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核心在有無法律授權,以及效力是對外規範人民還是對內規範機關。 熟記行政規則的兩大類型(組織、業務處理類,以及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類),並記住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能從名稱(辦法、規則、標準 vs. 作業規定、處理原則、基準、規範)快速判斷常考警察法規的性質,並注意「標準」可能是法規命令的例外陷阱。 辨別一般處分、委辦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其他行政行為,不要與行政命令混淆。 核心觀念 一、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定義 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訂定時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行政規則不需法律授權。 兩者都是「一般、抽象」的規範,屬於行政機關訂定規範的行為(行政立法)。所以「警察行政命令為具體性規範」的說法是錯誤的,因為具體個案的決定屬於行政處分。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授權依據須有法律授權不需法律授權,依職權訂定 規範對象多數不特定人民下級機關、屬官(機關內部) 效力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員,不直接對外生效(第161條) 程序原則應預告、聽取意見;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才能發布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另須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常見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要點、作業規定、處理原則、基準、規範、須知、注意事項 二、行政規則的類型與發布方式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行政規則分為兩款: 第1款:關於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依第160條第1項,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即可。 第2款: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依第160條第2項,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 因此,「解釋性行政規則須對外發布」是正確的敘述。 三、常考警察法規性質一覽 法規名稱性質判斷理由 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辦法」,規範人民申請使用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法規命令社會秩序維護法子法,涉及人民財產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法規命令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法規命令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訂定的「辦法」 拘留所設置基準行政規則「基準」,屬機關內部設置事項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法規命令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授權訂定,對人民查訪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法規命令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規範人民持有警械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法規命令依警械使用條例授權,涉及人民請求金額 檢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給獎辦法法規命令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授權訂定 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訂定,不是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行政規則規範警察內部用槍作業 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行政規則內部業務處理方式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行政規則內部組織設置事項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行政規則指示警察機關如何處理,屬內部業務處理方式 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行政規則內部作業程序,不是集會遊行法授權的法規命令 四、集會遊行申請作業的重要內容 室外集會、遊行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局轄區者,應分別向各該轄區警察局(或分局)申請。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視為室外集會,應經申請許可。 負責人不服主管機關核定的不許可事項,可以提出申復;不服申復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以上敘述都正確。這類題目真正的錯誤選項,通常是把該作業規定說成「集會遊行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五、其他易混淆的行政行為 一般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行政處分的相對人雖然不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也屬一般處分。它是針對具體事件的決定,屬於行政處分,不是行政命令。 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授權所訂定,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辦理自治事項所訂定的則是自治規則,兩者不同。 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目的或實現一定構想,事前就方法、步驟或措施所作的設計與規劃。 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判斷「處理原則」的性質:它是對下級警察機關的處理指示,所以屬於行政規則。它既不是規劃未來的行政計畫,也不是對人民的行政指導。 常考陷阱 「規則」二字不等於行政規則「沒入物品處分規則」中的「規則」是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的命令名稱,所以它是法規命令。不要因為名稱有「規則」就選行政規則。 「標準」與「基準」要分清「標準」是法規命令的法定名稱,例如收購價格標準、警械傷亡支給標準,都是法規命令。「基準」則多為行政規則,例如拘留所設置基準、派出所設置基準。若選項把收購價格標準說成「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該敘述錯誤。 同一母法的子法要逐一看名稱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子法中,「拘留所設置基準」是行政規則;「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沒入物品處分規則」都是法規命令。 作業規定冒充法規命令選項稱「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係集會遊行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此敘述錯誤,它是行政規則。 「具體性規範」是錯的行政命令(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都是一般、抽象的規範。具體性的決定是行政處分。 「法規命令無須法律授權」是錯的需要法律授權正是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最核心的差異。 「實質法規命令」不是正確答案以「辦法」為名、有法律明確授權、規範人民的命令,例如影視攝製使用模擬槍彈管理辦法,直接定性為「法規命令」。它也不是法律,因為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複選題要找齊所有答案問哪些屬於行政規則時,「作業規定」和「設置基準」可能同時是答案;「辦法」和「支給標準」則屬法規命令,要排除。 選項中的金額不是重點給獎、收購類題目常在選項放入金額作為干擾,實際判斷關鍵通常在法規性質的定性。 記憶口訣 法規命令七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綱要標準與準則」看到這七種名稱,而且有法律授權,就是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常見名稱:「作業規定處理原則,設置基準使用規範」這些都是對內的規範,屬於行政規則。 標準與基準:「標準對外是命令,基準對內是規則」 發布程序:「解釋裁量登公報,其餘下達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