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資料利用之目的範圍限制與特定目的相符原則(第17條) 資料傳遞之要件與限制(第16條) 資料註銷或銷毀之基本期限(5年)與例外情形(第18條) 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之1年期限特別規定(第10條第2項) 集會遊行資料之即時銷毀規定(第9條第2項) 不同資料類型之銷毀期限比較 核心觀念 一、資料利用之目的範圍限制(第17條)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蒐集之資料,其利用有嚴格之目的限制: 須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警察僅能在法律授予之職權範圍內使用資料,不能超越職掌範圍。 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資料利用之目的必須與當初蒐集時之特定目的相符合,不得移作他用。 例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若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不受特定目的限制。 二、資料傳遞之要件與限制(第16條) 警察向其他機關傳遞資料,須符合以下要件: 須在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傳遞資料不得逾越警察法定職權。 須有必要時:非隨時可傳遞,須有實際需要。 須依其他機關之請求:被動配合請求,非主動提供。 重要補充: 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資料(雙向傳遞)。 機關若有正當理由懷疑請求之適當性或正確性時,得拒絕傳遞。 三、資料之註銷或銷毀期限(第18條)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8條規定: 適用情形處理方式期限法律依據 對警察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應予以註銷或銷毀即時第18條第1項本文 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得不予註銷或銷毀(例外)—第18條第1項但書 一般資料應予以註銷或銷毀至遲5年第18條第2項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第18條第3項 重要說明: 「不再有幫助」與「危及被蒐集對象利益」是兩種不同情形:前者應註銷或銷毀;後者為例外,得不予註銷或銷毀。 「至遲」二字表示此為最長期限,警察應於期限屆滿前主動處理,而非等到期限屆滿才處理。 第18條第3項之禁止規定,依條文結構並無「法律另有規定」之例外,應依條文原意理解。 四、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之特別規定(第10條第2項) 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所蒐集之資料,與一般資料有不同之處理規定: 期限: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條文用語僅為「銷毀」,無「註銷」)。 例外: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不受1年期限限制。 五、集會遊行或公共活動資料之特別規定(第9條第2項) 基本規定:活動結束後應即予以銷毀。 例外:為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得不予即時銷毀。 六、不同資料類型之銷毀期限比較 資料類型法條依據銷毀期限例外規定 線民秘密蒐集資料第12條(適用第18條)至遲5年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得保存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第15條(適用第18條)至遲5年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得保存 集會遊行或公共活動現場資料第9條第2項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為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得保存 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資料第10條第2項至遲1年為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不受1年限制 記憶關鍵:集會遊行是「應即」銷毀,監視器是「1年」期限,一般資料是「5年」期限。 常考陷阱 陷阱一:傳遞資料之要件遺漏 考生常忽略「必要時」此一要件,以為只要在目的範圍內,其他機關請求就可以傳遞。 常見錯誤選項:省略「必要時」要件,僅強調目的範圍與請求。 判斷關鍵:傳遞須同時滿足「目的範圍內」、「必要時」、「依請求」三個要件。 陷阱二:任務完成後資料之處理判斷 考生常混淆「任務不再有幫助」與「危及當事人利益」兩種情形: 任務不再有幫助 → 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註銷或銷毀將危及當事人之利益 → 得不予註銷或銷毀(例外)。 常見錯誤選項:「任務不再有幫助者,仍得予以保存」或「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得視情況建立機密檔案」→ 兩者均錯誤,任務不再有幫助就應處理,不能繼續保存。 陷阱三:監視器資料期限記憶錯誤 本單元涉及三個期限,考生容易混淆: 一般資料:5年 監視器資料:1年 集會遊行資料:應即銷毀 常見錯誤選項:「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此為錯誤敘述,一般期限為5年而非1年。 干擾選項說明: 線民蒐集資料(選項A)→ 適用一般規定,5年期限。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資料(選項C)→ 適用一般規定,5年期限。 參與遊行者現場活動資料(選項D)→ 應即銷毀,非1年。 監視錄影器資料(正確答案)→ 特別規定為1年。 陷阱四:應註銷或銷毀資料之利用限制 考生常忽略已達註銷或銷毀條件之資料,其傳遞與利用之絕對禁止: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 → 不得傳遞。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 → 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常見錯誤選項:「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公益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兩者均錯誤。 陷阱五:例外情形之正確理解 「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時,得不予註銷或銷毀,此為法律明確規定之例外情形,是正確的選項描述。 重要提醒:在 #1491116 題目中,選項(A)「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亦可不必註銷或銷毀」與第18條第1項但書意旨相符,屬正確敘述,該題正確答案為(B)。考生應注意題目是否為「何者錯誤」,避免將正確例外情形誤判為錯誤。 記憶口訣 「任務完成要銷毀,5年為限監視1」 說明:任務完成後資料不再有幫助者,應即予以註銷或銷毀;一般資料期限為5年,監視器資料特別規定為1年。 「集會遊行應即毀,監視1年最特別」 說明:集會遊行資料應即銷毀,監視器資料1年期限為特別規定。 「該銷就銷,不得傳不利」 說明: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目的相符,職掌範圍內,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在此限」 說明:資料利用須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受特定目的限制(第17條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