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之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熟記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未依規定者,人民得拒絕 牢記第3條第3項: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條文沒有任何例外 理解第3條第2項:目的已達成或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發動方式為「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第3條第1項) 條文: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學理上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可以對照條文理解: 適當性原則:所採取的方法必須能夠達成目的(對應條文「適當方法」) 必要性原則:有多種方法都能達成目的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者(對應條文「侵害最少」)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侵害不得與欲達成的目的顯失均衡(對應條文「不得逾越必要限度」的精神) 答題時,選項出現「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就是正確敘述。 二、表明身分與告知事由(第4條) 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第2項: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程序要求 說明 著制服 穿著警察制服,即可讓人民辨識其警察身分 出示證件 以足以表明警察身分之證件讓人民確認;與著制服為「或」的關係,擇一即可 告知事由 除表明身分外,「並應」告知執行職務的原因,此為必備要求 違反效果 未表明身分或未告知事由者,人民得拒絕 本條規定的就是「表明身分+告知事由」,條文中並沒有全程錄影、政令宣導或事先向上級報備等要求。 三、禁止引誘、教唆(第3條第3項) 條文: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禁止的手段包括「引誘」、「教唆」人民犯罪,以及「其他違法之手段」 條文採禁止規定,沒有「必要時」、「情況急迫時」或「經上級核准」等例外 立法目的在避免警察製造犯罪,確保職權行使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四、終止執行(第3條第2項) 條文: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項目 內容 終止時機 (1) 目的已達成(2) 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 處置方式 終止執行(條文用「應」,屬義務,不是可以選擇繼續) 發動方式 (1) 依職權:警察主動終止(2) 因申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終止 兩種發動方式並存,不互相排斥:警察應主動終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終止。 常考陷阱 陷阱一:「必要時,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之手段為之」 這是典型的錯誤選項。判斷關鍵:第3條第3項是禁止規定,沒有例外。只要選項寫成「必要時得」、「例外得」、「經核准得」以引誘、教唆手段為之,一律是錯的。 陷阱二:把「得因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誤判為錯誤 有些考生以為終止執行只能依職權為之。實際上條文明定「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所以「已達成目的時,應依職權終止執行」與「得因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都是正確敘述。 陷阱三:表明身分後「並應」做什麼? 正確答案是告知事由。常見的錯誤選項有: 全程錄影:第4條沒有這項要求 政令宣導:與行使職權的程序無關 事先向上級報備:屬於內部作業,不是對人民的程序義務 陷阱四:目的達成或無法達成時的處置 正確答案是終止執行。常見的錯誤選項有: 假處分、假扣押:屬於訴訟上的保全程序,與警察終止職權行使無關 向該轄地方法院報備:條文沒有這項要求 只要看到「目的已達成/無法達成」,就直接選「終止執行」。 記憶口訣 「必要限度侵害少,制服證件告事由,引誘教唆絕對禁,達成不能就終止」 必要限度侵害少:不得逾越必要限度,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第3條第1項) 制服證件告事由: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未依規定,人民得拒絕(第4條) 引誘教唆絕對禁: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為之,沒有「必要時」的例外(第3條第3項) 達成不能就終止:目的已達成或無法達成時,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第3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