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罰鍰(行政秩序罰)與怠金(行政執行罰)的性質與目的:罰鍰處罰「過去」的違規,怠金促使「未來」履行義務。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只適用於罰鍰等行政罰。怠金是強制手段,可以連續科處,不適用這個原則。 熟記行政執行法的怠金規定:適用要件、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可以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以怠金前應先以書面限期履行。 能判斷個別法律中的「連續處罰」或「定額處罰」屬於秩序罰還是執行罰,例如違規停車連續舉發、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連續處罰、不參加講習的罰鍰。 申論題要能完整寫出怠金與罰鍰的意義,以及兩者的相同點與不同點。 核心觀念 一、罰鍰:行政秩序罰 意義:罰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人,事後科處的金錢制裁,屬於行政罰(秩序罰)的一種。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特徵: 面向過去:針對已經發生的違規行為給予制裁,重點在「課責」。 有責性: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並須具備責任能力(行政罰法第9條)。 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同一行為不得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刑事優先)。 金額依各法律而定:行政罰法沒有統一的上下限。各法律的罰鍰額度差異很大,有些法律的罰鍰上限遠高於怠金。 二、怠金:行政執行罰(間接強制) 意義: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時,執行機關科處金錢負擔,對義務人施加心理壓力,迫使他履行。怠金是行政執行上的間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間接強制方法為代履行與怠金。 法定要件與金額(行政執行法第30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且這個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也適用同一規定。 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原則上採代履行,費用由義務人繳納(行政執行法第29條)。 連續處以怠金(行政執行法第31條): 已經處以怠金,義務人仍不履行義務時,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27條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告戒程序)。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為何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怠金的目的不是制裁過去的行為,而是「逼出」將來的履行。只要義務人還沒履行,就可以反覆科處,直到義務履行為止。因此怠金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適用。 三、共通點:都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都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逾期未繳時: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移送行政執行機關,依金錢給付義務的規定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34條)。 罰鍰逾期未繳,同樣移送強制執行。 四、罰鍰與怠金的異同(申論架構) 比較項目罰鍰怠金 性質行政罰(秩序罰)行政執行罰(間接強制方法) 目的對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加以制裁、課責促使義務人在將來履行義務 主要法律依據行政罰法及各個行政法規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30條、第31條 一行為不二罰有適用無適用,可以連續處以怠金 故意過失須有故意或過失以義務不履行的客觀狀態為重點,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金額依各法律規定,沒有統一額度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前置程序依行政罰法的裁處程序(如陳述意見)須先以書面限期履行(告戒) 事後履行的效果違規已經成立,事後改正不免除處罰義務一旦履行,強制目的已達成,不得再科處 相同點: 都是由行政機關科處的金錢負擔。 都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逾期不繳時,都可以移送行政執行。 都以義務人違反或未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並受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拘束。 五、個別法律中「連續處罰」的定性 判斷方法有兩步: 先看法律名稱寫的是「罰鍰」還是「怠金」。 再看處罰是在評價一次違規行為(秩序罰),還是在催促履行既有義務(執行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的連續舉發(違規停車每逾2小時;超速等違規的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立法上把它擬制為數個違規行為,每一次都是新的違規,因此屬於罰鍰(秩序罰)。釋字第604號認為,違規停車連續舉發是以舉發次數認定違規行為次數,不生一行為二罰的問題。這類規定不屬於執行罰。 「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例如消防法對未僱用合格證照人員安裝燃氣熱水器的承裝業者):連續處罰的目的在逼使業者完成改善義務,考試上認定性質屬於怠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者,處新臺幣1,800元。條文明定為罰鍰,針對的是「不參加講習」這個違規行為的一次性制裁,性質屬於罰鍰,不是怠金。 常考陷阱 「怠金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是錯的。怠金是強制履行的手段,可以連續科處。有一行為不二罰適用的是罰鍰。 「罰鍰是對過去違法行為的處罰,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是對的。關鍵字是「過去」與「處罰」。 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的連續舉發被寫成「執行罰」是錯的。違規停車每逾2小時、超速相隔6分鐘以上或經過一個路口以上的連續舉發,都屬於罰鍰(秩序罰),因為每次都被視為新的違規行為。如果選項寫成「屬執行罰,有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就是雙重錯誤:一來性質錯了,二來執行罰本來就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 不參加道安講習的1,800元被說成「怠金」是錯的。條文用的是「罰鍰」,屬於秩序罰。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連續處罰」的性質屬怠金,這種敘述考試上認定為正確。 「怠金的法定金額均比罰鍰高」是錯的。怠金固定為5千元至30萬元,罰鍰依各法律而定,不少罰鍰上限遠高於30萬元。看到「均」、「一律」這類絕對用語時要特別警覺。 「怠金、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罰鍰為行政秩序罰」是對的。容易混淆的是直接強制,例如扣留、拆除、斷水斷電等,不要把它跟間接強制搞混。 「怠金、代履行費用與罰鍰均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是對的。法源是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 怠金的數字與程序要背熟: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前提是行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能代為履行的用代履行),以及不行為義務而為之。義務人仍不履行時得連續處以怠金,但連續處以前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 記憶口訣 「罰鍰罰過去,怠金逼未來」:罰鍰是秩序罰,管已經發生的違規,所以一行為不二罰;怠金是執行罰,管將來的履行,所以可以連續處罰。 「代得了,代履行;代不了,罰怠金;五千到卅萬,連續先書面」:能由他人代為履行的用代履行,不能代為履行的處怠金,金額5千元至30萬元,連續處以怠金前要先以書面限期履行。 「停車兩小時、超速六分鐘,連續舉發仍是罰鍰」:道交條例的連續舉發屬秩序罰,不是執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