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共同投資的主體是各級農會,事業目的須為辦理農會法第4條規定的農會任務。 須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以上」包含本數,因此剛好5個農會即符合數量要件。 本項規定的公司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任意改寫為其他公司型態。 該項投資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才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之限制。 作答時應完整交代主體、目的、農會個數、公司型態、核准機關及法律效果,尤其不可漏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核心觀念 一、完整掌握規定內容 農會法規定,各級農會為辦理第4條規定農會任務之事業,得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該項投資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之限制。 這項規定應分成兩個層次理解:首先,掌握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的主體、目的、數量與型態;其次,掌握排除公司法特定限制所需的核准條件。共同投資的基本要件與排除限制的核准要件,作答時都要交代。 二、共同投資的四項基本要件 要件正確內容判斷關鍵 主體各級農會條文未限定僅由某一層級農會辦理。 事業目的為辦理農會法第4條規定農會任務之事業必須與法定農會任務相連結。 共同投資數量5個以上農會包含剛好5個;計算的是農會個數。 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不可只寫「公司」而省略法定型態。 主體方面,「各級農會」是本項規定的用語,不能自行縮限成只有基層農會或只有全國農會。作答時直接使用「各級農會」,即可清楚表達適用主體。 目的方面,共同投資是為了辦理農會法第4條規定的農會任務之事業。不能只寫「為增加收入」或「為從事營利事業」,因為這些敘述沒有交代事業與法定任務的關聯。即使投資可能產生收益,也不能因此省略法定事業目的。 數量方面,最低門檻為5個農會。「5個以上」與「超過5個」不同:前者包含5個,後者則不包含5個。另須注意,這裡計算的是共同投資的農會個數,不是會員人數、理事人數、出資筆數或投資金額。 型態方面,本項規定明定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若將答案寫成「有限公司」,即使其他要件正確,仍未符合本項規定;若僅寫「共同成立公司」,則內容不夠完整。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排除限制 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要取得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限制的效果,該項投資須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核准機關的層級與核准的對象都要看清楚:是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該項投資。 因此,不能以農會內部決議取代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也不能將核准機關改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使已經符合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事業目的及公司型態等要件,仍不能省略核准條件而直接宣稱不受限制。 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涉及法人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本項特別規定的重點,是讓符合條件並取得核准的農會共同投資,得排除該項限制。作答時以「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之限制」表達法律效果最為精確。 排除特定條項的限制,不等於排除整部公司法。不可進一步寫成不必辦理公司設立程序、不必遵守公司治理規定,或不受公司法任何限制;這些都超出本項規定的效果。 四、區分基本要件與特別法律效果 比較事項共同投資組織公司的規定不受特定限制的規定 核心內容各級農會為辦理法定任務之事業,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該項投資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之限制。 必記用語各級農會、法定任務、5個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 容易漏寫之處只寫共同投資,未交代目的或公司型態。只寫符合農會個數,未交代核准條件。 五、申論與填空的作答方式 申論作答可依「誰、為何、幾個、組織何種公司、由誰核准、有何效果」的順序,將要件串成完整段落。先寫共同投資的基本條件,再接續核准要件與法律效果,內容即能涵蓋本單元的核心。 可使用以下完整表述:各級農會為辦理農會法第4條規定農會任務之事業,得由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該項投資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之限制。 填空作答則要注意空格前後的文字。農會個數應填5;「該項投資為……者」所接的要件,應填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僅填「主管機關核准」會漏掉中央層級,僅填「核准」也未完整表達要件。 常考陷阱 把最低個數寫錯:寫成2個、3個或其他個數,都不符合本項規定。關鍵是5個以上農會。 把「以上」看成「超過」:剛好5個即符合數量要件,不必達到6個。 把計算單位換掉:5個是農會個數,不能改成5名會員、5名理事或5位自然人。 把事業目的寫得過廣:「可投資任何營利事業」不正確;必須為辦理農會法第4條規定農會任務之事業。 把公司型態寫錯:本項規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有限公司,也不是任意公司型態。 把核准機關層級寫錯:應為中央主管機關,不能以地方主管機關或農會內部機關替代。 把共同投資當成自動豁免:僅符合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尚不能直接得出不受限制的結論;還要交代該項投資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把排除效果無限擴張:排除的是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的限制,不能寫成不受整部公司法限制。 記憶口訣 「各級辦四任,五會組股份;中央准投資,免受一二八之三。」 各級辦四任:各級農會為辦理農會法第4條規定的任務之事業。 五會組股份:5個以上農會共同投資組織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准投資:該項投資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免受一二八之三:不受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之限制。