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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與警察命令處分之行政救濟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警察職權行使與警察命令處分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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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異議」制度:誰可以提出、何時提出、如何提出,以及提出後警察應如何處理。 區分「當場異議」與「事後訴願、行政訴訟」:異議在現場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在事後依法定程序提起。 辨別異議、申訴、復審、抗告的適用對象,避免被相似名詞混淆。 警察法第10條:警察的命令或處分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警察即時強制措施的完整救濟體系:異議、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損失補償。 核心觀念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異議制度(第29條第1項、第2項)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例如身分查證、攔停、即時強制)時,現場情況緊急,事後救濟不一定來得及。因此法律設計「當場異議」,讓人民能在現場立即表示不服。 主體: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對象: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時機: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提出。 方式: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警察受理異議後的處理方式如下: 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 認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效力重點:異議無阻斷執行之效力。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時,可以繼續執行。交付紀錄須經當事人「請求」,警察並無主動交付的義務。這份紀錄可作為日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證據。 二、異議後之正式救濟(第29條第3項)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訴願與行政訴訟屬於事後救濟,必須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的程序與期間提起。訴願原則上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不可能也不需要「當場」提起。 救濟方式是行政爭訟,不是民事訴訟。「民事代位訴訟」與本條無關。 三、易混淆的救濟名詞比較 名稱適用對象與情形依據 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表示不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訴願、行政訴訟人民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行為,事後尋求救濟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警察法第10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 復審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法 申訴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法 抗告對法院的裁定不服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訴訟法規 題目若問「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屬於哪一種救濟,答案只會是異議。復審與申訴是公務人員的救濟管道,抗告則針對法院裁定。 四、警察法第10條之行政救濟 警察法第10條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 救濟標的: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 救濟原因:「違法」或「不當」都包括在內。違法與不當的審查屬於訴願階段,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違法性。 救濟途徑:「行政救濟」,也就是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辦理。 本條所指的不是刑事補償、行政補償或民事賠償。 五、警察即時強制措施之救濟(申論重點) 即時強制是指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的必要時,不經事前告誡就直接實施的強制措施,例如管束、扣留、使用或處置物品、進入住宅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及行政執行法都設有即時強制規定。 法律性質:學說見解不一。有人認為屬於權力性事實行為;也有人認為其中隱含要求人民忍受的下命,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性質認定會影響訴訟類型的選擇,申論時宜點出這個爭議。 答題可以依下列層次架構作答: 執行當場:聲明異議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實施即時強制時,依該法第29條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依行政執行法實施即時強制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事後:訴願及行政訴訟 依警察法第10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循訴願與行政訴訟救濟。 措施仍在持續中(例如物品仍被扣留):若認定具行政處分性質,可提起撤銷訴願與撤銷訴訟。 措施已經執行完畢(例如管束已結束):可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違法之訴,或請求排除違法結果(例如返還扣留物)的一般給付訴訟。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例如管束)時,也可以依提審法聲請法院提審。 違法造成損害:國家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的情事時,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與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合法但造成特別犧牲: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行政執行法上的即時強制則依該法第41條請求。 人民有可歸責事由時,法院得減免補償金額。 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應於知有損失後2個月內向警察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請求。 對警察機關所為的補償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六、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比較 項目國家賠償損失補償 前提警察「違法」行使職權警察「依法」行使職權,造成人民特別犧牲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0條、國家賠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即時強制另有行政執行法第41條) 期間知有損害起2年;損害發生起逾5年者亦同知有損失後2個月內請求;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不得請求 七、救濟不停止執行原則 依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原則上不停止原處分的執行。如果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情況急迫,可以向受理機關或行政法院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執行法上的聲明異議,原則上也不停止執行。 常考陷阱 「當場」與「事後」錯置:像「義務人應當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這類敘述是錯的。當場只能表示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屬於事後救濟。 救濟名稱掉包:題目描述「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選項若出現申訴、抗告、復審,都是錯的,正確答案是異議。 救濟途徑改成民事:「得依法提起民事代位訴訟」是錯的。正確途徑是訴願及行政訴訟。 補償與賠償對調:「因人民特別犧牲……得請求國家賠償」是錯的。特別犧牲對應的是「損失補償」,違法侵害才對應「國家賠償」。 期間數字錯誤:損失補償請求期限是「知有損失後2個月內」,最長5年。「10年內」、「6個月內」、「2年內」都是錯的。 異議效力誤寫:「異議可阻斷執行」、「警察應主動交付異議紀錄」都是錯的。正確觀念是異議無阻斷執行之效力,紀錄須經請求才交付。 警察法第10條的救濟種類:命令或處分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可以訴請「行政救濟」。選項若寫刑事補償、行政補償、民事賠償,都是錯的。 違法或不當:警察法第10條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都包含「違法或不當」,不要只寫「違法」。 記憶口訣 「當場異議、事後訴訟」:在現場只能表示異議,訴願與行政訴訟在事後提起。 「有理停改,無理續行,請求給錄」:異議有理由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正;無理由時得繼續執行;當事人請求時才交付紀錄。 「違法賠、合法補;補償二月、五年封頂」:違法侵害請求國家賠償,合法造成特別犧牲請求損失補償,補償請求期限為知有損失後2個月內、最長5年。 「公務員才復審申訴,法院裁定才抗告」:人民對警察行使職權不服時,救濟途徑是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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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 義務人對警察依法行使職權而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下列何種 救濟方式? (A)申訴 (B)異...
  2. 32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人民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程序等,得...
  3. 23 警察義務人對於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不服時,有關其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義務人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
  4. 40 依據警察法規定,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 (A)行政救濟 (B)刑事補償 (C)行政補償 (D)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