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委任 上級給下級 訴願找受委任 機關委託 給不想相隸屬 訴願找原委託 委託私人 訴願找原委託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明確區分公立大學教師案件中「終止聘任關係(解聘、不續聘、停聘)」與「管制期間(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雙軌救濟途徑: 1、關於「解聘」:公立大學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大學對教師所為之解聘,性質上屬基於行政契約所為之「終止契約意思表示」,並非行政處分。教師若有不服,應直接以「公立大學」為被告,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之訴或一般給付訴訟。 2、關於「管制期間」:大學議決教師「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此項管制措施不僅終止原有聘約,更剝奪教師於一定期間內至其他學校任教之資格,實質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具有對世效力。此管制措施依教師法規定須報主管機關核准,該核准行為性質上屬於「教育部所為之行政處分」。教師若對此不服,應以「教育部」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