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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與用詞定義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7
行政中立法之適用對象與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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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區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第2條)與「準用」對象(第17條)之法定範圍 記憶第17條各款準用對象之職業類別與關鍵限定條件 掌握施行細則中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之法定定義依據 理解公務人員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之權利,以及不得兼任政黨職務之禁止規定 核心觀念 一、適用對象(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此為直接適用對象,須同時滿足三要件: 須為法定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須為現職人員 重要說明:公立學校校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故不屬第2條適用對象,而屬第17條第1款之準用對象。 二、準用對象(第17條各款)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規定(第17條各款): 款次人員類別關鍵限定說明 第1款公立學校校長無限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公務人員任用法律 第1款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須「兼任行政職務」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準用 第2款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須「兼任行政職務」未兼任者不準用 第3款各級學校軍訓教官無限定包括公立及私立學校軍訓教官 第4款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依法例: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機關學校依法僱用之工友等 第5款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無限定例:臺北捷運公司總經理(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第6款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尚未正式任用例: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 第7款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須「有給」且「專任」無給或兼任皆不準用;例: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第8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代表政府或公股官股董事、監察人 三、非屬適用或準用對象之類型 私立學校校長及其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非屬本法適用或準用對象(適用教育人員人事法規)。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無兼任行政職務要件,故非準用。 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未具兼任行政職務要件,不準用。 行政法人無給職人員:第7款限定「有給」,無給職不符。 行政法人有給兼任人員:第7款限定「專任」,兼任不符。 公立學校工友:非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屬政府預算編制內之非典型勞僱關係),不屬準用範圍。 行政法人無給專任之理事、監事:缺少「有給」要件,不準用。 四、用詞定義(施行細則) 用詞法定定義依據定義內容備考 政黨施行細則+政黨法依政黨法規定備案設立之政治團體政黨法採「備案」制,非「許可」制;注意「許可」為陷阱字眼 政治團體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與政黨為不同法源 擬參選人施行細則+政治獻金法依政治獻金法第2條規定認定之非依人民團體法第2條或公職選罷法 公開為公職候選人遊行施行細則明定參與公職候選人所帶領之遊行須具「候選人帶領」要件;自行參與不含在內 五、公務人員參與政黨活動之規範 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本法保障公務人員下班時間之政治參與權利,下班後得加入政黨或從事政黨活動。 禁止事項: 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不得於上班時間執行政治活動 法官於任職期間,原則上禁止參加政黨活動,無論上班或下班時間,均不得以「報備」為由參加 六、法律適用順序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若其他法律有更嚴格限制者,從其規定。 常考陷阱 「有給」且「專任」陷阱:行政法人題組中,須同時滿足「有給」與「專任」兩個要件。「無給職」或「有給兼任」皆非準用對象。 「兼任行政職務」陷阱:公立學校教師須同時具備「兼任行政職務」,單純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不準用。選項常省略「兼任行政職務」要件。 「許可」vs「備案」陷阱:政黨依政黨法採「備案」制,若選項寫「經許可設立」即為錯誤。 法源依據陷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認定,非依人民團體法第2條或公職選罷法。 國立大學校長定性陷阱:國立大學校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故屬第17條「準用」對象,非第2條「適用」對象。 私立學校陷阱:私立學校校長及其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均非準用對象。 法官政黨活動陷阱:法官於任職期間,原則上全面禁止參加政黨活動,不得以「報備」為由於下班時間參加。 下班從事政黨活動陷阱:正確觀念為「下班後得從事政黨活動」,非全面禁止。 公立學校工友陷阱:公立學校工友非屬本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應排除。 記憶口訣 口訣:「校兼教研、軍教官、依法聘僱、公營人、考訓學員、法人給專、官股董監。」 對象含義: 校兼教研=公立學校校長+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軍教官=各級學校軍訓教官 依法聘僱=依法聘用或僱用人員(如駐衛警察) 公營人=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考訓學員=經正式任用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法人給專=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官股董監=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排除重點:私立學校、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行政法人無給或兼任人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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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何者非屬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人員?(A)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B)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C)行政法人有給專任...
  2. 7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A)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B)私立學校校長 (C...
  3. 8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人之無給職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B)得...
  4. 12 下列何者不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A)公立學校之工友 (B)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C)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
  5. 13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 (A)公立學校駐衛警察 (B)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執行長 (C)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6. 18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規範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寬鬆規...
  7. 3 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政黨,指依政黨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B)所稱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