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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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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處罰種類中的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並能區分兩者在行政罰法上的性質。 掌握社維法總則第18條之1:法人或商業的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特定刑法罪名,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得勒令歇業。重點在列舉罪名的範圍。 辨識分則中哪些違序行為「情節重大」時,可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典型例子是當舖業、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物品卻未迅即報告。 停止營業由警察機關裁處、由警察機關執行,執行時效為三個月。 申論題要能結合臨檢的合法性(釋字第535號、警察職權行使法)與第18條之1的勒令歇業要件。 核心觀念 一、社維法的處罰種類與期間 社維法第19條規定的處罰種類有六種: 種類內容 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勒令歇業使營業主體終局喪失營業資格 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罰鍰新臺幣3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6萬元 沒入剝奪特定物之所有權 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都只針對營業主體,自然人一般違序行為不會受這兩種處罰。 二、停止營業與勒令歇業在行政罰法上的性質 行政罰法第2條把罰鍰、沒入以外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分成數類,停止營業和勒令歇業分屬不同類別: 比較項目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行政罰法第2條分類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同類例示: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等)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同類例示: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等) 效果暫時性,期滿可恢復營業終局性,喪失營業資格 社維法期間1日以上20日以下無期間(一次性剝奪) 停止營業的程序重點如下,這是選擇題的高頻考點: 裁處機關:依本單元命題立場,由警察機關裁處。選項寫成「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裁處」即為錯誤。 執行機關:社維法之處罰由警察機關執行,不是地方法院簡易庭。即使案件經簡易庭裁定,執行仍由警察機關為之。 執行時效:處罰於裁處確定後,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不是6個月。 三、總則的勒令歇業:社維法第18條之1 這是民國100年修法時增訂在總則的規定,用來處理營業場所假藉合法登記從事不法活動的問題。要件拆解如下: 主體: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的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行為:須因執行業務而犯罪。與業務無關的個人犯罪不包括在內。 罪名:刑法上的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等法定罪名。妨害性自主罪不在列舉之內。 刑度門檻: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只受罰金或拘役判決的,不符合要件。 效果:「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被處罰的是營業主體,而且屬裁量規定,不是一律必罰。 因為這條規定在總則,所以題目問「何者適用社維法總則之規定裁罰」時,答案就是「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該公司勒令歇業」。其他常見的干擾選項來源不同: 沒入未經許可持有之電擊器:屬社維法分則(查禁器械相關規定)。 飲酒騎車、拒絕攔停加速駛離而處罰鍰: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是社維法。 集會遊行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而處罰鍰:屬集會遊行法,不是社維法。 四、分則中「情節重大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社維法分則有少數條文是針對特定行業的義務違反,原則上處罰鍰;情節重大時,可以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最常考的例子是: 當舖業、修配業(及類似須配合警察查贓的行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 這類規定的立法理由是:這些行業容易成為銷贓管道,所以課予通報義務。違反通報義務且情節重大時,就以營業上的處罰制裁。 相對地,以下行為雖然也規定在社維法分則,但法定罰是拘留或罰鍰等,沒有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 強買、強賣物品。 製造、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 判斷方法:先看題目是否涉及「行業的法定通報或配合義務」,並且有「情節重大」字樣。單純的個人違序行為通常不會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五、申論題的應用:營業場所臨檢與勒令歇業 (一)臨檢合法性的判斷架構 釋字第535號:臨檢會干預人民自由,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對私人居住空間的臨檢,應受與住宅相當的保障。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等,得查證其身分。 答題關鍵有兩點。第一,場所即使位於民宅內,只要已辦商業登記、對外營業,在營業時間內就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不能以住宅的規格保護。第二,警察在營業時間以消費者身分進入,屬於合法進入;進入後親眼見到疑似猥褻行為,已有客觀合理判斷的危害存在,因此通知制服警察進入臨檢、盤查,符合釋字第535號及警職法的要件,原則上合法。 (二)能否勒令歇業 引誘、容留或媒介他人為猥褻行為以營利,屬刑法妨害風化罪(刑法第231條)。 李四的店已完成商業登記,屬於第18條之1所稱的「商業」。媒介猥褻是在經營護膚店的業務中進行,符合「因執行業務」。 但第18條之1要求「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警察不能只憑臨檢結果或證人指證就逕行勒令歇業。必須等到李四經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才「得」處該商業勒令歇業,處分時也應符合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罪名替換陷阱:選項把「妨害性自主罪」混在妨害風化、妨害自由、妨害秘密之中。妨害性自主不屬第18條之1的列舉罪名,看到它就要挑出來。 刑度陷阱:選項寫成「經起訴」「經判決罰金」「經移送」即可勒令歇業,都是錯的。必須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總則與分則混淆:第18條之1規定在總則。沒入電擊器等查禁器械屬分則。另外要排除非社維法的選項,例如交通違規屬道交條例,不解散屬集會遊行法。 性質分類錯置:停止營業是「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勒令歇業是「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選項把兩者對調就是錯的。 機關陷阱:「由警察機關或地方法院裁處」「執行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為之」都是錯的。社維法處罰的執行一律由警察機關為之。 時效數字陷阱:執行時效是三個月,常被改成6個月或1年。 停止營業期間陷阱:停止營業為1日以上20日以下,拘留才是1日以上3日以下,不要混用。 行為類型陷阱:問「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時,要找當舖業、修配業未報告來歷不明物品。強索報酬、強買強賣、仿製貨幣都沒有停業或歇業的規定。 申論陷阱:直接寫「警察臨檢發現媒介猥褻,即可勒令歇業」會失分。要寫出「須經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以及「得」屬裁量的要件。臨檢部分也要點出「營業時間內屬公眾得出入場所」與「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記憶口訣 「風、自、秘,判徒刑,才歇業;性自主,不在列。」:第18條之1的罪名範圍與刑度門檻。 「停業限禁、歇業剝權」:停止營業屬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勒令歇業屬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當修不報,重大停歇」:當舖業、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物品不報,情節重大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警裁警執,三月不執就免執」:停止營業由警察機關裁處、執行,執行時效三個月。 「停業一到二十,拘留一到三」:區分停止營業與拘留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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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上某些罪,經...
  2. 13 下列何者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總則之規定裁罰? (A)某公司負責人甲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
  3. 3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A)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
  4. 16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停止營業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行政罰法所稱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B)由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