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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管收之執行限制與強制執行法管收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拘提管收之執行限制與強制執行法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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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拘提、管收的分工:由行政執行處(分署)聲請,法院裁定,再交行政執行處(分署)派執行員執行,不是由法警執行。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三個月;有新原因時得再聲請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行政執行處(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提詢或送返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屬不得管收的事由,沒有「必要時仍得管收」的例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被管收人屬「依法應拘禁之人」,要和警察管束的對象、交通違規者加以區分。 核心觀念 一、拘提與管收的決定機關與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法的拘提、管收只適用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而且都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所以受法官保留的拘束。行政執行處(分署)只能決定是否向法院提出聲請,能不能拘提、管收,要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後,再交回行政執行處(分署)執行。 程序發動(聲請)決定機關執行機關 拘提行政執行處(分署)法院裁定法院將拘票交行政執行處(分署),由其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管收行政執行處(分署)法院裁定法院將管收票交行政執行處(分署),由其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申論作答要點: 決定機關:拘提、管收都由行政執行處(分署)聲請,法院裁定。理由是兩者都屬剝奪人身自由的處分,依憲法第8條及法官保留原則,須由法院決定。 執行機關:法院裁定後,由行政執行處(分署)派執行員執行。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拘禁。 結論:形成「法院決定、行政執行處執行」的分工。執行人員是執行員,不是法警。 二、管收的要件(概要) 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也未提供擔保,經訊問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且非予管收顯然難以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時,行政執行處(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卻故意不履行。 顯有逃匿之虞。 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的情事。 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清償,審酌其收入、財產及工作能力後認為有履行可能,又別無其他執行方法,卻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作虛偽報告。 三、管收期限與再管收 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這是上限規定。 再管收: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的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分署)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四、不得管收的事由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如果情形發生在管收之後,行政執行處(分署)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二月。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 以上屬法定禁止事由,法律沒有設「必要時仍得管收」的例外。 五、管收期間的提詢與釋放 提詢:行政執行處(分署)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這是保障被管收人的最低次數,屬下限規定。 書面通知: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釋放: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管收期限屆滿、義務人已就履行提供確實擔保時,行政執行處(分署)應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六、管收的效力 管收是促使義務人履行的間接強制手段,不是刑罰,也不是以拘禁抵償債務。因此義務人所負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管收期滿被釋放後,義務人仍應履行。 七、強制執行法的管收與「依法應拘禁之人」 強制執行法也設有管收制度。對象是民事強制執行的債務人,以及依法應負義務之人(例如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法人負責人等)。債務人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等情事,經命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而未遵守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管收前原則上須先訊問債務人,並認定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執行程序。 比較項目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 執行的債務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私法上債務(民事執行名義) 決定機關法院裁定(行政執行處聲請)執行法院(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執行人員行政執行處(分署)執行員執行法院人員 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再管收以一次為限不得逾三個月,再管收以一次為限 效力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依法應拘禁之人:指依法律規定,經有權機關(法院)裁定而應受拘禁的人。被管收人依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經法院裁定送管收所拘禁,所以屬於依法應拘禁之人。這個概念也出現在警械使用條例中: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警察得使用警械。另外,刑法的脫逃罪也以「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為主體。 意圖自殺者: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予以管束,屬於短暫的保護措施,不是依法應拘禁之人。 現行流氓:原依據的檢肅流氓條例已經廢止,不能作為拘禁依據。 未攜帶駕駛執照的汽車駕駛人:屬交通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不涉及拘禁。 常考陷阱 「家庭生計難以維持,必要時仍得管收」:錯誤。這是法定不得管收事由,沒有「必要時」的例外。看到「仍得管收」就要警覺。 「每月不得逾 3 次」:錯誤。正確是「不得少於」3次,屬下限。這類題目常把「少於」與「逾」對調。 「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正確,屬上限規定。延伸考點是再管收以一次為限。 「拘提管收之執行由法警為之」:錯誤。執行人員是行政執行處(分署)的執行員。 「公法債務因管收而免除」:錯誤。管收是間接強制,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正確。關鍵字是「書面」。 「行政執行處可自行決定拘提或管收」:錯誤。行政執行處只有聲請權,決定權在法院(法官保留)。申論題要寫出「法院決定、行政執行處執行」的分工。 依法應拘禁之人的選項:被管收人是經法院裁定受拘禁的人。意圖自殺者屬警察管束,現行流氓的依據已廢止,未帶駕照屬交通違規,三者都不是依法應拘禁之人。 記憶口訣 「法院裁定、執行員執行」:拘提、管收都由法院決定,再由行政執行處(分署)派執行員執行,不是法警。 「期限不逾三、提詢不少三」:管收期限是上限(不逾三個月),提詢次數是下限(每月不少於三次)。 「生計、懷胎、疾病,三不收;收了債還在」:記住三款不得管收事由,以及管收不免除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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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
  2. 7 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管收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3 個月 (B)拘提管收之執行由法警為之 (C)行政執行...
  3. 23 下列何者係依法應拘禁之人? (A) 被管收人 (B) 現行流氓 (C) 意圖自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