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2條的法定流程:即時制止 → 逕行通知到場 → 不服通知者強制到場,以及但書「確悉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區分第41條(一般調查程序:通知書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逕行裁處)與第42條(現行違序:逕行通知、不服得強制到場)。 社維法是行政罰程序,強制到場由警察依本法自行執行,不是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也不是移送地檢署。 查察身分時就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或為不實陳述,構成第67條第1項第2款違序行為,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拒不陳述者本身即為「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得依第42條通知到場,不服者強制其到場(帶往警所)。 核心觀念 一、第42條:對現行違序行為人的處置 條文:「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即時制止:違序行為正在進行時,先排除危害、停止行為。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等行為時,現場執勤人員得使用警棍等必要手段即時制止;考題中「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被列為正確敘述。 逕行通知到場:「逕行」表示不必先經第41條以通知書通知的程序,現場即可口頭通知行為人到場。 強制到場:不服通知者,警察人員依社維法本身的授權強制其到場,不須另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令狀。 但書(回歸第41條):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且無逃亡之虞者,可以不強制到場,改依第41條用通知書通知到場。條文用「得」,所以警察有裁量空間。 二、第41條:一般調查與「逕行裁處」 警察機關知有違反本法行為之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調查應通知嫌疑人,並得通知證人或關係人。通知書應載明被通知人資料、違反行為、通知事由、到場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法律效果。嫌疑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之。 「逕行裁處」的前提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是「未能強制到場」。 比較項目第41條(一般調查)第42條(現行違序) 適用對象有違序嫌疑者(非必現行)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 通知方式通知書,須載明法定事項逕行通知到場(現場即可為之) 不到場效果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逕行裁處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兩者銜接第42條但書:確悉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依第41條辦理(以通知書通知,不強制到場) 三、第42條「不包括」的措施 移送地方檢察署、報請檢察官拘提:屬於刑事訴訟程序,社維法案件是行政秩序罰,不走檢察體系。 逕送地方法院簡易庭:法院簡易庭管轄是案件調查完畢後依法移送裁定的問題,不是現場制止時的措施。 舉辦聽證會:與現行違序之制止無關。 現行違序的法定措施只有三個:制止、逕行通知、強制到場。 四、查察身分:拒不陳述的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其行為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前提是警察「依法調查或查察」,查察本身必須合法。 行為態樣有兩種:不實陳述、拒絕陳述,兩者都罰。 陳述範圍限於姓名、住所或居所。 五、查察身分:得否強制帶往警所(申論架構) 以「深夜於車站遊蕩,警察依法查察姓名及住所,行為人堅不陳述」為例: 得否處罰:得處罰。行為人於警察依法查察時拒絕陳述姓名、住所,該當第67條第1項第2款,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 得否強制帶往警所:得。 行為人當場拒絕陳述,本身就是「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有第42條的適用。 警察得即時制止,並逕行通知其到場;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 行為人拒報姓名、住所,警察無從「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不符第42條但書,不能改依第41條以通知書通知,所以有強制到場的必要。 答題提醒:題目限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法律依據應寫第67條第1項第2款(處罰)+第42條(強制到場)。可補充:警察職權行使法另有查證身分及帶往勤務處所之規定,但本題主軸仍是社維法。 常考陷阱 「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錯。強制到場由警察依社維法第42條自行為之,不涉及檢察官或拘票。看到「檢察官、拘提、地檢署」出現在社維法程序中,先懷疑是錯誤選項。 「未能強制到場者,得逕行裁處」:錯。逕行裁處規定在第41條,要件是「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第42條的不服通知效果是「強制到場」,不是逕行裁處。 「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逕依本法裁處」:對(第41條)。要和上一點對照記憶。 「確悉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得以通知書通知到場/得不強制到場」:對,這是第42條但書回歸第41條。兩個要件須同時具備:確悉身分住居所+無逃亡之虞。若選項漏掉「無逃亡之虞」或改成「應強制到場」,要小心。 第42條的措施:正確答案是「逕行通知到場」。「移送地檢署」「逕送簡易庭」「舉辦聽證會」都是干擾選項。 使用警棍即時制止攻擊、毀損行為:考題將其列為正確敘述,不要因為主體是「警察役役男」就直覺選錯。 拒報身分的罰則數字: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不實陳述和拒絕陳述都罰,範圍限於姓名、住所或居所。 申論易失分處:只寫「得處罰」而漏寫強制到場的理由。必須點出「拒不陳述=現行違序 → 第42條」以及「無法確悉身分 → 不適用但書」兩個關鍵。 記憶口訣 現行違序三步走:「制止、通知、強制到」 但書回頭找41:「確悉住居不逃亡,通知書來不強制」 逕行裁處看41:「合法通知不到場,才能逕裁」 拒報身分67:「不實拒絕都要罰,三日拘留一萬二」 社維屬行政罰:「不找檢察官,不開拘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