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第三人之人身資格與權限限制:非警察人員、不具警察職權、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遴選目的與核准程序:防止危害或犯罪、須經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核准且敘明原因事實 費用支給規定: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但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查核事項:忠誠度及信賴度、合作意願及動機、工作及生活背景(法定列舉項目) 資料蒐集範圍:必要時得及於接觸之人與隨行之人 證人保護與終止規定:第三人為證人時適用證人保護法;蒐集工作結束後應即終止 核心觀念 一、第三人之基本定義與資格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及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此為重要基本定義,必須與「臥底警探」或具有警察身分之人清楚區分。 重要提醒:法無「臥底者」之稱呼,「臥底」並非法律用語,第三人也不是臥底警探。若題目將第三人稱為「臥底者」或暗示其為警察人員,屬錯誤選項。 二、第三人之權限限制(核心考點)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第三人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項目 正確規定 是否具有警察職權 否,第三人不具有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警察之職權 是否得行使警察職權 否,絕對不得行使警察職權 是否給予證明文件 否,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是否得支給費用 是,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 是否適用證人保護法 是,若為證人時,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 行為界限 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三、遴選目的與任務範圍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相關資料。」 遴選目的之法定要件必須同時滿足: 任務類型:防止危害或犯罪(注意:外事案件處理、交通整理、執行搜索與扣押均非遴選第三人之法定目的) 危害情狀: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 遴選對象:特定人 四、核准程序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之資料,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其實施加署期間不得逾一定之期限,蒐集工作結束後,應即終止。」 核准要件包含四項,缺一不可: 要件 說明 敘明原因事實 必須具體說明遴選之原因與事實依據 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 核准權限在縣市警察局長或分局長,不限於局長 期間限制 實施加署期間不得逾一定期限 終止義務 蒐集工作結束後,應即終止 五、遴選查核事項(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3條) 該條文規定遴選第三人時應查核「忠誠度及信賴度、合作意願及動機、工作及生活背景等相關事項」。茲將法定列舉項目整理如下: 法定列舉查核事項 非屬法定查核事項(常見陷阱選項) 忠誠度及信賴度 前科素行及性別 合作意願及動機 相關經驗及能力 工作及生活背景 其他非法定項目 重要提醒:辦法第3條採用「等相關事項」之開放式列舉,並非封閉式列舉。但命題方向通常以「前科素行及性別」及「相關經驗及能力」作為錯誤選項,學生只要牢記此六項為法定列舉項目,即可正確判斷。 六、資料蒐集範圍之限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其接觸及隨行之人。」 此為命題常見考點,必須注意: 基本原則:蒐集對象為特定人相關資料 例外放寬:必要時,資料之蒐集得及於「接觸之人」與「隨行之人」 重要釐清:接觸之人與隨行之人在必要時均得納入蒐集範圍,並非只有接觸之人可納入。「均不得」或「絕對不得」之絕對化表述均屬錯誤 七、適用主體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警察,指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又依同法相關規定,專業警察亦屬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之範疇,因此專業警察同樣得依本法規定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專業警察並未被排除在外。 常考陷阱 陷阱一:第三人資格與權限混淆 錯誤表述:「第三人須為警察人員且經訓練遴選」、「第三人具有一定之警察職權」、「第三人得行使警察職權」、「第三人為臥底之警探」 正確判斷:第三人非警察人員,不具有警察職權,法亦無「臥底者」之稱呼。題目若出現警察職權相關選項或「臥底」一詞,幾乎可判定為錯誤。 陷阱二:費用支給規定 錯誤表述:「對於經遴選之第三人,不得支給任何費用」 正確判斷:第三人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只是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題目常將「不給予證明」與「不支給費用」混淆。 陷阱三:核准層級與要件 錯誤表述:「僅限該管警察局長有核准權」、「經該派出所所長核准即可實施」、「未敘明原因事實」 正確判斷:核准權為該管警察局長或分局長,非僅局長,亦非派出所所長;且須敘明原因事實方得實施。 陷阱四:查核事項漏列或多列 常見錯誤選項:「相關經驗及能力」、「前科素行及性別」 正確判斷:法定列舉查核事項為「忠誠度及信賴度、合作意願及動機、工作及生活背景」六項及「等相關事項」。命題方向以「前科素行及性別」及「相關經驗及能力」為典型錯誤選項。 陷阱五:蒐集範圍絕對化 錯誤表述:「資料之蒐集,均不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三人蒐集資料,不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只有接觸之人可納入,隨行之人不得蒐集」 正確判斷:依第12條第2項明文,必要時接觸之人與隨行之人均得納入蒐集範圍。「均不得」或「絕對不得」之絕對化表述皆屬錯誤。 陷阱六:遴選目的擴張 錯誤選項:外事案件處理、交通整理、執行搜索與扣押等均非遴選第三人之法定目的 正確判斷:遴選目的僅限於防止危害或犯罪。 陷阱七:忽視蒐集終止義務 常見忽略:未注意「蒐集工作結束後,應即終止」之規定 正確判斷:核准實施有期間限制,蒐集工作結束後須立即終止,不得繼續執行。 記憶口诀 查核事項口诀:「忠信、願動、工生」 忠誠度及信賴度、願意及動機、工作及生活背景 (即:忠信、願動、工生——忠誠信賴、合作意願動機、工作生活背景) 權限限制口诀:「非警、無權、不給名」 非警察人員、無警察職權、不給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 費用規定口诀:「實需可支,不予名」 實際需要可支給、不予任何名義 核准要件口诀:「原(原因)、該(該管)、期(期限)、終(終止)」 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局長或分局長核准、不得逾期限、終止後即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