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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隱私權、目的拘束與個資蒐集範圍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3
資訊隱私權、目的拘束與個資蒐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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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目的拘束原則」之意涵、要件與例外。 警察蒐集資料涉及第三人時之法律規範(警職法第9條第1項但書)。 警察設置監視器之法律依據(警職法第9條、第10條、第18條)。 大法官解釋中有關資訊隱私權與合理隱私期待之核心內涵。 比例原則之三階審查標準(適合性→必要性→狹義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一、目的拘束原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此規定在學說上稱為「目的拘束原則」,其核心內涵如下: 特定目的之要求:警察蒐集資料須有明確之特定目的,不得無目的或目的不明地任意蒐集。 利用之限制:所蒐集資料之利用,原則上僅能於原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不得任意挪作他用。 目的外利用之例外:依本條但書,例外情形僅限於「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不包括「當事人同意」。此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利用之各款規定(基於法律明文規定、執行法定職務必要、增進公共利益、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急迫危險、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學術研究、或其他公務機關法定職掌)不同,應注意區分。 二、公務機關蒐集資料之範圍與限制(個資法第15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執行法定職務。 經當事人同意。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上述三款為並列要件(而非層級式),公務機關僅須符合其中一款即可蒐集資料。又蒐集時仍須符合特定目的之必要性,不得過度蒐集。 三、資料蒐集涉及第三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但書) 警察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蒐集參與者資料時,若不可避免涉及參與者以外之第三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但書規定:「前項資料之蒐集,於必要時,得及於其他人。」此為「得及於」而非「應及於」,表示警察仍有裁量空間,應儘量避免或減少對第三人之侵擾。 重要區分:此處「及於第三人」之規定,應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區別清楚。個資法第6條規範的是「特種個資」(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須符合特定嚴格要件始得蒐集,與本條無涉。 四、警察設置監視器之法律依據 警察機關於公共場所設置監視錄影器,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如下: 第9條(集會遊行等公共活動):警察對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為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或秩序,得蒐集參與者之資料。 第10條(一般公共場所監視器):警察對「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維護治安,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攝影器材蒐集資料。此為設置公園監視器之主要依據。 第18條(資料保存期限):警察依本法蒐集之資料,除因犯罪偵查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此為重要數字。 設置地點之特別注意: 廁所內部屬高度隱私空間,在該處設置監視器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項之妨害秘密罪,原則上不具正當性。 涼亭、出入口等公共區域,可依第10條規定設置,但須符合比例原則。 五、隱私權保障與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公權力監視措施與隱私權保障,作成多號重要解釋,核心內容如下: 釋字第603號(94年):揭示隱私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即個人對其資料之自主控制權,國家不得任意蒐集、利用個人資訊。 釋字第689號(100年):認定人民在公共場域中仍有「合理隱私期待」,不受任意監錄,國家監視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比例原則。 釋字第535號(91年):警察臨檢須有法律授權,並應符合比例原則,臨檢之對象、場所、方式均須合理節制。 憲判字第13號(111年):健保資料庫案,要求個資利用應有獨立監督機制,並賦予當事人請求停止利用之權利。 上述解釋共同揭示: 隱私權之憲法地位:隱私權為基本人權,受憲法第22條保障。 資訊隱私權:人民對其個人資訊之蒐集、處理、利用,享有自主決定權。 合理隱私期待:即使在公共空間,仍享有合理隱私期待,不因身處公共空間而完全喪失保障。 比例原則:監視措施須符合「適合性」(有助目的)、「必要性」(侵害最小)、「狹義比例原則」(損益相當)三階審查。 常考陷阱 陷阱一:目的拘束原則之名稱混淆 本單元最常見之題型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之學理名稱。考生常誤選「適當性原則」或「補充性原則」。 正確觀念:第17條明定「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即「目的拘束原則」之核心內涵。 常見錯誤:誤以為「相符」即代表「適當」而選(A);或將目的拘束與學理上之「警察補充原則」(指警察僅於其他機關無法及時處理時始得介入)混淆而選(C)或(B)。 判斷關鍵:看見「特定目的相符」之關鍵文字,即應聯想到目的拘束原則。 陷阱二:第三人資料蒐集之誤解 涉及第三人資料蒐集時,常有考生誤解法律規定。 正確觀念:資料蒐集若不可避免涉及第三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1項但書,仍「得及於」第三人。 常見錯誤觀念: 「須事先取得第三人同意」:過度擴張同意原則,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並非皆須逐一取得第三人同意。 「視同自動放棄隱私期待」:忽略即使在公共空間,人民仍享有合理隱私期待。 「待第三人事後行使權利再處理」:倒置當事人事前之注意義務。 判斷關鍵:重點在於「不可避免」與「依法」——若有法律依據且確屬不可避免,得及於第三人。 陷阱三:比例原則口誤 比例原則三階標準各有不同內涵,口記憶時常見錯誤。 正確口記憶:「適合(有助目的)、必要(侵害最小)、衡量(損益相當)。」 常見錯誤口記憶:「合目的、最小損、必要性」——其中「最小損」與「必要性」皆屬必要性原則內涵,重複且漏掉狹義比例原則。 判斷關鍵:適合性審查手段能否達成目的;必要性審查是否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狹義比例原則審查公益與私益是否合乎比例。 陷阱四:監視器設置依據之誤認 警察設置監視器之法律依據,常被誤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正確觀念:監視器設置之主要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0條(針對經常發生或可能發生犯罪之公共場所)。 常見錯誤:第6條規範的是警察查證身分之對象與場所,不涉及監視器設置。 判斷關鍵:題目若問監視器設置依據,應選第10條而非第6條。 記憶口訣 目的拘束原則口記憶 「收多少,用多少,別亂跑」 收多少:蒐集資料須有特定目的與必要性。 用多少: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別亂跑:目的外利用僅限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比例原則三階口記憶 「適合、必要、衡量」 適合:監視措施有助於達成維護治安之目的。 必要:選擇對隱私侵害最小之方式,不得已始得為之。 衡量:所欲保護之公益與侵害之私益須合乎比例。 個資蒐集三款要件口記憶 「法定、同意、無侵害」 法定:執行法定職務。 同意:經當事人同意。 無侵害: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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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此規 定在學說上稱之為...
  2. 25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7 條規定:「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此規定在學說上稱為:...
  3. 2 警察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如涉及參與者以外的第三人,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