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行政規則兩款之定義與類型 地方自治法規之類型(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及其制定程序差異 法規範三位階(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之層次與判斷標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授權地方制定自治條例之特殊規定 核心觀念 一、行政規則之概念與類型 行政規則係行政機關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訂定之規範,其最重要特徵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即不直接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 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行政規則分為兩款: 款別 類型 內容說明 第1款 內部一般性規定 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 第2款 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本單元第3928700題所稱「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其功能在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及行使裁量權,屬第2款之行政規則,故選項(D)正確。選項(A)為第1款行政規則之典型文字,與第2款不同。 判斷標準:凡以「作業規定」、「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名稱訂定,且規範內容屬機關內部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或協助解釋法令、裁量權行使者,均屬行政規則。 二、地方自治法規之類型與制定程序 地方自治法規依制定主體及程序之不同,分為以下兩類: 類型 制定主體 制定程序 對外效力 自治條例 地方自治團體(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行政機關公布)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三讀審議通過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自治規則 地方行政機關 由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發布後報地方政府備查 依其內容判斷是否對外發生效力 特別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此處明文限定為「自治條例」,係因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方具正當性。本單元第1607197題即依此規定,答案為(A)自治條例。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差異: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須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規則則依機關職權或上級指揮監督權訂定,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三、法規範位階 我國法規範依其制定主體及程序,形成以下三層位階層次(由高至低): 位階 法規範類型 制定依據 效力範圍 最高 法律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次高 法規命令 基於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最低 行政規則 機關職權或上級指揮監督權 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重要說明:「作業規定」、「要點」、「實施計畫」等均屬行政規則之具體類型,並非另一獨立位階。本單元第1607181題中,「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與「內政部警政署強化警勤區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實施計畫」均屬行政規則,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屬法規命令,「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屬法律,故法律位階最高,答案為(D)。 法規命令之典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包括規則、細則、辦法、規程、準則、綱要、標準、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之生效程序:行政規則以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為要件;法規命令則須經發布程序並刊登政府公報。 四、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比較 比較項目 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 效力範圍 僅及於行政機關內部,不直接對外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規範對象 下級機關或屬官 多數不特定人民 制定依據 機關職權或上級指揮監督權 基於法律授權 典型名稱 作業規定、要點、須知、注意事項 辦法、規則、細則、規程、準則、綱要 生效程序 下達 發布並刊登公報 常考陷阱 陷阱一:混淆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之對外效力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是法規命令的定義,不是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之核心特徵即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解題時看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即應排除行政規則。 陷阱二:「作業規定」或「要點」名稱之誤判 名稱為「作業規定」、「要點」者,原則上即屬行政規則(第159條第2款第1款之內部一般性規定或第2款之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勿因名稱陌生而誤選法規命令或自治規章。本單元第2510815題「處理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案件及沒入作業要點」及第1893796題「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皆為行政規則。 陷阱三:法規範位階多層化之錯覺 作業規定、要點、實施計畫均屬行政規則之具體類型,並非低於行政規則之另一獨立位階。法規範位階只有三層: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解題時只需比較何者為法律(位階最高),其餘均屬行政規則。 陷阱四:地方自治法規類型誤判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明文規定以「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區域,此為法律明確授權之特例。解題時須注意法律條文之具體規定,不得以自治規則或行政規則替代。 陷阱五: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制定主體混淆 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三讀通過;自治規則則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法律、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不需經議會審議。兩者最大差異在於制定程序及是否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記憶口訣 行政規則記憶口諦:「第159條兩款速記」 第1款:「組事辦人」→ 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人事管理 第2款:「解裁量」→ 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 法規範位階記憶口諦:「法命行政」 法(律)→ 命令(法規命令)→ 行政(行政規則) 作業規定、要點、實施計畫皆歸入「行政」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區分口諦:「條例議會審,規則自己訂」 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 自治「規則」:行政機關「自」己「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