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3章。強制方法分為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與直接強制兩種。 代履行的要件是行為具有可代替性。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與實支不一致時多退少補。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處(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不是移送法院,也不是向行政法院起訴。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本身,由執行機關(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不移送行政執行處。 勒令歇業會課予不行為義務。執行流程是:限期履行 → 怠金(可連續處罰)→ 必要時直接強制(如封閉、斷絕水電)。 核心觀念 一、執行要件與程序(第27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須符合下列要件才能強制執行: 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 期限屆滿仍不履行。 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限期履行的文書,應載明不依限期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無論義務來自「法令」或「行政處分」,都要經過書面限期。行政處分書本身可以兼作限期文書。 二、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只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才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兩者的區分如下: 執行對象由誰執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本身(如拆除、停止營業)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 代履行費用、怠金逾期未繳(屬金錢給付)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規定執行 三、強制方法(第28條) 種類方法適用對象 間接強制代履行可代替的行為義務 怠金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不行為義務 直接強制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的狀態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時 直接強制的方法: 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四、代履行(第29條) (一)要件 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不行為義務無法代履行。 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也就是具有可代替性,例如拆除違建、清除廢棄物。 具一身專屬性的行為不能代履行,例如親自到場、親自接受講習。 (二)程序與費用 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餘額或追繳差額(多退少補)。 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第34條)。 五、怠金(第30、31條) 適用對象: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不履行,或不行為義務而為之。 金額: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性質:屬執行罰,目的在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不是對過去違規的制裁。所以可以反覆課處。 連續處罰:處怠金後仍不履行,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連續處罰前,仍應依第27條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第34條)。 六、勒令歇業後的強制執行(申論重點) 勒令歇業屬於下命處分,課予業者「不得繼續營業」的不行為義務。業者如果仍繼續營業,警察機關可以依行政執行法第3章強制執行。 適用行政執行法的理由:行政執行法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法;勒令歇業屬不行為義務,正是第3章的規範對象。 限期: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載明不依限履行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27條)。 間接強制:逾期仍營業,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第30條)。仍不履行者,得再以書面限期後連續處以怠金(第31條)。 直接強制: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時,得採直接強制(第32條)。例如封閉營業處所、斷絕營業所必須之水電(第28條第2項)。 金錢執行:怠金逾期未繳,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第34條)。 原則與救濟:執行應選擇適當方法,不得逾越達成目的的必要限度(第3條)。義務人得聲明異議(第9條)。 注意:不行為義務無法代履行,所以勒令歇業的執行沒有代履行可用。 常考陷阱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錯。應移送行政執行處。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由普通法院執行。 「執行機關以義務人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或「由執行機關自行強制執行該費用」:錯。法律已明定移送行政執行處,不必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機關也不自行執行金錢債權。 「依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逾期不履行,移由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錯。行為義務本身由執行機關以間接或直接強制執行。只有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這類金錢,才移送行政執行處。 「強制執行方法有直接強制及間接強制二種」:正確。 「依法令負有行為義務,得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強制執行」:正確。 「限期履行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正確。 代履行的三個敘述都是正確的:代履行須有可代替性;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繳納;與實支不一致時多退少補。 怠金的對象:怠金用於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與不行為義務。可代替的行為義務應採代履行。 怠金連續處罰:連續處以怠金前,仍要再以書面限期履行,不能直接連續處罰。 直接強制的時機:須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才得採直接強制。 記憶口訣 代履行:「可代替、先估費、多退少補、不繳移分署」 怠金:「不能代、不該做,五千到三十萬,連罰前再限期」 執行主體:「義務本身機關自己做,錢沒繳才送執行處」 勒令歇業:「限期 → 怠金(可連續)→ 封閉斷水電 → 怠金不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