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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跟追、窺視與罰則比較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跟追、窺視與罰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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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罰則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屬分則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司法院釋字第689號宣告上述規定合憲,但限縮適用:具公益性、新聞價值且依社會通念非不能容忍之新聞跟追採訪,屬「正當理由」,不罰。 違序案件的管轄看罰則:專處或選處罰鍰、申誡由警察機關處分;涉及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者,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不服警察處分的救濟是聲明異議。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規定在社維法第83條第1款,屬妨害善良風俗,專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由警察機關處分。 比較罰則輕重時,先看有無拘留,再比罰鍰上限。「污濕他人衣著而情節重大」只處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是本單元最輕的一級。 核心觀念 一、跟追行為之處罰:社維法第89條第2款 條文: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法術者。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構成要件: 無正當理由:有正當理由就不罰,例如釋字第689號所稱具公益性的新聞跟追採訪。 跟追他人:持續接近、尾隨他人,或以盯梢、守候等方式掌握他人行蹤。 經勸阻不聽:被跟追者或他人已經勸阻,行為人仍繼續跟追。勸阻是處罰前提,第一次跟追後未經勸阻的,不構成本款。 體系位置與管轄:本款屬分則第四章「妨害他人身體財產」。法定罰為「罰鍰或申誡」,沒有拘留,依社維法第43條屬警察機關得逕行處分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訊問後作成處分書,不必移送法院。 二、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 結論: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合憲,但對新聞採訪的跟追作了限縮。 爭點大法官見解 立法目的(保護法益)保護個人的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在公共場域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多種權利。這些權利屬憲法第22條保障範圍,例如隱私權。 法律明確性原則「無正當理由」「跟追」「經勸阻不聽」等用語,一般人可以理解,司法審查也能確認,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新聞自由與比例原則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第15條保障工作權。如果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具有新聞價值,必須以跟追方式採訪,而且跟追依社會通念非不能容忍,就具「正當理由」,不在處罰之列。在這個範圍內,限制並未過當,符合比例原則,不違憲。 裁罰機關本款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受處分人又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難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大法官並未宣告非改由法院裁罰不可。 申論題作答架構: 合憲理由:先寫保護法益正當(行動自由、身體權、合理隱私期待、個資自主權),再寫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接著以「正當理由」限縮出具公益性的新聞採訪,論證限制新聞自由與工作權未逾比例原則,最後說明警察機關裁罰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警察機關有無處罰權限:有。本款法定罰為罰鍰或申誡,依社維法第43條,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逕行作成處分書。 救濟: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者,依社維法第55條,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異議有理由,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無理由則駁回(第57條)。對簡易庭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第58條)。 三、實例:追求者屢次跟蹤 行為人為了追求對方而屢次跟隨,想探知對方住處,對方已多次勸告不可跟蹤,行為人仍再度跟蹤。作答時這樣處理: 追求他人並非正當理由,行為屬於跟追他人,且被害人已勸阻,構成經勸阻不聽。警察可依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處理,由警察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程序上依社維法調查、訊問後作成處分書。 補充現行法: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民國111年6月施行。如果行為是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跟蹤,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例如追求而遭拒,也可能構成該法的「跟蹤騷擾行為」。依該法第4條,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調查,並可依職權或依被害人請求,對行為人核發書面告誡。作答時先寫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再補充跟騷法,論述會比較完整。 四、窺視他人隱私空間:社維法第83條第1款 條文: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項目內容 章別(違序類型)分則第二章妨害善良風俗,不是妨害安寧秩序,也不是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主觀要件條文明定「故意」,過失窺視不構成本款違序。 客體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 結果足以妨害其隱私 罰則專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沒有申誡可選。 管轄專處罰鍰,由警察機關處分(第43條)。 補充(過失的一般規定):社維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出於過失者不得易以拘留,並得減輕之。這是一般原則。若分則條文明定「故意」,例如本款,過失行為根本不構成違序,也就談不上「過失得減輕」。 五、罰則輕重比較 判斷步驟: 有無拘留,或是否須移送法院。有拘留的較重。 罰鍰上限高低。 專處罰鍰或可選處申誡。可選申誡的較輕。 違序行為條文法定罰則 加暴行於人、互相鬥毆、意圖鬥毆而聚眾第87條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第83條第1款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污損他人店舖招牌;任意採折他人花卉第88條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第79條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第89條第2款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第91條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最輕) 「污濕他人衣著」即使加上「情節重大」,罰則仍只有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比污損招牌、採折花卉、虐待動物都輕。 常考陷阱 「處罰記者跟追採訪違反新聞自由及比例原則」:錯。釋字第689號宣告合憲。具公益性的新聞跟追屬「正當理由」,因此限制未過當,符合比例原則。 「名人八卦新聞即使不具公益性,仍屬跟追採訪的正當理由」:錯。正當理由須同時具備三點:大眾所關切、具一定公益性、跟追依社會通念非不能容忍。只有大眾好奇、沒有公益性,不算正當理由。 「應改以法院為裁罰機關,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錯。大法官認為以警察機關裁罰,搭配法院聲明異議的救濟,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本條旨在保護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等多種權利」:對。立法目的是保護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合理隱私期待及個資自主權等多種權利。 第89條的罰鍰數額:法定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題幹或選項寫成「三萬元」時,要知道條文原文是三千元。若題目的考點在釋字內容,不要被數字干擾。 「跟追一次就罰」:錯。必須經勸阻不聽。 「過失窺視得減輕處罰」:錯。第83條第1款明定「故意」,過失窺視不構成違序。不要套用第7條「過失得減輕」的一般規定。 「窺視浴室屬妨害安寧秩序」:錯。屬妨害善良風俗。 「窺視浴室選處罰鍰或申誡」:錯。專處六千元以下罰鍰,沒有申誡。 「窺視案件由法院簡易庭裁定」:錯。專處罰鍰,由警察機關管轄處分。 救濟方式寫成訴願、行政訴訟或抗告:錯。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應聲明異議: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提出。簡易庭的異議裁定不得抗告。 罰則比較題:看到「情節重大」不要直覺判斷為最重。「污濕他人衣著而情節重大」反而是一千五百元的最輕級距。 記憶口訣 跟追三要件:「沒理由、跟著走、勸不聽」。罰則「三千或申誡,警察就能罰」。 釋字689:「八九跟追合憲,記者有公益可免;八卦無公益,照罰不誤;警察裁罰不違程序」。 窺視四處:「臥、浴、廁、更衣」。要件是「故意」,罰則「六千專罰鍰」,章別「善良風俗」。 罰則由重到輕:「打人拘留一萬八,偷看六千,招牌花卉三千,潑濕衣服一千五」。 救濟:「五日異議找簡易庭,裁定之後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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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依司法院大法官解...
  2. 45 社會秩序維護法上有關窺視他人浴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過失之窺視行為,得減輕處罰 (B)此種違序...
  3. 34 下列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何者之法定罰則最輕? (A)污損他人之店舖招牌者 (B)污濕他人之衣著而情節重大者 (C)任意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