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範圍:稅款、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規費、健保費、滯納金等都屬之。 罰金是刑事罰,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繳罰鍰時,主管機關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法條用語為「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不是移送法院。 行政執行法第13條規定移送時應檢附的五款文件。「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有但書,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財產時免附,所以不是必然要附的文件。 核心觀念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圍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分為四類: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罰鍰及怠金。 代履行費用。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第四款是概括規定,法條沒有逐一列舉的公法上金錢債務,例如行政規費、全民健保保險費,都歸入這一款,同樣適用行政執行法。常見類型如下: 罰鍰: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的處罰,屬行政罰。例如違反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而受罰鍰處分。 滯納金:逾期繳納稅款、保費等而加徵的金錢負擔。 行政規費:人民申請許可、證照、核發文件等應繳納的費用。 全民健保保險費: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應繳納的保費。 代履行費用: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履行,且該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時,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所生費用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屬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間接強制方法,但產生的費用是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不繳時依金錢給付義務程序執行。 怠金:義務人不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時,以科處金錢督促其履行。 二、排除項目:罰金(刑事罰) 罰金是刑法上的主刑,由法院依刑法或特別刑法對犯罪行為人判處,屬刑事罰。它不是行政執行法所稱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的規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同一部法律可能同時有罰鍰和罰金的規定,判斷時要看處罰的性質,不能看法律名稱。例如集會遊行法對部分違法行為處罰鍰(行政罰),對另一部分行為處徒刑、拘役或罰金(刑事罰)。所以「集會遊行法之罰金」不適用行政執行法,「集會遊行法之罰鍰」則適用。 項目 性質 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 執行機關 罰鍰 行政罰 適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罰金 刑事罰(主刑) 不適用(依刑事訴訟法執行) 檢察官指揮執行 行政規費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適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全民健保保險費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適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滯納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適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代履行費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適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三、逾期不繳時的處理:移送行政執行分署 義務人依法令或行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行政執行處已改制為「分署」,例如臺北分署、臺中分署,考題兩種名稱都可能出現,意思相同。 流程如下: 主管機關作成罰鍰等處分(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給付義務)。 處分定有履行期間,或以書面通知、催告義務人限期履行。 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 主管機關檢附法定文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 分署對義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例如查封、拍賣、扣押存款或薪資。 以警察機關為例:某人違反集會遊行法,經主管警察機關處罰鍰確定,書面通知限期繳納後仍不繳,警察機關應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不是移送法院,也不能聲請易處拘留。 四、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時應檢附的文件 移送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移送書。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證明義務存在。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證明已給予履行期限且已逾期。 其他相關文件。 這五款中,只有「財產目錄」附有但書,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財產時可以不附。題目問「下列何者非必然應檢附」,答案就是財產目錄。移送書、義務證明文件、逾期不履行證明文件都是一定要附的。 常考陷阱 陷阱一:把罰鍰移送法院 錯誤選項寫法:「移送所轄地方法院簡易庭強制執行」。 判斷關鍵: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機關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行政執行處)。法院民事執行處負責私法債權的強制執行,不處理罰鍰。 陷阱二:罰鍰易處拘留 錯誤選項寫法:「向地方法院簡易庭申請易處拘留並執行之」。 判斷關鍵:罰鍰易以拘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特殊制度,只適用於該法的罰鍰。違反集會遊行法等其他行政法規的罰鍰,逾期不繳就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分署,沒有易處拘留的規定。 陷阱三:由處分機關自行允許分期繳納 錯誤選項寫法:義務人抗不繳納時,機關「允許其分期繳納」。 判斷關鍵:題目情境是已經限期履行、義務人仍抗不繳納,法定處理方式是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允許分期不是此時應採取的法定程序。 陷阱四:罰金與罰鍰混淆 錯誤選項寫法:把「罰金」列為行政執行法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或因為選項出現某行政法規名稱,就以為它適用行政執行法。 判斷關鍵:看的是處罰的性質,不是法律名稱。「罰金」一律是刑事罰,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罰鍰」是行政罰,適用。例如「集會遊行法之罰金」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罰鍰」適用。 陷阱五:誤以為規費、健保費、滯納金、代履行費用不屬之 錯誤選項寫法:認為行政規費、全民健保保費、滯納金或代履行費用不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判斷關鍵:滯納金、代履行費用是施行細則明列的項目;規費、健保費屬「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這些都適用行政執行法。考題中常見的排除答案是罰金。 陷阱六:第13條文件中哪一項「非必然」要附 錯誤選項寫法:以為移送書、處分文書或逾期不履行證明文件可以免附。 判斷關鍵:五款中只有第3款財產目錄有但書(不知悉義務人財產者免附),所以只有它不是必然要附的。其他各款沒有免附規定。 記憶口訣 移送五文件(依款次):「移、處、財、逾、他」 移:移送書 處: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證明文件 財:財產目錄(不知財產可免附,唯一但書) 逾:逾期不履行證明文件 他:其他相關文件 口訣:「移處財逾他,只有財產可不拿」 罰鍰與罰金的區分: 罰鍰(行政罰)→ 行政執行分署 罰金(刑事罰)→ 檢察官指揮執行 口訣:「鍰找分署,金找檢察;罰金不入行政執行法」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範圍: 口訣:「稅費罰怠代履行,規費健保也算進;唯獨罰金是刑罰,行政執行管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