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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歸化與特殊貢獻永久居留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0
外國人歸化與特殊貢獻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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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歸化」在國籍取得體系中的定位:屬於傳來(取得)國籍,有別於出生取得的固有國籍。 能從國家主權、個人意願、同化與自立、單一國籍原則等角度論述歸化的法理基礎。 熟記《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的住所前提+五款要件,數字與用語要精確。 能指出特殊貢獻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依據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並列出各款資格。 能區分「歸化(取得國籍)」與「永久居留(仍為外國人)」,以及「殊勳歸化」與「特殊貢獻永久居留」。 核心觀念 一、外國人歸化之法理基礎 《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的取得、喪失等事項由法律規定,依《國籍法》第1條,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遺失、喪失及回復,依該法規定。國籍取得分為兩類: 固有國籍(生來取得):《國籍法》第2條,以屬人主義(血統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 取得國籍(傳來取得):出生後因一定法律事實取得國籍,歸化是最典型的方式。 申論時,歸化的法理基礎可以從以下幾個面向展開: 國家主權原則:誰能成為本國國民,屬於國家主權的固有權限,由國家以法律自主決定。條文用「得申請歸化」,表示外國人只有申請權,沒有當然取得國籍的權利。是否許可由主管機關審查決定,申請人須向內政部提出,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我國國籍。 國籍自由(個人意願)原則:歸化以當事人自願申請為前提,國家不強制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尊重個人選擇國籍的自由。 與國家具有真實連結(同化原則):要求申請人在我國有住所、有一定期間的合法居留,並具備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常識,以確保其已融入我國社會,與國家有實質連結。 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要求無不良素行、無刑事案件紀錄,並能經濟自立,避免危害治安或成為社會負擔。 單一國籍原則(避免雙重國籍):《國籍法》第9條原則上要求歸化者在一定期間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但設有例外(例如依第6條殊勳歸化者)。 二、一般歸化之法定要件(《國籍法》第3條) 前提: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此外須同時具備下列五款要件: 款次要件答題重點 第1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關鍵詞是「合法居留」、「每年183日」、「繼續5年」,三者缺一不可 第2款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必須兩國法律都認定有行為能力,不是只看其中一國 第3款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不良素行」的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4款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著眼於經濟自立,避免成為社會負擔 第5款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測試、免試等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補充:歸化的類型。寫在答案中可以展現體系完整性。 一般歸化(第3條):居留期間要求為5年。 特殊歸化(第4條、第5條):例如我國國民之配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我國國民、我國國民之養子女、出生於我國領域內等,居留年限依法縮短。其中國民配偶的居留年限為3年,並且不須符合「足以自立」的要件。 殊勳歸化(第6條):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隨同歸化(第7條):歸化人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 三、特殊貢獻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 法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原則上須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一定期間(一般為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具備品行端正、足以自立、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等要件。 第25條另有特別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不受上述居留期間的限制。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 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在文化、藝術、科技、體育、產業等各專業領域,參加國際公認之比賽、競技、評鑑得有首獎者。 在我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並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其中「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等的具體認定,依法律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審查。申論時寫出「依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認定標準」即可,不必強記子法細目。 四、歸化與永久居留之比較 比較項目歸化永久居留 法律依據《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律效果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成為我國國民取得在我國無期限居留的資格,身分仍為外國人 受理機關內政部內政部移民署 原國籍原則須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有例外)不需放棄原國籍 特別管道殊勳歸化(第6條):可不具備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特殊貢獻等情形:不受居留期間限制 常考陷阱 法規張冠李戴:歸化依《國籍法》,特殊貢獻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申論題第二小題明問「依據何法規」,答錯法規名稱會直接失分。 居留期間寫錯:一般歸化是「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不要寫成「連續居住5年不得出境」,也不要寫成3年(3年是國民配偶等特殊歸化)。 漏掉「合法」二字:非法居留的期間不能計入。 行為能力只寫一國:必須「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漏寫住所前提:題目特別點出「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答案應明確寫出住所是申請的前提,再列五款要件。 誤以為具備要件就當然取得國籍:條文是「得申請」,須經內政部許可,自許可之日起才取得國籍。 混淆殊勳歸化與特殊貢獻永久居留:前者取得國籍,可不具備一般歸化要件;後者只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仍是外國人,效果是不受居留期間限制。 特殊貢獻永久居留只寫「特殊貢獻」一款:題目問「具備何種特殊貢獻」,答題時應完整列出第25條各款: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國際比賽首獎、投資達一定數額,才能拿到完整分數。 法理基礎只寫條文:題目分兩層問「法理基礎」與「要件」。法理部分要寫出國家主權、個人意願、同化連結、公益維護、單一國籍等原則,不能只把要件列一遍。 記憶口訣 一般歸化:「住所為先,五年一八三,雙能力、無前科、能自立、懂語言」 住所為先: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 五年一八三:每年合計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雙能力:我國法及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無前科:無不良素行、無刑事案件紀錄。 能自立: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 懂語言: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特殊永久居留:「貢獻、人才、首獎、投資」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具備這四種情形之一者,申請永久居留不受居留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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