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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法源與大法官對警察法規之審查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之法源與大法官對警察法規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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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掌握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對警察相關法規(違警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大招生簡章)的審查原則與結論,能正確配對「字號-法條-原則-合憲或違憲」。 理解比例原則的雙重法源:憲法第23條是限制基本權的違憲審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是比例原則具體內涵的明文規定,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 熟悉行政程序法第7條三款內涵: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即屬比例原則的具體化。 理解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並審查分類與目的間是否具合理或實質關聯。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之法源與內涵 (一)法源 憲法第23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大法官據此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行政程序法第7條:將比例原則的具體內涵以法律明文規定,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判斷標準。 題目若問「某條文(如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所指的法律原則,其具體內涵規定於何種法律」,答案是行政程序法,不是刑法、行政罰法或行政執行法。 (二)行政程序法第7條三款 款次子原則條文內涵 第1款適當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第2款必要性(最小侵害)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第3款狹義比例性(衡平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警察使用槍械「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正是必要性與最小侵害的要求,因此屬比例原則。 二、平等原則之法源與審查 憲法第7條: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指實質平等,並非禁止一切差別待遇,而是要求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依其特性為合理之不同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審查差別待遇時,看「目的是否正當」及「分類手段與目的間的關聯程度」: 審查密度目的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關聯 寬鬆審查正當目的合理關聯 中度審查重要公共利益實質關聯 解釋文中「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是肯定的雙重否定,結論為不違反平等原則(合憲);若寫「欠缺實質關聯」則為違憲。 三、重要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 字號審查對象審查原則結論 釋字第166號違警罰法: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人身自由(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拘留、罰役係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警察自行裁決之規定不合憲法意旨。 釋字第251號違警罰法(延續166號)人身自由、法官保留重申166號意旨,並將警察裁決之感化教育納入,宣告相關規定定期失效;違警罰法其後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 釋字第535號警察勤務條例之臨檢法治國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臨檢之要件、程序須符合比例原則等,並要求檢討立法明確規範,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之制定。 釋字第626號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招生簡章:色盲者不得入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限制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平等原則無牴觸(合憲)。 釋字第666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罰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性交易係雙方共同行為,卻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構成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若具正當理由不在處罰之列;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合憲)。 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集會自由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111年憲判字第10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同一考績年度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二大過應予免職平等服公職權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尚無牴觸(合憲)。 常考陷阱 689號寫成「違反比例原則」:689號對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跟追規定為合憲結論。凡寫「使新聞採訪者跟追受限制,違反比例原則」即為錯誤。 666號與689號的條號互換:666號配第80條(性交易),689號配第89條第2款(跟追)。若選項寫「666號論第89條第2款與明確性無牴觸」或「689號指第80條違反平等原則」,都是把兩號互換的錯誤寫法。 666號違憲原因填錯:666號違反的是平等原則,不是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判斷關鍵是「只罰一方」=差別待遇。 251號與警察勤務條例混淆:251號處理違警罰法,促成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是535號(警察勤務條例臨檢)。若寫「251號認定警察勤務條例違憲,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即為錯誤。 166號的正確敘述:「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應改由法院以法定程序為之」是正確選項,核心在人身自由與法官保留,並非平等原則案件。 626號結論與原則看反:「尚非無實質關聯」代表合憲,題目問「與何原則並無牴觸」,答案是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5條工作權、第22條概括權利都不是該解釋審查的重點。 718號的違憲範圍:違憲的不是許可制本身全部,而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部分,原則是比例原則。 111年憲判字第10號:二大過免職與平等服公職權「尚無牴觸」,是合憲;若選項寫成違憲即錯誤。 比例原則法源:問「具體內涵規定於何種法律」選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刑法雖也有相關規定,但不是比例原則的一般性明文。 記憶口訣 166、251:「拘留罰役歸法院,違警罰法走入歷史」。 535:「臨檢535,催生職權法」。 626:「色盲入警大,尚非無關聯,平等不違反」。 666:「三個六,只罰一邊不公平」——第80條、平等原則、違憲。 689:「八九跟追,記者有理由,合憲」——第89條第2款、明確性與比例原則均無違。 718:「緊急偶發沒例外,比例原則被打掉」。 警械第6條:「急迫、合理、必要 → 比例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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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警察之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司法院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
  2. 8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涉及警察法規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院釋字第 166 號解釋,認為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
  3. 15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該條所指的法律原則,其具體...
  4. 11 司法院釋字第 666 號解釋指出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拘留 或罰鍰之規定違憲,係...
  5. 35 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意旨,警大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 格之規定,是上開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