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的間接強制方法(與代履行並列),目的在督促義務人將來履行,不是制裁過去行為,也不屬秩序罰。 怠金適用於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行為義務而不為,且不能由他人代為)與不行為義務(負不行為義務而為之);可替代之行為義務則用代履行。 額度為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依情節輕重決定金額高低。 程序上須先書面限期履行(告誡);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前仍應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怠金逾期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怠金得與罰金或罰鍰併科;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時,得改採直接強制。 核心觀念 一、怠金在行政執行體系中的定位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行政執行法第27條以下),義務人經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依第28條: 類型方法特徵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不直接以實力實現義務,而是透過他人代為並收費,或課以金錢負擔,促使義務人自行履行 直接強制解除占有、處置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收繳、註銷證照;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等;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由執行機關以實力直接實現義務內容 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處置、對住宅建築物之進入等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為,不以義務人先負有義務並經限期不履行為前提,與上述「義務不履行之執行」不同 因此,問「何者屬間接強制方法」,答案是怠金(或代履行);罰鍰是行政罰(秩序罰)、罰款非行政執行法所定之執行方法、註銷證照屬直接強制方法,都不是間接強制。 二、怠金的本質:督促將來履行,非制裁 面向將來:怠金是以金錢上的不利益對義務人施加心理壓力,促使其將來履行義務,屬「強制執行手段」,而非對過去違反義務行為的處罰。 非秩序罰:秩序罰(如罰鍰)是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制裁;怠金屬行政執行法的執行方法,兩者性質、目的不同。 得與罰金或罰鍰併科:因目的不同(一為制裁過去、一為督促將來),怠金得與刑事罰金或行政罰鍰併科,不生一行為重複處罰的問題。 義務一經履行即應停止:既然目的在促使履行,義務人履行後即無再科處怠金的必要。 三、適用對象:不可替代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 義務類型內容執行方法 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該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須本人親自為之)怠金 不行為義務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被禁止的事卻去做)怠金 可替代之行為義務行為義務而不為,但得由他人代為履行(如拆除、清除)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實例:依法應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者,參加講習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屬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原處分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而非代履行、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四、額度與金額決定 依第30條,怠金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 金額不是固定數額,而是由執行機關在法定範圍內依情節輕重決定高低。 連續科處時,亦可在法定範圍內依情節提高(加重)金額,以加強督促效果。 五、程序要件與後續執行 書面限期履行(告誡):須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文書並應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始得處以怠金。告誡為必要程序,不能省略。 連續處以怠金:依第31條,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逾期未繳之執行:依第34條,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改採直接強制:依第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六、怠金與代履行的比較 比較怠金代履行 性質間接強制間接強制 適用義務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不行為義務可替代之行為義務 手段課以金錢負擔,督促本人履行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向義務人收取費用 可否連續得連續處以代為履行完成即達目的 未繳費用逾期未繳納者,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常考陷阱 「怠金經科處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得採代履行」──錯。判斷關鍵:怠金之所以被採用,正是因為該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或屬不行為義務),根本無從代履行。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時,應改採直接強制。 「怠金之本質係制裁過去之不履行義務」「怠金屬秩序罰」──錯。判斷關鍵:怠金是督促將來履行的執行手段(間接強制),不是處罰。看到「制裁」「秩序罰」「處罰過去行為」等字眼,即為錯誤選項。 「怠金不得與罰金或罰鍰併科」──錯。判斷關鍵:目的不同,得併科。 「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不得重覆科處」「不得加重科處」──錯。判斷關鍵:法律明定得連續處以怠金,且可在法定範圍內依情節提高金額。 「怠金逾期未繳納,移送警察局強制執行」──錯。判斷關鍵:移送的是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怠金最低額為新臺幣300元」──錯。判斷關鍵:怠金為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不要與其他法規的罰鍰數額混淆。 「怠金金額固定」或「無須經告誡程序」──錯。判斷關鍵:金額依情節輕重決定;處以怠金前須書面限期履行,連續處以前原則上也要,例外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怠金適用於可替代之行為義務」──錯。判斷關鍵:可替代者用代履行;怠金是針對不可替代之行為義務及負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這兩種敘述本身都是正確的。 把罰鍰、罰款、註銷證照當成間接強制──錯。判斷關鍵:間接強制只有代履行、怠金兩種;註銷證照屬直接強制,罰鍰屬行政罰。 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而選代履行、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錯。判斷關鍵:講習須本人親自參加,屬不可替代行為義務,應處怠金。 記憶口訣 「間接兩兄弟:代履行、怠金;能代就代,不能代罰怠金。」 「五千到三十萬,輕重看情節;書面先限期,連續可加重。」 「怠金管將來,不是罰過去;罰金罰鍰可併科,欠繳移送找分署;間接不成走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