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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密度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1
行政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司法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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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行政裁量的意義、類型(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與裁量瑕疵的構成要件,並能區分裁量逾越、裁量濫用與裁量怠惰 裁量收縮至零之意義、要件及其與人民公法請求權之關聯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判斷餘地理論及行政法院審查密度 司法審查對警察裁量行為(特別是警械使用)之審查標準,包括合法性審查與比例原則 集會遊行法中「不予許可」與「許可限制」之事由及相關大法官解釋 警察法規相關條文之正確援引 核心觀念 一、行政裁量的意義與類型 行政裁量係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授權範圍內,針對具體個案情節,選擇適當手段或決定是否作成行政處分之判斷空間。警察裁量屬行政裁量之一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應依法律及下列原則為之:一、行為時有明確之法律依據。二、對人身自由及私權侵害最輕微。三、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應本於事物之本質而為判斷。 裁量的類型: 決定裁量(要不要作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判斷是否作成行政處分,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留置於勤務場所:……警察對人民之留置,應事先報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主管核准。」 選擇裁量(如何作為、選擇何種手段):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在數種可能手段中選擇,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依事實情況,得合理相信下列人士已涉有犯罪嫌疑,並認有查明其身分之必要時,得予以查驗身分……」,以及同條第2項規定之「查證」與「拒絕之處理」。 裁量收縮至零(裁量萎縮至零):當個案情節達到特定程度時,行政機關之裁量空間縮減至僅能為唯一合法處置,此時裁量和羈束行政無異,機關負有作為義務。其要件包括: 重大法益(如生命、身體、自由)有急迫危害 行政機關有介入之可能 危害無法以其他方式排除 此時人民得有公法上請求權,並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救濟。 重要釐清:法律已明確規定要件及效果的情形,稱為「羈束行政」或「羈束處分」,行政機關無任何裁量空間,並非裁量的類型。 二、裁量瑕疵的類型與判斷標準 裁量瑕疵係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偏離法律授權目的或範圍之違法情事: 瑕疵類型 意義 判斷基準 裁量逾越 行政機關作成之處分,超出法律授權之範圍 是否在法律授權之框架內行事 裁量濫用 行政機關雖在授權範圍內,但未遵循法律規定之目的或公益考量 是否出於不正當動機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裁量怠惰 行政機關負有作為義務,卻消極不行使裁量權 是否有決定之義務而未為決定 裁量濫用亦包括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平等、比例、信賴保護),以及未遵守裁量基準(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之情事。 三、行政法院對裁量行為之審查範圍 法院與訴願機關之分工: 行政法院:對裁量行為僅得為「合法性審查」,審查有無逾越、濫用、怠惰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依據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撤銷訴訟以撤銷違法處分為目的)、第201條(行政法院得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訴願機關:除合法性審查外,尚得審查原處分之「適當性」與「合目的性」,依據為訴願法第1條(對違法或不當之處分得提起訴願)、第79條(訴願機關得就原處分之當否為實質審查)。 此為選擇題常見命題陷阱:行政法院對裁量的審查密度並非「較高」,亦非得審酌其適當性;適當性審查專屬於訴願機關。 四、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理論 不確定法律概念係指法律條文使用之用語意義不明確,需經解釋始能適用,如「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必要性」、「危害」、「有明顯事實足認」等。 判斷餘地理論:當法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時,行政機關對該概念之判斷享有一定之「判斷餘地」,尤其在涉及高度專業性或政策性判斷時。此理論之例外性質須注意:原則上不確定法律概念屬法律問題,由法院全面審查,判斷餘地只是例外。 判斷餘地之審查事項(釋字第553號理由書): 是否出於錯誤事實 是否涉及與事物無關之考量 是否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 是否違反法定正當程序 作成判斷之組織是否合法 是否違反平等原則 判斷餘地常見之適用類型:考試評分(釋字第319號)、高度屬人性評定、專家委員會決定、預測與風險評估、高度政策決定。 五、司法審查密度之光譜 法院對行政判斷之審查密度並非單一標準,而是一個光譜: 審查標準 適用情形 法院態度 明顯性審查(低密度) 高度專業性、即時性判斷(如警械使用) 原則上尊重,僅排除明顯錯誤 可支持性審查(中密度) 涉及基本權利之重要決定 審查判斷是否有合理根據 強烈內容審查(高密度) 涉及重大基本權利或裁量大膽 法院全面審查 明顯性原則之定位:明顯性審查是一種低密度審查標準,用來決定比例原則的審查密度,並非比例原則之後的獨立步驟。法院對警察即時執勤判斷原則上採較寬鬆標準,但仍有其界限。 