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對於人之管束屬於行政執行法所定的「即時強制」方法(第36條),不是直接強制,也不是間接強制。 熟記管束的四款實施要件(第37條第1項),尤其是「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管束不得逾24小時(第37條第2項)。法律沒有延長的規定,也不必經法院核准,也不必先經告戒。 管束與管收的區別: 決定機關:管束由行政機關決定;管收由法院裁定。 期限:管束24小時;管收不得逾3個月。 救濟:管束為聲明異議;管收為抗告。 處所:管收送交管收所。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與管束的定性 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的方法包括四種: 對於人之管束。 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因此,管束是即時強制方法之一。即時強制的特色如下: 不以義務存在為前提:即時強制針對急迫危害,事前沒有可供履行的義務。所以管束的目的在「救護生命、身體或預防危害」,不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無須先經告戒: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原則上須先以書面限期履行並告戒。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不必先經告戒程序。 與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不同: 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及直接強制,都是針對「已存在而不履行的義務」所為的強制手段。 管束不屬於這兩者。 二、管束的實施要件(第37條第1項) 對於人之管束,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其他情形: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四款都有「非管束不能」的限制。這表示管束是最後、必要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三、管束的程序與時限 決定機關:由行政機關(例如警察機關)依要件自行判斷後實施,不須經法院審查核准。 時限:依第37條第2項,管束不得逾24小時。法律沒有規定可以延長,也沒有「經法官許可延長」的機制。超過時限仍不能預防危害時,不能用延長管束的方式處理。 救濟:依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四、管收的基本規定 管收規定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第17條以下。它是針對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等法定事由的義務人,所採取的拘束人身自由手段。重點如下: 法官保留:由行政執行機關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後才可以管收。 救濟:義務人對法院關於管收的裁定不服時,得提起抗告。 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得再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處所: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不是拘留所。 義務不免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五、管束與管收比較表 比較項目管束管收 性質即時強制(預防急迫危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手段 法律依據第36條、第37條第17條以下 決定機關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不採法官保留法院裁定,採法官保留 期限不得逾24小時,無延長規定不得逾3個月;符合法定事由得聲請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 救濟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對裁定提起抗告 處所行政執行法未規定於留置室為之管收所 是否須先告戒不須不適用告戒程序(告戒屬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常考陷阱 「管束屬直接強制方法」:錯。管束是第36條列舉的即時強制方法。看到「直接強制」「間接強制」與管束連在一起,就要警覺。 「管束屬即時強制方法」:正確敘述,不要誤判成錯誤選項。 「管束不得逾12小時」或36、48小時:錯。唯一正確的數字是24小時。 「實施管束須經法院審查核准」:錯。管束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法官保留只適用於管收(及拘提)。 「管收與管束之決定均採法官保留」:錯。只有管收採法官保留。 「超過管束期間仍不能預防危害,得經法官許可延長」:錯。管束沒有延長規定,更沒有法官許可延長的程序。 「管束不須先經告戒」:正確。即時強制因急迫而不須告戒。 「管束並非以促使履行義務為目的」:正確。管束的目的在救護及預防危害。 「管收不得逾2個月,必要時得延長」:錯。管收期限是3個月。而且不是單純「延長」,是符合法定事由時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以一次為限。 「不服管收得提起抗告;不服管束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正確。判斷方法是看決定機關: 法院裁定,救濟用抗告。 行政機關執行,救濟用第9條聲明異議。 「管收於拘留所;管束於留置室」:錯。管收處所是管收所;行政執行法也沒有規定管束於留置室為之。 題型提醒:本單元常同時出「何者正確」與「何者錯誤」兩種題型。先確認題幹問的方向,再逐一判斷選項。 記憶口訣 管束四款:瘋酒醉、要自殺、暴鬥毆、危公安; 即時強制免告戒,一天為限不延長,機關自決不找法官。 管收要裁定,三月管收所,再收僅一次; 法院裁定用抗告,機關執行聲異議。 數字速記:管束24小時;管收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