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查證身分之六款法定事由及其關鍵用詞 區分「查證身分」與其他警察職權(逮捕、搜索、扣押、測謊)之界線 掌握第8條交通工具攔停之要件與得檢查交通工具之門檻 理解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權限主體與實質要件 熟悉查證身分之程序規定(第4條、第7條、第29條)及帶回勤務處所之限制 核心觀念 一、查證身分之法定事由(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身分,須符合下列六款法定事由之一: 款次法定事由關鍵要件與記憶點 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合理懷疑」門檻較低,須有客觀事實依據 第2款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有事實足認」門檻較高,含已發生與即將發生兩種情形 第3款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救護目的,須有事實足認,非合理懷疑 第4款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陰謀、預備、著手三階段皆屬之 第5款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逾期停留、非法居留之情形 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須經合法指定,非任意路段皆可 重要提醒: 第1款限於「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不包括違反行政罰之虞。 「合理懷疑」與「有事實足認」為不同層次之要件,不可混用。 二、查證身分之範圍與其他職權之區分 依第6條規定,警察對符合法定事由之人,只得查證其身分。查證身分是指要求表明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核對相關證件。 查證身分不包括以下措施,須依各別法律為之: 逮捕並移送法院(須依刑事訴訟法) 搜索或扣押物品(須依刑事訴訟法) 測謊(須經當事人同意) 三、交通工具攔停之要件(第8條) 警察依第8條攔停交通工具後,得為下列措施: 情境得為之措施要件 一般情形查證駕駛人或乘客身分攔停後即得為之 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強制其離車須合理懷疑將有危害行為 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檢查交通工具(含後行李箱)須「有事實足認」,非合理懷疑 易混淆之處:選項B所稱「未必得檢查其後行李箱」為正確表述,蓋因檢查交通工具須達「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之門檻,非攔停後即得任意為之。 四、查證身分之程序規定 (一)出示證件與告知事由(第4條) 警察執行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原因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拍搜之要件(第7條第1項第4款) 警察得於執行查證身分時,如受查證人明顯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身體之物,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為「拍搜」之法定依據。 (三)帶回勤務處所之限制(第7條第2項) 警察無法確定受查證人之身分時,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但應遵守下列限制: 時間限制:自攔停時起不得逾3小時 通知義務:應即時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四)異議權保障(第29條) 受查證人對警察執行查證身分之方法有異議時,得當場表示異議。其救濟機制如下: 異議有理由:警察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異議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 比例原則(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應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五、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權限 依第6條第2項規定,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得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依施行細則規定,主管長官指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之人。 職位指定權限 資深巡佐✗ 無指定權限 警察派出所所長✗ 無指定權限 警察分局業務組長✗ 無指定權限 警察分局長以上✓ 有指定權限 指定之實質要件:須為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六、進入公眾得出入場所之限制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始得實施查證身分。依第6條第3項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不得任意妨礙營業。 與行政執行法之比較: 情境規定 徵得義務人同意執行機關得於夜間執行 日間已開始執行得繼續至夜間,無須中斷 七、違法行使職權之法律效果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可能產生以下法律效果: 證據能力:非法證據可能遭排除 刑事責任:員警可能涉及瀆職等刑事犯罪 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民事侵權責任:受害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八、申論題核心觀念——盤查合法性之判斷框架 (一)盤查啟動要件:合理懷疑之涵攝 警察實施盤查前須有「合理懷疑」之法定事由,應依客觀事實判斷是否符合第6條第1項第1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之要件。僅主觀臆測或無根據之懷疑不構成合法盤查事由。 (二)拍搜之正當性 警察見受查證人褲袋鼓脹,認有可疑,得依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此為拍搜之合法依據,不以另行具備法定事由為必要。 (三)帶回勤務處所之要件 警察無法確定受查證人身分時,得依第7條第2項規定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但時間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時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常考陷阱 陷阱一:異議權之否定 常見錯誤:「對警察合法盤查之程序不服時,不得表示異議」 判斷關鍵:第29條明確保障受查證人之異議權,受查證人得當場表示異議,異議有理由者警察應立即停止。此為程序正當性之重要環節,錯誤選項將異議與事後救濟混淆。 陷阱二:「合理懷疑」與「有事實足認」之混用 常見錯誤:「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之要件被換成「合理懷疑」 判斷關鍵:第2款至第5款均要求「有事實足認」,門檻高於第1款之「合理懷疑」。命題者常將「有事實足認」改為「合理懷疑」作為錯誤選項。 陷阱三:行政罰之虞非法定事由 常見錯誤:「合理懷疑其有違反行政罰之虞者」可查證身分 判斷關鍵:第6條第1項第1款限於「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不包括違反行政罰之情形。行政罰與刑事犯罪為不同法領域,不可混淆。 陷阱四:查證身分與其他強制處分之界限 常見錯誤:將「查證身分」擴張解釋為包括搜索、扣押、逮捕、測謊 判斷關鍵:第6條賦予之職權限於「查證身分」,其他強制處分須依各別法律(刑事訴訟法)為之,不可混為一談。 陷阱五:進入場所之營業時間限制 常見錯誤:「警察得隨時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判斷關鍵:依第6條第3項規定,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不得任意妨礙營業。「隨時」二字為錯誤關鍵字。 陷阱六:交通工具檢查之門檻 常見錯誤:認為攔停後即得檢查後行李箱 判斷關鍵:依第8條規定,檢查交通工具(含後行李箱)須「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非一般攔停後即得為之。「未必得檢查」為正確表述。 陷阱七:指定權限之主體 常見錯誤:認為派出所所長、巡佐或分局業務組長有指定權限 判斷關鍵:依施行細則規定,主管長官指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之人,須達「分局長以上」層級。 記憶口訣 查證身分六要件:「合理懷疑有犯罪,知情危害陰謀備,無證件者在指定」 合理懷疑有犯罪(第1款) 知情危害要救護(第2、3款) 陰謀預備著手藏匿(第4款) 無停居留許可(第5款) 指定場所路管制(第6款) 指定權限記憶:「分局長以上才能指定,所長、巡佐、組長統統沒份」 異議權記憶:「不服盤查可異議,有理由就該停止,無理由繼續並交付紀錄」 帶回勤務處所時間記憶:「3小時為限,要通知親友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