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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束時之戒具與警銬使用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管束時之戒具與警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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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管束之法律性質、分類與要件(依第19條)。 警銬與其他戒具使用之法定時機與限制(第20條)。 使用警銬之基本原則與注意事項。 比例原則與裁量判斷之運用。 違法使用警銬之救濟途徑與國家賠償責任。 核心觀念 一、管束之概念與性質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管束係警察於法定急迫情形下,即時以實力直接加諸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其目的在於預防危害、保護當事人或他人安全,屬於預防性、保護性與制止性之行政手段。管束非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目的,而是以即時排除危害為核心功能。警察在實施管束時依法享有相當裁量餘地,但仍須遵守比例原則。 依第19條各款情形,管束依目的可分為三類: 類型主要目的常見情形(第19條各款) 保護性管束保護當事人之身體、生命精神障礙、酗酒泥醉、意圖自殺等致無法確保安全者(第1、2款) 安全性管束防止危害他人或公共安全暴行鬥毆、顯有攻擊行為或將危害他人之虞者(第3款) 移置性管束將當事人移至安全處所為預防危害或保護安全之必要,得將人移置於其他處所(第4款) 二、管束之要件與救濟程序 管束之要件包括:依法有急迫危害情形(依第19條各款),且警察認為有必要即時拘束人身自由時實施。執行時得使用必要之強制力,包括徒手制止、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 重要程序規定: 管束不得逾24小時。 實施管束應通知其家屬或其生活上關係人。 人民不服管束時,得當場表示異議,警察應記明於筆錄(第29條異議制度),事後仍可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易混淆提醒: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第20條第2項)。管束與查證身分為不同程序,不得混淆。 三、警銬與其他戒具使用之法定時機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第1項,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時,於必要時得使用警銬或其他戒具。法定使用情形僅有三款: 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第1款)。 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第2款)。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第3款)。 重要說明:精神病發作而有攻擊、毀損行為時,得使用警銬之原因係符合第2款,而非單純因精神病發作。第20條第1項未設概括條款,上述三款為法定封鎖事由,不可任意擴張解釋。 使用時必須同時滿足「必要性」與「比例性」兩要件。非所有管束情形皆須使用警銬,警察應先考量是否可採用較輕手段(言語勸導、徒手制止等),僅在無法避免或危害迫切時才使用。 四、使用警銬之基本原則與注意事項 使用警銬應遵守下列重要原則: 以銬手為原則:使用警銬時,以銬住雙手為標準方式。 不得作為懲罰之方法:警銬為強制手段,非懲罰工具,禁止以警銬作為處罰。 比例原則裁量判斷:評估危害之緊急性與嚴重程度,是否有其他較輕手段,使用警銬對當事人之身體、心理影響。 注意避免傷害及公開羞辱:應儘量減少對當事人之身體或心理傷害,避免在公眾場合造成不必要之羞辱。 五、使用警銬之對象注意事項 關於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法律並非絕對禁止使用警銬。應注意: 上述對象因年齡、健康或身心狀況特殊,警察應審慎、斟酌使用。 若該類人員本身正在攻擊、毀損或有急迫危害,且無其他替代手段時,仍得使用警銬,但須更加審慎。 使用時應記明理由並迅速陳報。 本單元命題重點:「對兒童、傷病或領用身心障礙手冊者,不得使用警銬」為錯誤敘述,正確觀念為非絕對禁止,應審慎衡量。 六、違法使用之救濟與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警察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財產,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違法使用警銬(例如未符合第20條法定要件、未具比例原則)皆屬不法。 救濟途徑包括: 不服管束時當場異議(第29條)。 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常考陷阱 誤以為管束「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目的」——正確觀念是管束屬「預防性、保護性、制止性」措施,非以剝奪自由為直接目的(第3116606題選項B為錯誤選項)。 誤以為精神病發作是使用警銬的獨立法定時機——精神病發作而有攻擊毀損行為時,是因符合第20條第1項第2款才得使用,精神病本身非獨立要件。 誤以為第20條有概括條款——法定時機僅有三款,無「其他急迫危害」之概括規定。 誤以為對兒童、傷病、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警銬」——此為錯誤敘述。對上述對象非絕對禁止,應審慎衡量;本單元考題第2781719題C選項「精神病發作有攻擊毀損他人身體財物時」為正確情形。 誤以為執行管束時「應使用警銬」——警銬使用須符合第20條各款情形且有必要,非必然(第538303題選項B為錯誤選項)。 誤以為被管束人「不得異議」——依第29條,人民不服管束可當場表示異議(第670537題選項C為錯誤選項)。 誤以為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規定令其供述——依第20條第2項,不得以此方式強迫供述(第385706題選項D為正確選項)。 誤以為使用警銬的禁止對象有「孕產婦」或「老年人」——法律並未明文列為禁止對象,上一版自行擴充為錯誤內容。 記憶口訣 管束三類:保護(保護性)、安全(安全性)、移置(移置性)。 警銬使用三時機:抗拒留管、攻擊毀損、自殺自傷。 口訣:「管束非剝奪,比例要掌握;警銬非必然,必要才使用;精神病要看攻擊行為;異議可當場,禁止當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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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關於「管束」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係即時以實力直接加諸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 (B)以剝奪人民自由為直接...
  2. 2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關於警察實施管束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時,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
  3. 1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依法管束人民,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下列何種 情形不屬之? (A)抗拒...
  4. 32 有關警察依法使用警銬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使用警銬之時機,應依比例原則裁量判斷 (B)警察執行管束措施...
  5. 3 關於使用警銬之時機及其注意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執行法定強制措施時,為避免遭攻擊傷害,得使用警銬...
  6. 1 有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使用警銬? (A)對涉嫌違序人執行留置措施時 (B)對酒醉倒臥路旁者執行管束時 (C)精神病發作有攻擊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