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一般決議採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採全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熟記特別決議的六類事項:章程、會員處分、選任人員罷免、經費募集、財產處分、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重大事項。 計算時先檢查出席人數,再計算同意人數;兩階段分母不同,且兩項門檻都要達到。 計算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以實際在任人數為準;已解除職務者應扣除。增資案即使全體出席者贊成,仍須先確認出席是否合法。 核心觀念 一、一般決議與特別決議 農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案,應先依事項性質判斷適用門檻。屬於法律規定的重大事項,必須採特別決議,不能只用一般議案的過半數標準。 比較項目一般決議特別決議 出席門檻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門檻出席人過半數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 常見事項年度預算、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與事業資金之金額章程通過或變更、會員處分、選任人員罷免、經費募集、財產處分等 「過半數」不包含剛好一半;「三分之二以上」包含剛好三分之二。例如全體60人,一般決議至少31人出席,特別決議至少40人出席。不能把一般決議寫成「二分之一以上」。 章程變更等事項必須經大會依法決議,不能以理事會決定或主管機關核定取代大會的出席與表決程序。 二、必須採特別決議的六類事項 章程之通過或變更:不只是修改既有章程,通過章程也包括在內。 會員之處分:會員除名屬於會員處分,因此同樣適用特別決議。 選任人員之罷免:包括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罷免。 經費之募集:須與議決會費、事業資金的金額區分,不能因為都涉及金錢就採相同門檻。 財產之處分:不得僅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同意行之。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即使未直接使用前五類名稱,符合這項重大事項性質,仍適用特別決議。 以上事項均須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判斷時應辨認法定事項,不宜自行推論「所有涉及金錢的議案」都要特別決議。 三、容易混淆的事項 事項判斷關鍵 會員之處分、會員之除名屬於特別決議事項。 理事、監事、出席上級農會代表之罷免屬於選任人員之罷免,適用特別決議。 總幹事之處分、解聘總幹事總幹事是聘任人員,不屬於大會特別決議中的「選任人員之罷免」。 年度預算、對外借款及放款之最高額屬大會一般議決事項,不因涉及財務就變成特別決議。 入會費、常年會費及事業資金之金額屬一般議決事項,應與「經費之募集」區分。 選舉之公告、會員貸款不是本單元所列的大會特別決議事項。 「會員處分」與「總幹事處分」的對象不同;「選任人員罷免」與「聘任人員解聘」也不能混用。此外,選任人員的罷免仍須注意各該職務的法定程序,不宜一概推論所有選任職務都由同一層級的大會罷免。 四、人數計算:先出席,再表決 第一步:確定全體人數。以實際在任的會員代表人數作為出席門檻的分母,已解除職務者不再列入。 第二步:檢查出席門檻。特別決議以全體人數乘以三分之二,結果有小數時,取不低於該數的最小整數。 第三步:計算同意門檻。以實際出席人數乘以三分之二,有小數同樣向上取整數。分母不是最低應出席人數,也不是實際投贊成、反對票的人數。 全體60人,議決選任人員罷免:最低出席為60 × 2/3=40人;若恰有40人出席,最低同意為40 × 2/3=26又2/3人,須27人同意。 全體45人,實際出席37人,議決會員權利義務重大事項:最低出席為30人,已達門檻;最低同意為37 × 2/3=24又2/3人,須25人同意。 實際出席人數增加,所需同意人數也可能增加。例如全體60人,若有45人出席,同意門檻就是30人,不能沿用只有40人出席時的27人。 一般決議的「過半數」則是人數除以二後,取整數部分再加一。例如30人的過半數為16人,31人的過半數也為16人;不能對整數結果直接停在一半。 五、解除職務與全國農業金庫增資案 原有會員代表42名,其中6名已被解除職務,計算全體會員代表時,應以42-6=36名為準,不能繼續使用原有42名。 對全國農業金庫增資,涉及農會資金投入與財產處分,應以特別決議門檻檢驗。實際在任36名,最低須36 × 2/3=24名出席;已有25名出席,符合出席要求。 再以25名實際出席者計算,最低須25 × 2/3=16又2/3人,即17名同意。25名出席者全部贊成,已達同意門檻,因此增資案通過。 申論作答應依序寫出:議案適用特別決議、扣除已解除職務者、檢查出席門檻、檢查同意門檻、提出結論。只寫「全數贊成,所以通過」,理由仍不完整。 常考陷阱 「財產處分只須一半出席、一半同意」:錯。兩階段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 「章程變更採過半數決議」:錯。章程之通過與變更都適用特別決議。 「會員除名未列在會員處分內」:錯。除名就是會員處分的一種。 「總幹事之處分也是特別決議事項」:錯。不能只看到「處分」二字,必須辨認處分對象。 「預算、會費、借放款最高額均須三分之二」:錯。應與經費募集、財產處分區分。 「同意門檻以全體代表計算」:錯。出席看全體,同意看實際出席;37人出席時,應以37人計算。 「26又2/3人取26人即可」:錯。26人未達三分之二,必須27人。 「全數贊成即可補足出席不足」:錯。出席與同意是兩個獨立要件,出席不足不能靠一致同意補正。 「解除職務者仍列入全體人數」:錯。應先扣除,再計算出席門檻;僅未到場而仍在任者則不能扣除。 記憶口訣 「章、處、罷,募、財、重;出席同意各三二。」 章是章程通過或變更;處是會員處分;罷是選任人員罷免;募是經費募集;財是財產處分;重是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出席看全體,表決看到場;三二有零頭,人數往上湊;過半要超過,解職先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