六、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事由(集會遊行法第11條): 違反第6條或第10條規定者 有明顯事實足認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申請不合第9條規定者 重要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5號宣告原第11條第1款涉及第4條部分(即「散布、散髮或揭露文書、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言論內容事前審查)及原第2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因其要件不明確而違憲。釋字第718號再強調集會自由之前提要件應明確。 許可限制事項(集會遊行法第14條):許可機關基於下列情事,得就集會遊行為必要之限制: 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 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 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 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 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限制攜帶物品 此條文中「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必要」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機關於適用時須具體化判斷,法院依判斷餘地理論審查其判斷是否有明顯錯誤。 七、司法審查對警械使用之審查密度 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 第4條(使用警械之時機):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警察為拘留、逮捕、押解人犯及追逐拘禁逃犯人犯者;警察得合理相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將以暴力攻擊警察或他人,或意圖自戕時;持有或夾藏槍械、爆裂物或其他兇器,有滋事之虞,經告誡不服從者;警察勤務機構或人員遭受危害時。 第6條(比例原則):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及非致命部位,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11條(救濟與賠償):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傷亡時,由該隸屬機關填具證明書,連同相關資料,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及玩家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其家屬。依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者,政府應負擔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 用槍判斷之事前觀點:判斷警察用槍是否合法,應以「事前觀點」為準,即以員警當時所掌握之資訊及情狀判斷,而非事後之結果。此涉及: 表見危害(外觀危害):依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及嫌犯持續衝撞之客觀情狀,即使事後未查獲槍枝,仍可能構成合法的表見危害。 誤想危害:若員警當時根本無從合理相信有危害,即屬誤想過當,可能構成違法。 實務救濟場域:警察用槍案件可能涉及:刑事業務過失或正當防衛、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第21條)之阻卻違法,以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訴訟。 常考陷阱 陷阱一:行政法院得審查適當性 常見錯誤命題:認法院對警察裁量行為得審查其適當性。此為錯誤!行政法院對裁量僅得為合法性審查,適當性審查專屬於訴願機關。 陷阱二:構成要件是否成立屬裁量範圍 應注意: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認定,屬涵攝問題,非裁量問題。裁量係指在構成要件成立後,選擇法律效果之問題。 陷阱三:羈束裁量為裁量類型之一 此為根本性觀念錯誤。法律已明確規定要件及效果的情形屬於「羈束行政/羈束處分」,行政機關根本沒有裁量空間,絕非裁量的類型。 陷阱四:判斷餘地等於法院完全不能審查 判斷餘地並非絕對,法院仍得審查:①程序是否合法、②判斷是否有事實根據、③是否出於錯誤事實或無關考量、④是否有明顯錯誤。 陷阱五:明顯性原則為比例原則後之第三層審查 明顯性原則是用來決定比例原則審查密度的標準,而非比例原則之後的獨立步驟。法院對警察執勤之判斷原則上採明顯性審查(低密度),而非全面審查。 陷阱六:集會遊行法不予許可事由記憶錯誤 第11條不予許可事由不包括「違反第四條或第五條」及「未經核准使用車輛」,而是違反第6條或第10條、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物之重大損壞之虞、路線重複、團體未依法設立、申請不合第9條等。 陷阱七:許可限制規定在第12條 許可限制事項規定在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12條是許可或不許可之通知期限,兩者不可混淆。 陷阱八:以事後未查獲槍枝即認定員警用槍違法 判斷用槍是否合法應採事前觀點,依當時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及嫌犯拒檢、衝撞之情狀判斷是否構成表見危害,而非以事後未查獲槍枝否定先前判斷。 陷阱九:羈押裁量基準為非所據 裁量基準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行政規則,對機關內部有拘束力,機關偏離裁量基準作成個案處分時,若無正當理由,可能構成裁量濫用。此為第3461244題(D)選項「警察機關得訂定一般性之裁量基準」正確之延伸。 記憶口訣 裁量瑕疵三類型口诀: 「逾越界外、濫用偏心、怠惰不為」 意即:裁量逾越=超出法律授權界線;裁量濫用=偏離公益目的或違反平等、比例原則;裁量怠惰=應作為而不作為。 判斷餘地審查口诀: 「錯誤事實無關聯,明顯謬誤法院管」 意即:出於錯誤事實、涉及無關考量、明顯謬誤三種情形,法院仍得介入審查。 警械使用條例口诀: 「時機第4、比例第6、注意第9、傷亡第11」 意即:使用警械時機規定在第4條;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規定在第6條;注意勿傷及他人及非致命部位規定在第9條;傷亡救濟規定在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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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關於警察裁量權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行使裁量權,行政法院僅得為適當性審查(B)警察裁量逾越授權之範圍者,構成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