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拘提、管收聲請之管轄法院與依據法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8項) 記憶抗告之主體(行政執行分署或義務人)及10日抗告期間 區分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與拘提管收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之不同 理解抗告不停止執行(含廢棄裁定之但書)及管收不免除給付義務之效力 精確記憶不得管收之四款消極要件 核心觀念 一、拘提、管收聲請之管轄法院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8項規定:「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此為專屬管轄,無庸記憶法院內部單位名稱,保留條文文字即可。 聲請項目管轄法院易混淆錯誤選項 拘提、管收之聲請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法院、行政地方政府、監察院 重要說明:行政執行分署本身即為行政機關。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之拘束,依憲法第8條法官保留原則,須經地方法院法官審查,以確保人民基本權利。此與行政執行分署是否隸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無涉。 二、抗告之主體與期間 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9項,僅行政執行處(分署)或義務人有抗告權利。利害關係人並非法定抗告主體。 抗告主體抗告期間依據 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處)10日行執法第17條第9項 義務人10日行執法第17條第9項 抗告期間10日為法律直接明定,非經由準用民事訴訟法推論而來,記憶時直接記憶法條數字即可。 三、抗告程序之準用法律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9項,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為本單元最高頻考點。 程序類型準用法律備考 拘提、管收之抗告程序民事訴訟法切勿誤選刑事訴訟法 四、拘提、管收執行方式之準用規定 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此為另一重要準用規定,須與抗告程序之準用分清楚。 程序事項準用法律 抗告程序民事訴訟法 拘提、管收之訊問、拘提、羈押方式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刑事訴訟法 五、抗告之效力與管收之效力 (一)抗告不停止執行(但書規定) 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9項,抗告原則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惟須注意但書: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二)管收不免除給付義務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僅為確保執行之保全手段,並非代替履行,義務人於管收期滿或釋放後,仍應繼續履行給付義務。 六、不得管收之消極要件 依行政執行法第21條規定,以下四款情形不得管收: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懷胎五月以上者 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注意:「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為已廢除之舊用語(第17條修正前),現行法已無此要件。又「年滿70歲」並非法定不得管收事由。 常考陷阱 陷阱一:聲請法院之法院層級與類型錯誤 考生常誤以為行政執行之聲請應向行政法院為之。行政執行分署本身即為行政機關,向地方法院聲請是因為拘提、管收涉及人身自由拘束,依法官保留原則須經法院審查。 判斷關鍵:選項若寫「行政法院」或「地方政府」或「監察院」,即為錯誤。 陷阱二:抗告主體多列入「利害關係人」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9項明定抗告主體僅為「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包括利害關係人。此為法條明文規定,不可擴張解釋。 判斷關鍵:只要選項將利害關係人列為抗告主體,即為錯誤。 陷阱三:抗告期間推論理由錯誤 10日抗告期間是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9項直接明定,與「民事訴訟法抗告期間」或「其他救濟期間」之數字相同純屬巧合,並非因準用民事訴訟法而得出。 判斷關鍵:勿以「準用民事訴訟法所以是10日」推論,直接記憶法條數字即可。 陷阱四:抗告程序準用法律混淆 考生常因拘提、訊問等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而誤以為抗告程序亦準用刑事訴訟法。 正確區分: 拘提、管收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拘提、管收之訊問、拘提、羈押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 判斷關鍵:選項若寫「刑事訴訟法」作為抗告程序之準用法律,即為錯誤。 陷阱五:不得管收要件之數字與情形錯誤 常見干擾選項包括: 將「生產後二月未滿」改為「生產後滿2個月以上」 漏列「懷胎五月以上」要件 漏列「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要件 使用已廢除之「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用語 判斷關鍵:只要選項出現「滿2個月以上不得管收」或遺漏法定要件,即為錯誤。 陷阱六:準用規定遺漏強制執行法與管收條例 拘提、管收執行方式之準用規定,須同時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三者缺一不可。 判斷關鍵:選項若僅寫「刑事訴訟法」而未併列強制執行法與管收條例,即為不完整。 記憶口訣 「懷五產二不得收,十日民事不停止」 懷五:懷胎五月以上不得管收 產二:生產後二月未滿不得管收 十日:抗告期間10日 民事: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 不停止:抗告原則上不停止拘提、管收執行(但裁定經廢棄者應即停止並釋放) 補充說明:行政執行處已於101年改制為「行政執行分署」,惟題目中「新舊用語」可能並存,解題時依題目所用語詞判斷即可,不影響實質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