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列有六款事由,義務人有其中之一,行政執行處(分署)就可以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六款以外的情形(例如已據實報告財產,只是財產在國外)都不是法定事由。 限制住居另有消極要件: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所以滯欠合計達10萬元,就可以限制住居。 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有兩個條件:一是先前已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也沒有提供擔保;二是有強制到場的必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後,事由只有兩款:「顯有逃匿之虞」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聲請管收的程序是: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為有管收必要,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事由有四款。 限制住居、拘提、管收三者的唯一共同事由是「顯有逃匿之虞」。 核心觀念 一、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限制住居(第17條第1項)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判斷時要逐字比對條文。「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不構成事由。「雖據實報告財產狀況,然財產儲存於國外」既沒有拒絕報告,也沒有虛偽報告,同樣不是法定事由。 二、不得限制住居之情形(第17條第2項) 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上述限制只針對「限制住居」,不影響行政執行處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 三、拘提(第17條第3項、第4項) 拘提的前提是:義務人經依第1項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且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符合前提後,還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執行處才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 顯有逃匿之虞。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法院對拘提之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拒絕陳述」與「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都不是拘提事由。 四、管收(第17條第5項至第7項)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後,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命其據實報告財產狀況。訊問後,如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管收必要,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審酌其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義務人如果是經通知或自行到場,訊問後認有上述情形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行政執行處得暫予留置,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不是管收事由。 五、三種手段事由比較 事由命擔保/限制住居拘提管收 顯有逃匿之虞✓✓✓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就應供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 調查執行標的物時拒絕陳述✓✗✗ 經命報告財產,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須符合第4款加重條件)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六、拘提、管收裁定之救濟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不是準用刑事訴訟法。 七、其他相關執行規定 義務人死亡: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遺產,不是繼承人本人。 管收不免除義務: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只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的手段。 分期繳納: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者,由行政執行機關審酌准許分期繳納,不須經法院同意。 查封競合: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司法機關也不例外。 常考陷阱 把限制住居的事由錯置為拘提或管收的事由:「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拒絕陳述」都不是拘提事由。「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不是管收事由,但屬於命擔保、限制住居與拘提的事由。只要看到「為得聲請拘提/管收之要件」,就要對照該手段專屬的款次。 改寫條文字眼:「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據實報告但財產在國外」都不符合法定事由。 問三者共同事由:答案只有「顯有逃匿之虞」。「故不履行」與「隱匿處分」都不是拘提事由;「不到場」不是管收事由。 金額門檻:未達10萬元才不得限制住居,所以「滯欠合計達10萬元得限制住居」是正確敘述。出境達二次者,不受此門檻限制。 義務人死亡:「死亡後不得對遺產執行」錯誤,「對遺產繼承人強制執行」也錯誤。正確說法是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管收的效果:「義務因管收而免除」錯誤。 分期繳納:「經法院同意後准其分期繳納」錯誤,由行政執行機關自行審酌。 查封:「已查封財產,司法機關得再行查封」錯誤。 救濟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抗告程序」錯誤,應準用民事訴訟法,期間為10日內。 記憶口訣 限住六款:「故不履、逃、藏、不說、不報、不來」 故不履:顯有履行可能,故不履行 逃:顯有逃匿之虞 藏:隱匿或處分財產 不說:調查時拒絕陳述 不報:不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 不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拘提兩款:「逃、不來」,前提是先命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 管收四款:「故不履、逃、藏、加重版不報」,24小時內聲請。 三者共通只有「逃」;十萬以下不限住,出境二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