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損失補償之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失起2年內請求,且自損失發生後最長5年,兩期間任一屆滿即不得請求。 特別損失補償之決定期限:執行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 損失補償之救濟途徑: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非民事訴訟亦非聲明異議。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依法實施、特別損失、可歸責事由之例外。 施行細則第41條之重要程序規定:書面請求書、30日決定期限、補償或不予補償之書面通知。 核心觀念 一、損失補償之請求權時效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其請求權時效如下: 主觀期間: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 客觀期間: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重要澄清:上述兩期間為併存的限制,並非「從輕從新」或「有利請求人」之擇一適用關係。2年是從「知有損失」起算,5年是從「損失發生」起算。兩者以先屆至者為準——若損失發生已逾5年,縱使尚未知悉,仍不得請求;若已知悉已逾2年,縱使未滿5年,亦不得請求。 法條原文「不得為之」,學理上有認為屬除斥期間的看法,但本單元題目以「請求權時效最長5年」表述,答題時視為正確即可。 二、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規定,損失補償之請求須符合以下要件: 行為性質:執行機關須「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若為「違法」實施,則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而非損失補償。 損失類型:限於「特別損失」,即超過一般社會容忍程度之損失。一般社會容忍範圍內之輕微不便,不予補償。 消極要件(但書):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所致之損失,不予補償。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三、特別損失補償之決定期限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執行機關對於特別損失補償之請求,應於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之。此處數字務必記憶精確:非10日、非20日、非60日,亦非3個月。 四、施行細則第41條程序規定 程序項目 規定內容 請求書要件 應以書面載明法定相關事項,請求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後,向執行機關提出 決定期限 收到請求書後30日內決定 補償決定之通知 應以書面載明補償金額,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出據具領 不予補償決定 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請求人或其代理人 五、損失補償之救濟途徑 依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此為行政救濟,而非民事訴訟。 另須注意: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是針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執行程序等執行作為之救濟,不適用於損失補償之實體決定。 常考陷阱 陷阱一:時效數字與起算點混淆。命題者常將「2年」與「5年」混合選項,需注意「2年」是從知有損失起算,「5年」是從損失發生起算(最長限制)。兩者為累積限制,以先屆至者為準,非擇一有利於請求人。 陷阱二:決定期限誤選錯誤數字。正確為30日,常見錯誤選項有10日、20日、60日或3個月。 陷阱三:救濟途徑誤為民事訴訟。損失補償之救濟屬行政救濟,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若選項寫「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即為錯誤。 陷阱四:救濟途徑誤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第9條)僅適用於執行程序之救濟,不適用於損失補償之實體決定。若選項寫「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即為錯誤。 陷阱五:違法與依法實施混淆。選項中常有「違法實施即時強制」致損,得請求損失補償。但損失補償須為「依法實施」,違法實施應請求國家賠償。 陷阱六:特別損失與一般損失混淆。行政執行法中的損失補償(第41條),適用於依法實施即時強制所造成之特別損失。並無所謂「一般損失補償」之對應規定,一般社會容忍範圍內之輕微不便,不在補償範圍。 記憶口謎 「損失補償有期限,知悉二年最長五年間;特別損失三十日,行政救濟非民事。」 解說:知有損失後2年內請求,但自損失發生後最長5年;兩期間任一屆滿即不得請求。特別損失補償決定期限30日;不服時採行政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而非聲明異議或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