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入會限制應依具體身分判斷:公務機關行政人員、工友、民選鄉鎮長及非民選區長,均屬本單元不得申請為會員的身分。 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要分開:鄉長不得加入為正會員;議員、鄉鎮民代表則不因民意代表身分而被排除,符合其他資格時仍得加入。 自有農地不能排除身分限制;現役軍人及農會員工,例如農會信用部主任,也不得加入為正會員。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不再是會員資格的排除事由,但仍是選任及聘任人員的消極資格。 民國103年修法的重點,是保障參加農會的權益,並區分一般會員資格與組織職務資格。 核心觀念 一、身分限制: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不同 判斷能否加入農會,不能只看是否持有農地,也不能把所有公職身分都視為同一類。應先確認當事人屬於公務機關人員、行政首長、民意代表、現役軍人,或農會員工,再判斷是否受入會限制。 身分本單元的資格判斷辨識重點 公務機關行政人員不得申請加入為會員持有自有農地也不能排除限制 公務機關工友不得申請加入為會員不能因為不是行政承辦人員,就認為可以入會 民選鄉鎮長不得申請加入為會員屬行政首長,民選並不使其取得入會資格 非民選區長不得申請加入為會員不能因為不是民選首長,就認為不受限制 議員、鄉鎮民代表符合其他資格時,仍得加入屬民意代表,不能與行政首長混為一談 現役軍人不得加入為正會員辨識「現役」身分,不宜自行擴張到所有曾服役者 農會員工,例如信用部主任不得加入為正會員在農會工作,不等於具有正會員資格 「民選」不是判斷入會資格的充分條件。鄉鎮長與鄉鎮民代表都可能由選舉產生,但前者是行政首長,後者是民意代表,資格判斷不同。同樣地,議員身分不會直接排除正會員資格,但仍須符合其他入會要件,並非只要當選議員就當然成為會員。 二、自有農地與入會資格是兩件事 持有自有農地,不能直接推導出「一定可以加入農會」。入會必須同時符合相關資格,且未受身分限制;即使有農地,只要具有本單元所列的限制身分,仍不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因此,公務機關行政人員、工友、民選鄉鎮長及非民選區長,不會因持有自有農地而取得入會資格。鄉鎮民代表則不因民意代表身分而被排除,但仍應另行檢查其他資格。 作答時可依序判斷:先辨識身分,再檢查其他入會要件。不要把「有農地」當成可以跳過全部資格審查的條件。 三、褫奪公權:會員與選任、聘任人員須分開 民國103年6月4日修法,刪除農會法第16條、第18條中,以「褫奪公權尚未復權」限制會員資格及使會員出會的相關規定;第15-1條、第20-2條、第25-2條則涉及選任及聘任人員的資格限制。 修法後,不能僅因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就認定當事人不得登記為農會會員。但這不表示所有資格限制均已取消,也不表示當事人當然符合入會資格;其他入會要件及限制仍須分別審查。 資格類別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的影響判斷重點 農會會員不再單憑此事由排除資格符合其他資格時,得為會員 農會選任人員仍不得擔任會員資格不等於選任職務資格 農會聘任人員仍不得擔任可以入會,不代表可以受聘任職 所謂消極資格,是指具備某項事由時,即被排除於特定資格之外。本單元應記住: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仍是選任及聘任人員的消極資格,卻已不是一般會員的這項消極資格。 若敘述把「會員、選任人員、聘任人員」合併,宣稱三者全部可以或全部不可以,都不能直接接受;必須拆開判斷。 四、民國103年修法意旨 申論作答應從會員權益保障、褫奪公權的性質,以及職務資格的區分三方面說明,不能只寫「放寬資格」。 會員身分與公權資格不同:褫奪公權涉及擔任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農會會員身分是參加農民職業團體的資格,不能直接等同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資格,因此不宜僅因褫奪公權就一併排除會員身分。 保障農民參加農會的權益:會員身分涉及參與農會、利用農會服務及相關經濟利益。刪除入會與出會的相關限制,可避免當事人僅因尚未復權,即喪失參加農會的機會及既有會員權益。 區分入會與任職:一般會員身分與選任、聘任職務的責任不同。選任及聘任人員涉及農會運作、決策、監督或經營管理,修法仍保留其資格限制,以維護組織運作及會員利益。 兼顧權益與治理:此次修法並非全面取消褫奪公權的影響,而是解除一般會員資格的限制,同時維持選任及聘任職務的限制。 常考陷阱 「民選公職都可以入會」:錯在只看產生方式。民選鄉鎮長是行政首長;議員、鄉鎮民代表是民意代表,應分開判斷。 「所有公職人員都不得加入為正會員」:範圍過廣。議員不因民意代表身分而被排除,但仍須符合其他資格。 「工友不是行政人員,所以可以入會」:不能以職稱或工作內容自行排除限制,公務機關工友也屬本單元不得入會的身分。 「有自有農地就可以入會」:有農地不能抵銷身分限制,也不等於已符合全部入會要件。 「農會信用部主任可以加入為正會員」:信用部主任具有農會員工身分,不能把任職農會與取得正會員資格混淆。 「尚未復權就不得登記為會員」:忽略103年修法已刪除這項會員限制。 「尚未復權者可以擔任會員及所有選聘任職務」:會員部分不再受此事由排除,但選任、聘任人員仍受限制;合併敘述時須逐項檢查。 「103年修法全面刪除褫奪公權限制」:只解除會員資格的相關限制,不能擴張成所有職務都不受限制。 記憶口訣 「有田仍看身分,首長民代分清;褫權會員可,選聘仍不可。」 有田仍看身分:自有農地不能排除入會限制。 首長民代分清:鄉鎮長不得入會;議員、鄉鎮民代表符合其他資格時仍得加入。 褫權會員可:尚未復權不再單独排除會員資格。 選聘仍不可:尚未復權者仍不得擔任選任及聘任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