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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之發動要件、危害防止審查與概括條款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即時強制之發動要件、危害防止審查與概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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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警察職權行使法即時強制的四種法定類型及其依據法條(第19、21、26、27條) 區分概括條款(第28條)與類型化措施(第6至18條)的適用關係與優先順序 掌握危害防止的三層次審查體系(授權基礎→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理解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在即時強制規定上的特別法、普通法關係 牢記第20條第2項禁止以管束強迫取供的規範意旨,以及第26條救護進入處所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的類型與依據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即時強制,以「避免急迫危險」為發動要件(第28條),法定類型如下: 類型依據法條說明 管束第19條對人之處分,限制其自由。事由包括: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其生命身體之危害者、自殺或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預防其行暴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滯留結果將發生危險者。 扣留危險物品第21條為預防危害,得扣留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扣留期間、變賣、返還等事項見第22至24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第27條對人之驅離或禁止進入,對交通工具之攔停。 進入處所救護第26條因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逕行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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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6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得採行之即時強制,下列何者正確?(A)管收(B)扣留危險物品(C)限制住居(D)拘提
  2. 17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人員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採取即時強制措施之發動前提要件?(A)犯行追緝 (B)阻止危害的發生 (C)避免急迫危險 (...
  3. 10 下列對警察進入處所救護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人民之生命、身體或隱私法益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 (B)得逕行...
  4. 5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有關即時強制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章規範之職權類型? (A)對危險物品之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