導向學程,落實延緩分化與適性發展。其重點是課程組織,不是國中與高中設在同一校。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在暢通升學管道的改革方向上,主張高級中等學校朝綜合高中發展;題目也可能使用「綜合中學」的名稱。 完全中學則以國中部與高中部同校為辨識重點。舊法中「為發展社區型中學,提供學生統整學習」所指的是完全中學。地方教育發展的考點是:臺北縣,亦即今日新北市,最先推動縣立完全中學。 三、學校組織與學生支持 舊《高級中學法》規定設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及輔導會議。 設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應設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高級中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 四、高級中等教育法的制度重點 《高級中等教育法》整合高中與高職的法制,教育定位在充實初級中等教育、發展青年身心,並培養公民素養與多元能力,銜接研究學術或學習專門知能。高級中等教育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免試入學為主。本單元涉及新法公布時的制度,免學費應掌握依一定條件辦理,不要把該歷史題目的敘述當成永久不變的補助條件。 法定學校類型為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其中技術型以專業及實習科目為核心;綜合型兼具普通與職業教育。學校並設有校務會議、學生家長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等組織。 免試入學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才涉及超額比序。本單元的判斷重點是:不得將國中在校語文、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的評量成績,作為題述的比序項目。應辨認「在校領域評量成績」這項限制,不要擴張理解為任何學習表現或國中教育會考成績都不能採計。 依題目所據的舊多元入學招生制度,招收具有音樂、美術、舞蹈等特殊性向或才能的學生,屬於甄選入學,不能只因學生具有特殊才能就判為保送。 五、課程修訂方向與課程分流 本單元所考的高中課程標準修訂背景,是銜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其方向包括: 配合領域教學精神,減併分科科目。 加強通識教育,順應延後分化趨勢,採高一、高二課程不分化的方向。 重視彈性自主與相關科目整合。 上述內容須放在該次課程改革的歷史脈絡理解,不能推論各年代高中課程都完全相同。選項若強調科目獨立性,便偏離題目所考的整合方向。 本單元的課程分流,指後期中等教育分化為學術課程與職業課程。國中依英數能力分組是能力分組;高中自然組、社會組是學術取向內的選組;大學分科設系是高等教育的專業分化,皆不是此處所指的學術與職業分流。 六、職業學校法的設立、修業與學分 以下為本單元所考的舊《職業學校法》規定: 設立原則:以分類設立為原則,按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 權限:設立標準由教育部訂定;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的新科,須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學方向:以著重實用為主,不能說成以升學為主。 修業期限:原則為三年;未在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修業期限二年。 畢業學分: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160學分。 「家事類與海事類得視為同一類而併設」不是正確配對;不能因校名或類別名稱相近就自行認定可視為同類。另不能把「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視為本單元所據法規的正確敘述。 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的範圍 依本單元題目所據的《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考試範圍涵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專科學校等畢業程度的學力鑑定,不包括大學校院。此處是取得相應程度的學力資格,不應將通過學力鑑定直接等同於取得該校畢業證書。 常考陷阱 把綜合與完全互換:普通、職業科目融合是綜合高中;國中部、高中部同校才是完全中學。 把社區型中學寫成實驗高中:「社區、統整學習」對應完全中學;實驗高中著重教育實驗。 把所有權限都寫成教育部:舊高中同等學力標準由教育部定,多元入學各項辦法則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把輔導專業人員當成主任委員:輔導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把學校類型混入實驗型或完全型:新法四類是普通型、技術型、綜合型、單科型。 把畢業學分或延長期間換掉:舊高中為160學分且及格;職校不得少於160學分,未修滿者得延長二年。 把職校設立權限下放地方:設立標準與未訂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核准,應辨認中央權限。 把特殊才能一律當成保送:題述音樂、美術、舞蹈等特殊性向或才能的招生,應判為甄選入學。 把歷史規定當成現行通則:遇到舊法名稱、九年一貫或舊招生辦法,須依該制度背景判斷。 記憶口訣 「普技綜單」:高級中等學校四類型。 「綜合融普職,完全接國高」:分清課程特色與學校設置。 「高中一六零,職校至少同;未滿延兩年,輔委校長兼」:記住學分、延長期間與主任委員。 「整合、通識、彈性;鑑定不含大學」:掌握課程改革方向與學力鑑定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