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法第1條明定「本法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制定之」,是本單元唯一在條文中寫明「依憲法制定」的警察法規。 警察法第3條是「全國性警察法制」的立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警察勤務條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都寫明依警察法第3條制定。警察服制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則沒有寫明。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是依警察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也不是依警械使用條例、警職法或槍砲條例授權。 警察法另訂有警察法施行細則。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都沒有施行細則。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即時強制和行政執行法的即時強制,同時具有特別關係(優先適用)與補充關係(警職法沒規定時,回頭適用行政執行法)。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憲法依據:警察法第1條 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把「警察制度」列為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的事項。警察法第1條因此直接寫明:「本法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制定之。」這顯示警察法的合憲性基礎,也說明它在警察法制中的基本法地位。 其他常見選項的第1條只寫立法目的,沒有提到憲法: 集會遊行法: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判斷關鍵是看條文有沒有寫出「依憲法」,不是看該法跟人權有沒有關聯。 二、警察法第3條與母子法關係 警察法第3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中央依據本條制定了多部警察法律。其中有幾部在第1條明文寫出「依警察法第3條制定」,與警察法形成母法、子法關係。考題問的是「條文有沒有明文寫出」,不是「內容是否屬於第3條所列事項」。 法規 第1條是否明定依警察法(第3條)制定 備註 警察教育條例 有 對應第3條的「教育」 警察勤務條例 有 對應第3條的「勤務制度」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有 對應第3條的「官制、官規」 警察服制條例 無 內容雖然是「服制」,但條文沒有寫出依警察法制定(易錯) 警察職權行使法 無 以「特制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條款開頭,不以警察法第3條為母法 三、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授權來源與法規性質 授權母法:警察法。考題常用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教育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當干擾選項,看到「武器彈藥」就聯想到槍砲條例或警械使用條例,是最常見的錯誤。 法規性質:依法律授權訂定,名稱為「辦法」,屬於法規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的命令名稱之一),不是行政規則。 訂定機關:不是內政部警政署自行訂定。題目選項中的「由警政署定之」「書、表格式由內政部定之」都是錯誤敘述。 四、警察法規體系與施行細則 法規層級大致是:憲法 → 法律(警察法及各警察法律)→ 法規命令(施行細則、辦法、規則等)→ 行政規則。施行細則是依母法授權、為執行母法而訂定的法規命令,但不是每一部法律都有施行細則。 法律 施行細則 警察法 有:警察法施行細則(依警察法授權訂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無 警械使用條例 無(授權訂定的是其他辦法,例如警械的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作答時記住:「警察法有施行細則」是本單元固定考點。 五、特別法與普通法:特別關係與補充關係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的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關係 意義 以即時強制為例 特別關係 同一事項兩法都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適用 警察實施即時強制時,優先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 補充關係 特別法沒有規定時,適用普通法補充 警職法沒有規定的部分,回頭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四章 行政執行法是規範各行政機關即時強制的普通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只規範警察機關,是特別法。所以相對於行政執行法,警職法同時是特別關係與補充關係。題目答案是 A、B 兩個都選。「吸收關係」是刑法競合的用語,「從屬關係」不是法律適用原則,都不能選。 常考陷阱 服制條例陷阱:警察法第3條雖然列有「服制」,但警察服制條例並沒有明定依警察法制定。不能因為內容對應第3條,就認定它以第3條為母法。 警職法陷阱:警察職權行使法雖然是重要的警察作用法,但不是以警察法第3條為母法,也沒有施行細則,第1條也沒有寫依憲法制定。三種題型都可能拿它當干擾選項。 武器彈藥陷阱: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的母法是警察法,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警械使用條例。它是法規命令,不是行政規則,也不是由警政署訂定。 依憲法制定:只有警察法在條文中明定依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職法都只寫立法目的。 特別法複選:問警職法與行政執行法的關係時,不要只選「特別關係」。「補充關係」也成立,正解是兩者都選。 記憶口訣 依憲法:「憲法一○八、十七款,警察法第一條就寫明」,只有警察法寫依憲法。 第3條的子法:「教、勤、人認警察法為母;服制、職權不認母」。 武器彈藥:「武器彈藥找警察法,不找槍砲不找警械」,性質是法規命令。 施行細則:「警察法有細則,職權、警械都沒有」。 特別法:「有規定,特別優先;沒規定,普通補充」,警職法對行政執行法,特別與補充一起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