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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4
警械使用之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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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熟記警械使用條例中體現比例原則的條文內容,例如急迫需要、不逾越必要程度、原因消滅即停止、勿傷及他人、非情況急迫勿傷致命部位。 分辨哪些條文屬於比例原則,哪些屬於程序或事後報告規定。使用後報告長官的規定與比例原則無關。 注意條文用語的強弱與但書,例如「應立即停止」「應注意勿傷」「如非情況急迫」。出題者常把這些字眼改寫成錯誤選項。 理解警械使用時機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也要分清警械的許可管制、補償對象等管理法制,不要混為一談。 核心觀念 一、比例原則於警械使用之適用 比例原則是行政法一般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將它分為三個子原則: 適當性:採取的方法應有助於達成目的。 必要性: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衡量性(狹義比例原則):採取的方法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警械使用直接涉及人民的生命、身體,是比例原則最典型的適用領域。警械使用條例將這項原則具體化為以下規定,請熟記條文用語: 條文內容比例原則意涵關鍵字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必要性:有急迫需要才使用,且以必要範圍為限急迫需要、合理、不得逾越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必要性的時間面向:目的達成或危害消失就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停止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衡量性:避免傷及無辜第三人其他之人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衡量性:對使用對象本人也應採最小侵害,但情況急迫時容許例外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 二、不屬於比例原則的規定:使用後報告義務 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揮者,不在此限。」 這是事後的程序或監督規定,目的在讓長官掌握狀況並便於事後審查。它不涉及「使用手段與目的是否相當」的衡量,所以與比例原則無關。 但書的意思是:使用警棍指揮時(例如指揮交通)不需要報告。若有敘述寫成「使用警棍指揮後,應即時報告長官」,就是錯的。 三、警械使用之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必須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依據包括: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提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重大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保留密度最高。 警察使用槍械可能剝奪生命、傷害身體,屬於侵害程度最重的干預。因此警槍、警棍、警刀等警械的使用時機、要件及限制,都由警械使用條例這部法律明定,屬於法律保留事項,不能只靠行政規則或長官命令決定。 四、警械管理法制相關觀念(辨別錯誤選項用) 主題正確觀念常見錯誤寫法 使用時機的規範層級由法律(警械使用條例)明定,屬法律保留事項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自行訂定即可 未經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警械非經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寫成「應處罰鍰」 合法使用警械的補償對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寫成「致歹徒傷亡,政府應主動支付被害人慰撫金」,把使用對象本人當成補償對象 警械使用主體使用主體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人員,其他人員須有法律依據;「許可」是對定製、售賣、持有的管制,不是使用授權寫成「人民經內政部許可即得使用警械」 常考陷阱 把「應注意勿傷」改成「不得傷及」 原文是「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錯誤選項會刪掉但書,寫成「使用警械時,不得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變成絕對禁止。 判斷關鍵:情況急迫時(例如歹徒持槍即將射擊他人)法律容許例外。看到「不得」加上沒有但書,就是錯的。 把「應立即停止」改成「得視情況酌量」 使用原因消滅時,條文要求「應立即停止使用」,是義務規定,警察沒有裁量空間。寫成「得視情況酌量是否停止」或「得繼續使用」都錯。 把「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改成「得逾越」 必要性原則不容例外。「應依法合理使用槍械,得逾越必要程度」本身就自相矛盾,一定是錯的。 把報告義務誤認為比例原則 「何者與比例原則無關」這類題目,答案通常是使用後即時報告該管長官的規定。它屬於事後程序監督,不是手段與目的的衡量。急迫需要、原因消滅即停止、勿傷其他之人、勿傷致命部位這四項才是比例原則。 搞反報告義務的但書 使用警棍指揮的情形免報告。寫成「使用警棍指揮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長官」是錯的。 法律保留與管理規定混淆 「警槍之使用時機,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是正確的。 未經許可持有警械(例如警銬)的效果是沒入,不是罰鍰。 合法使用的補償對象是第三人,不是被制止的歹徒。 人民不會因為「經內政部許可」就取得使用警械的權限。 「勿傷及其他之人」與「勿傷致命部位」的保護對象 前者保護使用對象以外的第三人(無辜者)。後者保護使用對象本人,而且附有「如非情況急迫」的條件。兩者要分清楚。 記憶口訣 「急必停、他命緩,報告不算比例原則」 急必: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停:原因消滅,應立即停止。 他: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命緩:致命部位要「緩」,也就是非情況急迫才應注意勿傷,不是絕對不得傷。 報告不算比例原則:使用後報告長官屬於程序規定,而且警棍指揮免報。 「槍時法定、持有沒入、補償第三人」:警械使用時機屬法律保留;未經許可持有警械是沒入不是罰鍰;合法使用時補償的是第三人,不是歹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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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6 下列有關比例原則於警械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
  2. 45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有關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遵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
  3. 1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中,下列何者與比例原則無關? (A)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B)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
  4. 10 有關警械使用管理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 未經許可持有警銬者,應處罰鍰 (B)警槍之使用時機,屬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