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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法律性質、行政指導與勤區訪查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法律性質、行政指導與勤區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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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的法律性質:屬任意調查,並具行政指導性質,不是直接強制;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警察不得強制查訪。 行政指導的基本特徵:屬事實行為、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不遵從不得處罰、原則上不須個別法律依據即可實施。 查訪措施仍須遵守比例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的作業規範:治安顧慮人口依相關法令查訪、得諮詢社區治安建言、夜間訪查須經受訪查者同意、仍應依其他法規執行行政協助事項。 申論題重點:治安顧慮人口的規範對象、法律性質,以及民國100年4月27日修法如何限縮對象範圍。 核心觀念 一、治安顧慮人口之規範對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 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並防制犯罪,得對下列治安顧慮人口定期實施查訪: 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者。 受毒品戒治人或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者。 曾犯上述列舉罪名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的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內政部以辦法定之(即「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二、民國100年4月27日修正之變化 修法方向是限縮治安顧慮人口範圍,避免「只要曾犯特定之罪,就一律列管查訪」,以兼顧受查訪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及復歸社會。 項目修正前修正後 對象認定方式已採列舉罪名,只要曾犯該罪並經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或毒品戒治、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即屬之仍採列舉,但另須「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 罪名用語強制性交配合刑法用語改為妨害性自主 修法效果形式上曾犯罪即可列管,範圍較廣須有具體事實判斷再犯可能,範圍縮小,較符合比例原則 作答時注意:修正前並非「概括規定曾犯罪或有犯罪傾向之人」,而是本來就列舉罪名;修法的關鍵在於加上「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這項實質要件。 三、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法律性質 (一)任意調查 查訪屬純粹的任意調查,相對人不負一般性的忍受義務,可以拒絕。 警察只能以訪問、勸導、關懷等方式進行,不得以直接強制方法迫使相對人接受查訪。 (二)行政指導性質 查訪目的在防制受查訪人再犯,透過關懷、輔導、勸告等柔性方式影響其行為,因此具有行政指導性質,屬事實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第166條正是「受查訪人明確拒絕時,警察不得強制查訪」的法理依據。 (三)為何仍明定於法律 行政指導原則上不須法律依據,但治安顧慮人口查訪會蒐集特定人資料、影響其隱私與社會生活,具有一定干預色彩,因此立法者在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對象、要件與期間,並授權訂定查訪辦法,使其更明確、可受檢驗。 (四)比例原則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查訪的頻率、方式、時間都必須受比例原則拘束。 四、行政指導之性質與特徵 項目內容 法律性質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強制力不具強制性,相對人可自由決定是否遵從 不遵從之後果不得處罰,也不得據此為不利處置 法律依據原則上不須個別法律依據即可實施,但須在機關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並受法律優位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相對人拒絕行政機關應即停止 救濟非行政處分,不能提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如有違法侵害,可考慮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停止或除去)或國家賠償 五、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之訪查作業規範 勤區訪查是警察勤務條例所定「勤區查察」的具體化,由勤區員警在勤區內以訪問、查察方式,達成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重要規範如下: 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也就是回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與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夜間訪查:須經受訪查者同意,才可在夜間實施訪查。 社區治安建言:員警訪查時,得諮詢社區治安問題及建議事項。 行政協助:員警訪查時,應依其他法規執行有關行政協助事項,不是只專心訪查。 常考陷阱 「受查訪人明確拒絕時,警察得以直接強制方法為之」:錯。查訪屬任意調查與行政指導,相對人拒絕時應即停止,不得強制。 「查訪屬純粹任意調查,相對人不負一般性忍受義務」:正確,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查訪旨在防制再犯,具行政指導性質」、「查訪須符合比例原則」:皆正確。 「行政指導具有強制性」、「不遵指導者得處罰」:錯。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不得處罰。 「行政指導須有法律依據方得實施」:錯。原則上不須個別法律依據,只要在機關職權範圍內即可。看到「事實行為」才是正確選項。 「員警應專心訪查,無須依其他法規執行行政協助事項」:錯。訪查時仍應依其他法規執行行政協助事項;看到「無須」要提高警覺。 「如受訪查者同意,得於夜間實施訪查」:正確。判斷關鍵是夜間必須以「同意」為前提。 「得諮詢社區治安問題及建議事項」、「治安顧慮人口依相關法令查訪」:皆正確。 修法題:100年修正是「限縮」而非擴大範圍,關鍵字是「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強制性交」改為「妨害性自主」只是配合刑法用語。 記憶口訣 查訪性質:「任意指導非強制,拒絕就停不可逼;比例原則第三條,再犯之虞限範圍」 行政指導:「事實行為無強制,不從不罰免法據」 勤區訪查:「夜間要同意,建言可諮詢,協助不能停,顧慮依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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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有關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之性質,屬於純粹的任意調查...
  2. 43 有關警察行政指導措施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該措施屬事實行為之性質 (B) 該措施具有強制性 (...
  3. 50 依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