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四種訴訟類型是台灣行政訴訟的核心體系,依據訴訟目標區分: 1)撤銷訴訟:人民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而提起。 2)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機關作成特定處分。 3)確認訴訟:確認公法關係或處分無效。 4)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財產或非處分之事實給付。 1. 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 => 目的: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損害其權益,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處分。 => 舉例:收到錯誤的稅單或違規罰單,經訴願後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 特色:採「訴願前置主義」,提起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2. 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5條) => 目的:人民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案件,機關卻「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或「違法駁回」,人民請求法院判命機關作成特定行政處分。 => 舉例:申請營業登記,機關不理會或退件,訴願後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命機關「發給登記許可」。 => 特色:同撤銷訴訟「訴願前置主義」,提起前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 3. 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 => 目的: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之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 舉例:確認已經被拆除的違建處分無效。 => 特色:屬於「補充性」訴訟,只有在無法提起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時,才能提起,旨在確認過去的法律狀態。 4. 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 目的:請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之給付(如國家賠償、退還溢繳款)或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給付。 => 舉例: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導致人民受傷,提起國家賠償。 => 特色:若原告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則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是請求單純的「金錢給付或事實行為」,才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