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認碳洩漏:把生產或排放移到其他國家,不等於從製程中真正減碳,也不能因此認定全球排放下降。 掌握CBAM的目的與工具:以CBAM憑證使適用進口商品承擔相應碳成本,降低碳洩漏風險。 區分原始提案五大產業與正式制度的適用範圍,並理解簡化套案的豁免對象與條件。 理解內含排放、直接與間接排放、單一產品與複合產品的計算差異,以及憑證價格的計算基礎。 記住2023年10月開始過渡期、2026年1月進入正式期,並區分正式期起算與憑證實際購買時點。 核心觀念 一、碳洩漏:排放換地方,全球未必減量 碳洩漏是指因不同地區的氣候政策或碳成本存在差異,企業不從營運流程中減少碳排,而是將生產及相關排放移往減碳要求較低的地區,或改從這些地區進口替代品。企業所在地的排放可能下降,但排放只是轉移,並未因此實質降低全球碳排放總量。 作答時應選擇「不會減少全球碳排放量」的觀念,不能進一步推論為「對全球排放完全沒有影響」。轉移後若採用較高排放的設備或能源,全球排放甚至可能增加;因此,也不能說對2050年淨零目標完全沒有影響。 二、CBAM的功能、憑證與碳價差額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的核心,是讓適用範圍內的進口商品承擔與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碳價相應的成本,以降低碳洩漏風險。生產地碳定價低於EU ETS碳價的適用商品,進口到歐盟關稅區時,由負有義務的進口商或申報人申報商品內含排放,並購買及繳回CBAM憑證,以補足兩者間的差額。 若生產地已有效支付碳價,符合規定且提出證明時,可以申請相應扣減;須考量實際支付金額及相關退還或補償。教學上可理解為「補足碳成本差距」,但不能簡化成所有商品只要來源國碳價較低,就一律適用CBAM。 CBAM憑證不等於EU ETS排放配額(碳排放額度),也不是碳抵換(碳抵消)額度。看到購買工具的選項時,應直接辨認制度名稱「CBAM憑證」;「碳洩漏的排放量」更不是可以購買的工具。 三、產業範圍:先辨認題目問的是哪個版本 比較項目應掌握內容 原先執委會提案的五大產業鋼鐵、水泥、化肥、鋁、電力。 正式制度初始涵蓋部門上述五類加上氫,並涵蓋法規所列的部分前驅物及下游產品。 個別商品是否適用須依商品稅則號列及法定範圍判定,不能只看企業所屬產業。 考題若強調「原先提議」「五大產業」,應使用原始五類名單。食品、塑膠不能替換其中任何一類;氫雖納入正式制度,卻不能拿來取代原始提案中的化肥。 四、簡化套案與豁免:主要對象與小量進口條件 歐盟永續簡化綜合套案(The Omnibus Simplification Package)對CBAM的調整,主要讓大量小量進口商,其中多為中小企業(SMEs)及個人進口商,免除相關義務;這些業者進口量占比很低,但原本卻須負擔相同的申報成本。 簡化後的重要門檻是:對適用質量門檻的商品,以每一進口商、每曆年累計淨重50公噸判斷;未超過門檻者得依規定豁免。這是年度累計概念,不是每批貨物各有50公噸額度,而且電力及氫不適用這項質量門檻豁免。 因此,問「主要豁免對象」時,答中小企業及個人進口商;問「法定要件」時,則須回到適用商品與進口量等條件。所有大型跨國企業、所有高碳密集企業或所有輸歐企業,都不是被豁免的對象。 五、內含排放:排放量不等於商品的碳含量 CBAM關注的是商品生產所產生的內含溫室氣體排放,不是商品本身含有多少碳元素。基本計算關係為: 商品內含排放總量=進口至歐盟的商品數量×每單位商品的內含排放量。 「每單位商品內含排放量」通常以每公噸商品對應多少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表示,不能直接換成「單位產品的碳含量」。燃料燃燒、製程反應、用電及相關前驅物,都可能依規定影響計算。 概念判斷重點 直接排放商品生產過程產生的排放,包括燃料燃燒、製程反應,以及規定範圍內供生產使用之熱能或冷卻所涉及的排放。 間接排放生產過程消耗電力,其發電所產生的排放;是否納入須依商品及適用規定判斷,並非所有商品都計入。 單一產品(Simple goods)生產所需投入材料及燃料,依規定視為具有零內含排放的商品;這不代表燃料在製程中燃燒的排放可以排除,燃燒排放仍屬直接排放。 複合產品(Complex goods)除本身生產過程的相關排放外,還須依規定計入相關前驅物(原材料)的內含排放。 「直接或間接排放」與「是否計入前驅物」是不同判斷面向。不能說單一產品必定一律計入直接及間接排放、又不計燃料排放,也不能說複合產品只計直接排放、完全不計原材料排放。 六、憑證定價與實施時程 CBAM憑證價格與EU ETS配額拍賣價格的平均值連動,不是取每週最低價。一般制度採每週平均拍賣價格;另須注意,2026年進口商品適用的憑證價格有季度平均的特別安排,不能把每週平均無條件套用所有年度。 時間制度意義 2023年10月1日過渡期開始,重點為排放資訊申報,過渡期不須購買或繳回CBAM憑證。 2025年12月31日過渡期結束。 2026年1月1日正式期開始,即正式實施付費制的CBAM,適用進口開始承擔碳成本義務。 2027年2月起依修法後安排開始銷售憑證,以處理2026年進口所生的相關義務。 因此,考題所稱「過渡期結束、正式實施付費制」,答案是2026年1月;這不表示進口商在當月就必須實際完成憑證購買。正式期起算、購買憑證與年度繳回,須分開理解。2024年1月、2026年12月都不是正式期起點。 常考陷阱 「排放移到國外,所以全球排放大幅減少」:把國內減量誤認為全球減量;應檢查是否真正改變製程或能源使用。 「對全球排放或淨零目標完全沒有影響」:用語過度絕對。碳洩漏不能帶來實質減量,也可能增加排放。 「購買碳排放額度、碳抵消排放量補差額」:CBAM專用工具是CBAM憑證,不是EU ETS配額或抵換額度。 「任何低碳價國家的所有輸歐商品都要購買憑證」:漏掉商品適用範圍、豁免及扣減條件。 「所有大型跨國企業、所有高碳密集企業、所有輸歐企業被豁免」:簡化套案豁免的主要對象是中小企業及個人進口商,判斷關鍵是年度累計50公噸門檻。 「每週最低拍賣價」:最低價不是平均價;另留意2026年的季度平均安排。 「單位產品碳含量×出口數量」:應使用單位商品的內含排放量,而非商品的碳元素含量,數量則以進入歐盟的商品計。 「單一產品不計燃料投入排放」或「複合產品只算直接排放、不計原材料」:都誤解計算邊界。 原始五大產業混入氫、食品、塑膠:原始提案是鋼鐵、水泥、化肥、鋁、電力。 「2023年10月開始付費」:那是過渡期起點;正式付費制起點為2026年1月。 記憶口訣 「洩漏換地方,全球未減量;原五鋼泥肥鋁電,正式再把氫加入;二三十月先申報,二六一月正式跑。」 「碳含量非排放量,最低價非平均價;小量進口才豁免,五十公噸年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