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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業務範圍與水上警察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警察法第9條警察職權、業務範圍與水上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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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法第9條所列警察「職權」與「業務」為兩大核心,必須清楚區分其法律性質與具體內涵。 警察職權共8款:發布警察命令、違警處分、協助偵查犯罪、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行政執行、使用警械、有關警察業務之事項、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業務(警察法第9條第7款)包括: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共10項(營業建築為一項)。 警察業務歷經多次組織改造,部分業務已移由其他機關掌理,但警察法條文尚未全面修正。 水上警察業務中「警衛領海」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依據是警察法第5條第4款。 強制戒治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法務部矯正署執行;拘留由法院簡易庭裁定,非警察所能裁處;空襲防護屬民防業務,由警察機關主辦。 核心觀念 一、警察法第9條之結構:職權與業務 警察法第9條同時規範「警察職權」與「警察業務」,兩者法律性質不同: 警察職權:警察依法得為之具體強制力或管制行為,屬警察本質性、固有之權能,共8款。 警察業務:警察依法掌理之行政事務範圍,條文第7款列舉10類事項,屬警察任務之概括規定。 二、警察職權之8款內容(警察法第9條第1至8款) 款次職權內容說明 第1款發布警察命令依法定程序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限於法律授權範圍。 第2款違警處分條文原定警察得裁決違警處分,惟現已廢止,違警裁決權已移由法院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 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警察以司法警察身分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4款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條文用語為「執行」,非「協助」;此為警察固有之司法警察職權,與第3款之「協助偵查」有別。 第5款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實施即時強制,例如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使用等。 第6款使用警械使用警刀、警槍、手銬等法定器械,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之要件。 第7款有關警察業務之事項列舉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10項。 第8款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概括條款,其他法律規定警察應執行之事項。 重要釐清: 拘留之裁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拘留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非警察職權。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只得處罰鍰、申誡、沒入。 行政執行:行政執行為法定警察職權(第5款),警察依行政執行法得實施即時強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負責者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兩者不同。 羈押及戒護:非警察職權。羈押為法院裁定權,戒護為監所職掌。 三、警察業務(警察法第9條第7款)與現實職掌之差異 警察法第9條第7款列舉10項業務,但歷年組織改造後,已有明顯變化: 業務項目原始法條規定現實職掌歸屬變動 消防警察掌理民國74年消防法制定,民國84年消防署成立、警消正式分立,消防業務移由消防機關掌理。 救災警察掌理重大災害防救由消防機關主導,警察支援配合。 衛生警察掌理食品、藥物、疾病管制等已移由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掌理,警察僅協助執行。 營業建築警察掌理大多數許可與稽查業務移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發、建設、都計等)掌理。 交通警察掌理警察仍掌理道路交通執法、勤務與違規稽查;公路監理與設施管理歸交通主管機關。 戶口查察警察掌理民國81年戶警分立後,戶籍登記移歸戶政機關;戶口查察實施辦法已廢止,現依警察勤務條例執行家戶訪查。 外事處理警察掌理大部分仍屬警察核心業務,惟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於民國96年移由內政部移民署掌理。 保安、正俗、市容整理警察掌理仍屬警察核心業務,變動較小。 答題關鍵:交通業務不是全部歸交通局,警察仍負責「交通勤務與執法」;消防業務則確實完全移出,警察不再為主管機關。 四、全國性警察業務之規範層級 警察法:警察制度之基本法,定義警察任務與業務範圍。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明定全國性警察業務之掌理事項,為警察機關執行依據。 警察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警察業務事項所需經費,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警察業務之認定: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不以警察法條文所列業務項目為唯一判斷標準(因條文未修正但實際已變動)。 五、水上警察業務與警衛領海之主管機關 依據警察法第5條第4款,水上警察業務(含警衛領海及預防查緝走私)屬專屬警察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掌理。此為警察法之規定,屬法定主管機關。