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共8款: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有關警察業務之事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第7款列舉的警察業務: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條文多年未修,其中多項已移由其他機關掌理,但交通執法仍屬警察。 警察業務的範圍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全國性警察業務主要規定於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為辦理警察業務,警察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拘留之裁處」「羈押及戒護」「強制戒治」都不是警察職權,分別屬於法院、矯正機關的權限。犯罪預防與調查、行人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空襲防護與演習,則屬於警察業務範圍。 依警察法第5條,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屬內政部警政署掌理的全國性警察業務。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第9條的結構 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共列8款。第1至6款是具體的權限手段;第7款以「有關警察業務之……等事項」列舉業務範圍;第8款是概括條款。考試常從兩個角度出題:一是哪些屬於法定職權,二是第7款業務與現行實際職掌的落差。 二、警察職權8款內容 款次職權內容說明 第1款發布警察命令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發布。 第2款違警處分原依據為違警罰法。司法院釋字第166號、第251號解釋認為由警察裁決拘留、罰役違憲,違警罰法其後廢止,改由社會秩序維護法規範。現制下,警察機關只能處罰鍰、申誡或沒入;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警察以司法警察(官)身分,協助或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 第4款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條文用語是「執行」,須依刑事訴訟法的程序為之。 第5款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實施即時強制,例如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負責。 第6款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棍、警刀、槍械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7款有關警察業務之事項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 第8款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其他法令規定由警察執行的事項。 不屬警察職權的事項: 拘留之裁處:由法院簡易庭裁定。警察只負責移送,裁定後由警察執行。 羈押及戒護:羈押由法院裁定,於看守所執行;戒護屬矯正機關職掌。 強制戒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戒治所執行。 三、第7款警察業務與現行職掌的差異 業務項目現行職掌 消防民國74年制定消防法,84年成立內政部消防署,警消分立,消防業務已移由消防機關掌理。 救災災害防救以消防及各災害主管機關為主,警察負責支援,例如交通管制、治安維護、疏散。 衛生食品、藥物、醫療、防疫等事項,由衛生主管機關掌理,警察僅協助執行。 營業、建築營業登記與管理歸經濟(商業)主管機關,建築管理歸建管機關,警察僅協助取締。 戶口查察民國81年戶警分立,戶籍登記歸戶政機關;戶口查察已改為依警察勤務條例實施的家戶訪查。 外事處理外事警察業務仍存在;入出國及移民管理則於民國96年移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掌理。 交通仍屬警察業務。警察負責交通秩序維護、交通指揮、違規稽查與舉發;公路監理、交通工程與設施則由交通主管機關負責。不能說交通已全部歸縣市政府交通局。 保安、正俗、市容整理仍由警察執行,但部分事項會與地方政府相關機關分工。 此外,水上警察的海域執法與查緝走私,實務上自民國89年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後,已由海巡機關負責(民國107年改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不過警察法第5條的文字並未修正。 四、警察業務的認定與經費 警察法條文多年未修,現行警察業務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的職掌為主。 全國性警察業務主要規定於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警察機關為辦理警察業務事項,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五、水上警察業務的主管機關 警察法第5條規定內政部設警政署,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各款全國性警察業務。其中第4款為「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題目問「依警察法之規定」時,答案是內政部警政署。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都是依海巡相關組織法規執行海域執法的機關,不是警察法條文所定的掌理機關。 六、警察業務與其他機關職權的界線 事項歸屬說明 對施用毒品者強制戒治法院裁定,矯正機關執行非警察職權 犯罪預防與犯罪調查警察機關警察核心任務 行人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警察機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84條(慢車、行人、道路障礙)的違規,由警察機關處罰 空襲防護、演習民防業務,由警察機關主辦屬警察業務範圍,例如萬安演習 拘留之裁處地方法院簡易庭非警察職權 羈押及戒護法院、矯正機關非警察職權 七、申論答題架構:第9條第7款的變遷與修法建議 (一)已移轉的業務 消防、救災:移至消防機關及災害防救體系。 衛生:移至衛生主管機關。 營業、建築:移至經濟(商業)主管機關與建管機關。 戶口查察:戶警分立後,戶籍業務歸戶政機關,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 外事處理中的入出國及移民管理:移至移民署。 水上警察的海域執法與查緝走私:移至海巡機關。 違警處分:違警罰法廢止,拘留等處分改由法院裁定。 (二)法理依據 功能最適:任務應交給組織、專業與程序最適合的機關。警察具有全天候、強制力的特性,應回歸危害防止與犯罪偵查;專業行政事務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權責相符:法律規定的職權應與實際組織職掌一致,避免條文仍課予警察責任、警察卻欠缺權限,或在多機關之間互相推諉。 (三)具體修法建議 刪除第7款中已移出的業務(消防、救災、衛生、營業、建築、戶口查察等),或改為「協助其他機關執行」的輔助性規定。 將第2款「違警處分」修正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處分」,以配合現制。 以概括性的「危害防止、犯罪偵查及維護治安」作為業務核心,呼應警察法第2條的警察任務。 明定警察對其他機關的職務協助與補充性原則:其他機關無法即時處理時,警察才介入。 將第5條水上警察業務的規定配合海巡體制修正,並明確第8款概括條款的範圍。 常考陷阱 「交通已歸縣市政府交通局負責」:錯誤。消防移出是正確的,但交通執法、指揮與違規稽查仍是警察業務。題目把消防與交通並列為「已非警察掌理」,就是錯誤選項。 「警察業務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全國性警察業務規定於警政署組織法」「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這三種說法都正確,不要誤選。 「拘留之裁處」:不是警察職權。警察只能處罰鍰、申誡、沒入;拘留由法院簡易庭裁定。第9條第2款「違警處分」的文字雖然還在,但不能據此認為警察可以裁處拘留。 「行政執行」:是第9條第5款明定的警察職權,不要因為有行政執行署就認為與警察無關。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與「執行羈押及戒護」:前者是法定職權;後者不是,羈押屬法院、戒護屬矯正機關。兩者都用「執行」開頭,要看清楚後面的事項。 「強制戒治」:由法院裁定、戒治所執行,不屬警察業務。犯罪預防與調查、行人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空襲防護與演習,則都屬警察業務。 水上警察主管機關:題目寫「依警察法之規定」,就答內政部警政署,不要選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或海洋巡防總局。 記憶口訣 八款職權:命、違、協、執、行、械、業、其 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執行搜扣拘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警察業務、其他法令事項。 反向記憶不屬警察職權的三項:拘留歸法院、羈押歸法院、戒治歸矯正。 業務移出:消救衛營建,戶外移民走;交通仍執法,警察別放手 水上警察:依警察法問領海,答案就是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