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比例原則的憲法依據是憲法第23條:人民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比例原則審查限制是否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狹義比例性)。 比例原則同時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法律本身可能因違反比例原則而違憲,例如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許可制)與釋字第669號(空氣槍刑度)。警察個案執法也受比例原則拘束,例如管束與使用警械。 行政法上的明文化規定有兩條。一是行政程序法第7條的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三款。二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選擇題要能從題幹關鍵字判斷出比例原則,並與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誠信原則、裁量原則、警察輔助原則等區分清楚。 申論題(警察追緝酒駕車輛)要能依「法律依據 → 比例原則逐層審查 → 結論」的架構論述警察行為的合法性。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的內涵與審查層次 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相當,不得「用大砲打小鳥」。審查時依序檢視以下層次,任何一層不符,即違反比例原則。 審查層次內涵行政程序法第7條對應 目的正當性限制所追求的目的須屬正當公益(憲法第23條所列四種目的)(前提審查) 適當性所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第1款 手段必要性(最小侵害)有多種同樣有效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第2款 限制妥當性(狹義比例性、衡量性)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3款 題目常出現的比例原則訊號包括:「必要限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侵害最少」、「非……不能……」、「時間最長不得逾……」、「情輕法重」、「未排除……之情形」。 二、司法院釋字第718號:集會遊行許可制 集會自由屬憲法第14條保障之基本權。本號解釋宣告下列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卻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部分。 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 違憲的理由依集會類型而不同: 偶發性集會、遊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聚集,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根本無從事先申請。要求事先申請許可,等於使其一律違法。 緊急性集會、遊行:事起倉卒,雖有發起人,但無法依法定程序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決定。強制適用申請許可程序,與其緊急性質不符。 上述限制對集會自由的侵害已逾必要程度,因此違反比例原則。本號解釋處理的是許可制未排除上述兩類集會的部分,並非全面否定室外集會遊行的許可制。違憲規定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 三、司法院釋字第669號:空氣槍的刑度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號解釋針對其中具殺傷力之空氣槍的部分: 不論情節輕重,一律以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處罰。 違法情節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即使法院依刑法酌減其刑,仍無法宣告易科罰金或緩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責任之輕微。 結果是情輕法重、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因此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本號解釋的違憲理由是刑度過重、罪刑不相當,與法律保留、明確性或平等原則無關。 四、警察職權行使中的比例原則 (一)管束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警察對於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得為管束。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各要素與比例原則的對應如下: 目的正當:救護生命。 必要性:「非管束不能救護」,表示只有在沒有其他較溫和手段時才能管束。 衡量性:危險結束即終止,且有24小時上限,避免人身自由受到過度限制。 (二)使用警械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警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使用警械的時機、種類與強度都必須與危害程度相當,這是比例原則的典型規定。 五、易混淆原則比較 原則核心內涵題幹關鍵字 比例原則手段與目的須相當,不得過度侵害必要限度、侵害最少、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情輕法重 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依其特性為不同處理,禁止恣意差別待遇差別待遇、歧視、同等對待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無法律依據、以命令限制權利 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可理解、可預見,且可經司法審查用語模糊、不確定法律概念過度空泛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命令違反法律 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前後矛盾、權利濫用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行政行為之正當信賴應受保護法規變更、授益處分撤銷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行為不得與無實質內在關聯之對待給付相結合附款、附帶條件與目的無關 裁量原則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選擇是否及如何作為,並受裁量界限拘束得為、裁量逾越或濫用 警察輔助原則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及時防止危害時,警察才介入補充性、其他機關權責 六、申論題架構:追緝疑似酒駕車輛的合法性 攔停的合法性: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A車左右搖晃、偏離車道,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駕之可能,員警閃燈示意停車,於法有據。 追緝的依據:A拒絕停車、連續闖紅燈、超速逃逸,已嚴重危害交通安全。事後確認其呼氣酒精濃度換算達每公升0.95毫克,遠超過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員警為防止危害擴大、查明違法,採取追緝作為,目的正當。 比例原則審查(依警職法第3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7條): 適當性:鳴笛、廣播喝令停車有助於使A停車受檢。 必要性:員警由輕而重,依序採取閃燈、鳴笛、擴音喝令等方法,沒有逼車、撞擊或開槍等更強烈的手段,屬侵害較小的方法。 衡量性:A高速闖紅燈後,員警放慢速度、拉開距離,避免因追逐而升高A及其他用路人的危險,兼顧了追緝目的與公眾安全。A翻覆是因其酒後高速行駛所致,難以歸責於警察的追緝行為。 結論:員警的攔停與追緝有法律依據,手段循序漸進,並適時降低追緝強度,符合比例原則,屬合法職權行使。因無不法侵害可言,亦不生國家賠償責任。 作答提示:論述重點在於警察是否隨情勢升高或降低手段強度。如果員警明知對方已高速失控仍緊追不捨、逼迫加速,就可能被評價為違反衡量性。 常考陷阱 釋字第718號選成表現自由、人格權或平等原則:題目問的是「違反何種憲法原則」,答案是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集會自由是憲法第14條保障的權利,選項中的「第11條表現自由」、「第22條人格權」、「第7條平等」都是干擾項。 釋字第718號選成明確性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本號解釋的問題是許可制「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集會而過度限制,不是法律用語不明確,也不是沒有法律依據。 釋字第669號選成明確性或平等原則:關鍵字是空氣槍「刑度過重、情輕法重」,屬比例原則。 管束規定選成裁量原則或法律優位原則:「非管束不能救護」、「危險結束即終止」、「最長不得逾24小時」都是在控制限制的必要程度與期間,與比例原則關係最密切。 管束規定選成警察輔助原則:輔助原則處理的是「警察與其他機關的權責分工」。管束題著重的是手段的必要性與時間限度。 使用警械選成信賴保護或不當聯結禁止:「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屬比例原則。 誤以為比例原則只拘束行政機關:比例原則也拘束立法者,法律條文本身可以因違反比例原則被宣告違憲。 申論題只寫結論:應援引警職法第8條、第3條,逐層審查適當性、必要性、衡量性,並具體連結案例事實(閃燈 → 鳴笛 → 喝令 → 放慢速度)。 記憶口訣 三層審查:「適當有用、必要最小、衡量不失衡」。 題幹判斷:「看到必要、最少、不逾越、情輕法重,就選比例」。 釋字對照:「718集遊未排緊偶發,669空氣槍情輕法重」,兩號都違反比例原則。 管束:「非管束不能救、危險結束就放、最長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