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違反本法行為不問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過失者不得處拘留,並得減輕。 辨認哪些條文只罰故意、不罰過失:條文明定「故意」,或行為本質只能出於故意,例如踐踏他人田園、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 熟記責任能力的年齡與身心狀態分級:未滿14歲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滿70歲、精神耗弱或瘖啞人得減輕。 社維法明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只有四種:依法令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不可抗力。「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在其中。 能分析誤想防衛:它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緊急避難;誤想防衛阻卻故意,如有過失仍依過失處罰,但不得拘留、得減輕。 核心觀念 一、故意與過失:原則上兩者皆罰(第7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規定:「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處以拘留,並得減輕之。」這與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的設計正好相反,是本單元最重要的區辨點。 故意:依各條文規定處罰,可以處拘留、罰鍰等。 過失:仍然要罰,但有兩項限制。第一,不得處拘留,也就是不得處人身自由罰。第二,得減輕。 過失只排除「拘留」。罰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沒入、申誡等,並未因過失而被排除。 比較項目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原則處罰故意;過失須有特別規定才罰故意、過失均罰 過失之效果依過失犯條文處罰不得處拘留,並得減輕 例外處罰過失需條文明定條文明定「故意」或行為本質須出於故意者,不罰過失 二、不罰過失的例外條文 第7條是原則。若分則條文在構成要件中明定「故意」,或該行為依其性質只能出於故意,過失行為就不構成該條違序行為。常考例子如下: 踐踏他人之田園:條文以故意為要件,過失踐踏不罰。 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條文明定「故意」;「謊報」本身也必須明知不實,不可能出於過失。 相對地,下列行為未限定故意,過失也要罰(但不得拘留、得減輕): 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 污損祠宇、教堂 毀損路燈、交通號誌 無正當理由鳴槍 加暴行於人(第87條第1款) 三、責任能力:年齡與身心狀態(第8條、第9條) 類型效果後續處置 未滿14歲人不罰得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無人管教時,得送交少年或兒童福利機構收容 心神喪失人(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不罰得責由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得減輕得於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滿70歲人得減輕— 精神耗弱人得減輕得於執行完畢後,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瘖啞人得減輕— 分界點要抓準。14歲是「不罰」與「得減輕」的分界,14歲以上的人違序是要罰的。滿70歲與瘖啞人是「得」減輕,不是「應」減輕,也不是不罰。 四、社維法明定的阻卻違法(不罰)事由 事由條文內容與過當效果 依法令之行為第11條不罰 正當防衛第12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緊急避難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可抗力第14條不罰 刑法第21條第2項有「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的規定,社維法沒有明定這一項。題目問「社維法明定」時,它就是那個「非屬」的選項。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辨如下: 正當防衛:前提是「現在、不法」的侵害,反擊對象是侵害者本人。 緊急避難:前提是緊急危難,可以來自自然、動物或他人;要件是「不得已」,常見情形是轉嫁給無辜第三人。 五、誤想防衛的處理 誤想防衛:客觀上並沒有現在不法的侵害,行為人卻誤以為有,而出於防衛意思實施反擊。 不成立正當防衛:欠缺「現在不法之侵害」這個客觀前提,不能依第12條阻卻違法。 不成立緊急避難:並不存在緊急危難,也不符合「不得已」的要件,不能依第13條阻卻違法。 阻卻故意:行為人主觀上以為自己在合法防衛,欠缺違序的故意,故不論以故意。 仍可能成立過失:行為人誤判情勢若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依社維法第7條「過失亦罰」的原則,仍應處罰。但不得處拘留,並得減輕。 以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為例:甲誤以為乙在偷東西,上前拉扯乙,事後才發現東西本來就是乙的,乙也沒有受傷。甲的行為構成加暴行於人,但屬誤想防衛,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甲如有過失,依第87條第1款論過失加暴行於人,不得罰拘留,且得減輕處罰。關鍵在於:第87條第1款並未排除過失,所以不能用「本款不罰過失,故不罰」來脫免。 常考陷阱 「過失不得處人身自由罰及營業罰」:錯。第7條只排除拘留(人身自由罰),並沒有排除營業罰或罰鍰。看到選項多加了「營業罰」或「罰鍰」,就是錯誤選項。 「過失不得處罰鍰」:錯。過失最常見的處罰正是罰鍰。 「違反社維法不問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正確,這是第7條本文。不要用刑法的觀念誤判成錯誤。 「14歲以上人違反社維法不罰」:錯。未滿14歲才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是得減輕。注意「以上」與「未滿」的文字陷阱。 「滿70歲人、瘖啞人得減輕」:正確。命題者常把它改成「不罰」或「應減輕」來誤導。 問「過失不罰」的是哪個行為:找條文要求故意或本質必為故意的選項,例如踐踏他人田園、謊報災害。製造噪音、污損祠宇教堂、毀損路燈交通號誌、無正當理由鳴槍都罰過失。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列為社維法阻卻違法事由:錯。這是刑法的規定,社維法只明定依法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不可抗力四種。 誤想防衛主張「符合第12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錯。客觀上沒有現在不法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誤想防衛主張「符合第13條緊急避難,阻卻違法」:錯。沒有緊急危難,也非出於不得已。 誤想防衛主張「阻卻故意,又因第87條第1款不罰過失,故不罰」:錯。前半段「阻卻故意」沒有問題,錯在後半段。社維法以過失亦罰為原則,第87條第1款並未限定故意。正確結論是得論以過失,不得罰拘留,且得減輕。 防衛過當、避難過當:效果是「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不是「不罰」。 記憶口訣 過失處理:「過失照罰,不關(拘留)可減」。過失仍要罰,只是不能拘留,而且得減輕。 年齡分級:「十四以下全免,十八七十可減」。未滿14歲不罰;未滿18歲與滿70歲得減輕,瘖啞與精神耗弱也是得減輕。 阻卻違法四事由:「法、防、避、抗」。依法令(第11條)、正當防衛(第12條)、緊急避難(第13條)、不可抗力(第14條)。沒有「上級命令」。 誤想防衛:「誤想不是防衛,故意退場,過失上場」。誤想防衛阻卻故意,有過失仍依過失處罰。 不罰過失:「踩田謊報,非故不罰」。踐踏田園、謊報災害,不是故意就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