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均屬海岸巡防體系,非警察法上之水上警察主管機關。 海岸巡防機關掌理海域執法與海岸管制,與警察水上業務有分工,但警政署仍為法律上水上警察業務之主管機關。 六、警察職權與其他機關職權之界線 事項主管機關警察角色 強制戒治(施用毒品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法務部矫正署執行非警察職掌,屬司法保安處分。 犯罪預防與犯罪調查警察機關核心警察業務。 行人交通違規之舉發與處罰警察機關屬交通警察職掌。 空襲防護與演習內政部(依民防法)屬民防業務,實務上由警察機關(民防管制中心、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所)主辦,屬警察業務範圍。 拘留裁處地方法院簡易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非警察職權,警察僅能處罰鍰、申誡、沒入。 羈押及戒護法院(羈押裁定)、監所(戒護)非警察職掌。 七、申論題答題架構:第9條之修法建議 依「功能最適」與「權責相符」之法理,提出以下修法建議: 刪除已移出業務之文字:將第7款中「消防」「救災」「衛生」「營業建築」等已移出警察主管之業務予以刪除或修正,以符實際。 修正第2款「違警處分」用語:因社會秩序維護法已取代舊違警罰法,違警裁決權已移由法院簡易庭,警察法宜配合修正為「執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警察職權」或刪除。 補充性原則之規範:明定警察業務之執行以不妨礙其他機關主管事項為原則,其他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時,警察機關應職務協助。 概括條款之限縮:第8款「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宜明確界定其範圍,避免警察職權過度擴張。 常考陷阱 「拘留之裁處」是否為警察職權? 常見錯誤:認為警察可裁處拘留,或將拘留與拘役混淆。 判斷關鍵:拘留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警察機關只得處罰鍰、申誡、沒入。拘留是行政罰不是刑罰,與拘役不同。 「行政執行」是否為警察職權? 常見錯誤:認為行政執行非警察職權。 判斷關鍵:警察法第9條第5款明定行政執行屬警察職權。警察依行政執行法得實施即時強制(如管束、扣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負責的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兩者不同。 「交通業務已全部移出警察」之誤解 常見錯誤:認為警察法第9條第7款之「交通」業務已全部改由交通局掌理。 判斷關鍵:交通局負責監理與設施管理;警察仍負責道路交通執法、勤務、違規稽查,此為警察法明定之警察業務。 混淆「警察業務」與「其他機關掌理之類似事項」 常見錯誤:看到「衛生」「消防」就選警察掌理。 判斷關鍵:此二項業務已移出警察主管,警察僅在必要時支援配合。 水上警察主管機關之混淆 常見錯誤:將海岸巡防署或海洋委員會誤認為水上警察主管機關。 判斷關鍵:依警察法第5條第4款規定,水上警察業務(含警衛領海)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警政署。 「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之法律性質 常見錯誤:將警察執行搜索扣押視為「協助」司法機關,或否認警察有執行權。 判斷關鍵:條文第4款用語為「執行」,此為警察固有之司法警察職權;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則是輔助檢察官偵查之任務,兩款有別。 「強制戒治」主管機關之混淆 常見錯誤:認為強制戒治屬衛生福利部主管或警察職掌。 判斷關鍵:強制戒治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並由法務部矫正署所屬戒治所執行。 「空襲防護」主管機關之混淆 常見錯誤:認為空襲防護屬國防部主管、非警察職掌。 判斷關鍵:空襲防護依民防法由內政部及各級政府主管,實務上由警察機關主辦,屬警察業務範圍。 記憶口訣 警察職權八連環:命違協執行政械業務其 命=發布警察命令(第1款) 違=違警處分(第2款) 協=協助偵查犯罪(第3款) 執=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第4款) 行政=行政執行(第5款) 械=使用警械(第6款) 業務=警察業務事項(第7款) 其=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第8款) 業務移出記憶口:消防救災衛生往外移,營業建築也別離,戶警已分家戶改訪查,外事移民已分離 消防、救災、衛生、營業建築已移出 戶口查察改為家戶訪查(戶警分立) 外事處理中移民業務移由移民署掌理 水上警察一把抓: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法第5條第4款,海巡海委是外援不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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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有關警察業務,依警察法第 9 條第 7 款規定,包括「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 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
  2. 42 依據警察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警察職權? (A)發佈警察命令 (B)使用警械 (C)拘留之裁處 (D)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3. 4 依據警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 (A)行政執行 (B)執行搜索及扣押 (C)執行拘提及逮捕 (D)執行羈押及戒護...
  4. 2 下列何者非屬警察機關之職權管轄業務範圍? (A)對施用毒品者為強制戒治 (B)犯罪預防與犯罪調查 (C)行人...
  5. 3 依警察法之規定,有關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係由下列那一個機關掌理? (A)海洋委員會 (B)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C)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